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八0號
上 訴 人 丙○○被上訴 人 甲○○被上訴 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傷害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右廢棄部分如原起訴狀之聲明。事實及理由陳述略稱:上訴人已依法就刑事部分請求檢察官上訴在案。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林 瑞 斌法 官 施 俊 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彥 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