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三號
原 告 乙○○原 告 丙○○被 告 甲○○被 告 尚真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哲嘉右列被告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周 政 達法 官 邱 同 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 昭 樹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