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 分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嗣上訴最高法院經駁回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 俊 堯法 官 蘇 隆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素 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