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更(二)字第7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3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3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雄
法 官 黃金富法 官 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秀容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