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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上易字第 19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易字第1964號上 訴 人即 自訴 人 甲○○○有限公司自 訴 人代 表 人 丙○○自訴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被 告 丁○○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309號,中華民國93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丁○○與其夫即被告乙○○基於贈與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由被告乙○○名下移轉登記至被告丁○○名下,自訴人元進公司遂分別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自訴人元進公司勝訴確定在案,被告丁○○乃負有將該等不動產移轉登記塗銷之義務,詎被告丁○○與乙○○竟共同意圖損害自訴人之債權,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共同將附表一編號四及七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佺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再於同年七月十八日,共同將附表一編號六及十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莊淑美,因認被告丁○○、乙○○二人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嫌云云。

二、原審以:本件為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自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自訴意旨所指被告丁○○與乙○○二人之犯罪行為時間為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及同年七月十八日,惟自訴人元進公司遲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始具狀向原審法院提起自訴,是自訴人元進公司既於此部分犯罪行為發生逾一年之後始向法院提起自訴,而為自訴不受理之諭知。

三、自訴人上訴意旨以:自訴人係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申請調閱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時,始知被告丁○○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申請將座落於台中市○區○○○段○○○○○○○○○○號之土地及同段一二六0六建號房屋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佺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另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申請將座落於台中市○區○○段○○○○○號之土地及同段0四一一六建號房屋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莊淑美,自訴人隨即於當年月二十五日提起本件自訴,應尚未逾期。而關於被告乙○○之部分,係自訴代理人於原審法院審理期日論告時,始知其亦參與上述不動產之脫產行為,才以言詞追加自訴,亦未逾告訴期限云云,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究竟自訴人何時知悉犯人,是否已逾自訴期間,應再予詳審調查,爰不經言詞辯論,將原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另原審判決判處被告乙○○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部分,自訴人認與上揭自訴不受理部分係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同此,本院將原判決諭知有罪部分,一併予以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當之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張傳栗法 官 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附表一┌────┬────────┬──────┬──────┐│證物編號│ 土地座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一 │ 豐原市○○○段 │6374.00 │750分之1 ││ │ 0751─0001地號 │ │ │├────┼────────┼──────┼──────┤│ 二 │ 豐原市○○○段 │5916.00 │14分之4 ││ │ 0751─0004地號 │ │ │├────┼────────┼──────┼──────┤│ 三 │ 豐原市○○○段 │9595.00 │1127分之1 ││ │ 0751─0005地號 │ │ │├────┼────────┼──────┼──────┤│ 四 │ 台中市西區後壠 │1297.00 │10000分之34 ││ │ 子段0210─0010 │ │ ││ │ 地號 │ │ │├────┼────────┼──────┼──────┤│ 五 │ 台中市西區麻園 │1235.00 │10000分之37 ││ │ 頭段0904─0000 │ │ ││ │ 地號 │ │ │├────┼────────┼──────┼──────┤│ 六 │ 台中市西區大益 │1541.00 │10000分之91 ││ │ 段0332─0000地 │ │ ││ │ 號 │ │ │└────┴────────┴──────┴──────┘┌────┬────────┬──────┬──────┐│證物編號│ 建物座落 │ 總 面 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七 │ 台中市西區後壠 │23.76 │全部 ││ │ 子段12606─000 │ │ ││ │ 建號 │ │ │├────┼────────┼──────┼──────┤│ 八 │ 台中市西區後壠 │25.33 │全部 ││ │ 子段08552─000 │ │ ││ │ 建號 │ │ │├────┼────────┼──────┼──────┤│ 九 │ 台中市西區大益 │472.63 │70分之2 ││ │ 段04094─000建 │ │ ││ │ 號 │ │ │├────┼────────┼──────┼──────┤│ 十 │ 台中市西區大益 │146.76 │全部 ││ │ 段04116─000建 │ │ ││ │ 號 │ │ │└────┴────────┴──────┴──────┘附表二┌──┬────┬──────┬────┬───────┐│編號│土地座落│面 積 │權利範圍│移轉登記日期 ││ │ │(平方公尺)│ │ │├──┼────┼──────┼────┼───────┤│一 │板橋市忠│605.00 │10000分 │90.1.12 ││ │孝段 409│ │之619 │ ││ │地號 │ │ │ │├──┼────┼──────┼────┼───────┤│二 │板橋市新│7316.00 │100000分│90.2.19 ││ │雅段 953│ │之670 │ ││ │地號 │ │ │ │├──┼────┼──────┼────┼───────┤│三 │板橋市新│220.00 │100000分│90.2.19 ││ │雅段977 │ │之670 │ ││ │─1地號 │ │ │ │├──┼────┼──────┼────┼───────┤│四 │板橋市新│122.00 │100000分│90.2.19 ││ │雅段977 │ │之670 │ ││ │─2地號 │ │ │ │├──┼────┼──────┼────┼───────┤│五 │板橋市新│25.00 │100000分│90.2.19 ││ │雅段981 │ │之670 │ ││ │─1地號 │ │ │ │└──┴────┴──────┴────┴───────┘┌──┬────┬──────┬────┬───────┐│編號│建物座落│總 面 積 │權利範圍│移轉登記日期 ││ │ │(平方公尺)│ │ │├──┼────┼──────┼────┼───────┤│六 │板橋市忠│169.97 │全部 │90.1.12 ││ │孝段1979│ │ │ ││ │建號 │ │ │ │├──┼────┼──────┼────┼───────┤│七 │板橋市新│3052.86 │76分之2 │90.2.19 ││ │雅段2814│ │ │ ││ │建號 │ │ │ │├──┼────┼──────┼────┼───────┤│八 │板橋市新│177.63 │全部 │90.2.19 ││ │雅段2836│ │ │ ││ │建號 │ │ │ │└──┴────┴──────┴────┴───────┘

裁判案由:毀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