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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聲字第 9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參與犯罪組織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諭知於刑之執行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努力工作、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五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吳 燦法 官 何 菁 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菊 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