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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聲字第 9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易字第一○七六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九十年八月八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繼續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高 明 哲法 官 洪 英 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威 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