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2年度附民上字第83號上 訴 人 丁○○被上訴人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2年1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89年度附民字第1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乙○○、甲○○部分撤銷。㈡被上訴人乙○○、甲○○應連帶賠償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
二、陳述:被上訴人乙○○、甲○○、及丙○○(已死亡,經上訴人撤回上訴)在桃園縣○○鄉○○村○○路○○號經營永業土地代書事務所,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廿五日上訴人經友人介紹向乙○○辦理二胎抵押借款六十萬元,乙○○除要求上訴人書立借據、簽發本票、支票外,另要求上訴人在空白十行紙、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簽名,被上訴人甲○○則以上訴人之印鑑章於前開空白文件上用印,乙○○並訛稱:上開移轉所有權文件乃備而不用,是給金主保障云云。熟料乙○○等人先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後,迨同年四月廿八日上訴人所交付面額五萬四千元之利息支票退票後,被上訴人等未經上訴人同意,竟共同擅自偽填上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文件,於同年五月十二日持向台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辦理前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丙○○名義,復以上訴人名義偽造存證信函,渠等所涉詐欺、偽造文書等犯行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現在鈞院審理中,被上訴人乙○○、甲○○應連帶賠償上訴人精神慰撫金等語。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上訴駁回。
二、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乙○○、甲○○之上開犯罪事實,刑事訴訟部分雖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九號判決無罪,惟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六七號刑事判決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責分判處罪刑在案,上訴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二、查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之前開侵權行為,就其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已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等返還不當得利四百四十五萬一千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七九號民事判決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該事件現由本院民事庭審理中),故本件上訴人表明所請求者為精神慰撫金,亦即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者,所遭受不法侵害之客體,除上開法提所列舉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外,亦須以人格權法益遭侵害且情節重大者為限。查被上訴人等之前開犯罪行為,均係侵害上訴人之財產法益,與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無一相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嫌於法無據,不應准許。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等之刑事案件判決無罪為由,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理由固屬不當,惟揆諸前開論斷,其結論仍無不合,應予維持。綜上所述,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陳憲裕法 官 宋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蔡慧娟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