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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上易字第 9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九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鄧 振 球法 官 李 春 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旻 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