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六六號
上 訴 人 象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丙○○原名陳振被上訴人 丁○○被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雖提出上訴狀陳明不服,但未表示上訴之聲明及事實。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原審自訴代理人具狀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且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之具狀人,亦非自訴人象華股份有限公司,而係甲○○個人,則尚難認自訴人象華股份有限公司有合法上訴,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 明 峰法 官 劉 慧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鎖 瑞 嶺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