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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附民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請:㈠被告應賠償原告乙○○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甲○○為已解散之「海翔唱片有限公司」(下稱海翔公司)負責人,其明知原告享有著作權之「月娘半屏圓」、「關仔嶺之戀」、「暗淡的月」、「五月花」等四首歌曲如附表所列,不得擅自重製,竟以侵害著作權等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後不詳時間起至八十八年六月間某日止,在桃園縣不詳地點,非法重製含有上開歌曲之音樂光碟、錄音帶後,以「海翔公司」名義,對外製作、發行、買賣上開盜版光碟、錄音帶。嗣於八十八年六月間某日,為原告陸續購得上開盜版光碟七張、錄音帶六捲,始循線發覺上情。被告甲○○所為,涉有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鈞院審理中。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未提出書狀,援用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並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吳 燦法 官 何 菁 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菊 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