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庚○○指定辯護人 曾桂釵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八九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撤銷。
庚○○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附表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庚○○在臺北市○○路○○○巷○○○號三樓,替人代辦信用卡、記帳卡、信用貸款。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間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之薪資僱用壬○○(另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及丁○○(另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確定)。庚○○負責與客戶接洽,壬○○負責將申請資料送交各銀行或百貨公司之送件業務,丁○○則擔任電話接聽及與銀行或百貨公司核對申請人基本資料之工作。三人基於共同及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為客戶辦理業務之機會,保留其等國民名義申請信用卡及百貨公司記帳卡,連續為下列冒名申辦信用卡、記帳卡、提款卡,並冒名簽帳、提款,其情形如左:
(一)丙○○部分:明知丙○○未任職於永達五金行,由庚○○於八十七年四月間,委請不知情之刻印者偽刻永達五金行、康達裕之印章各一枚,在臺北市○○路○○○巷○○○號三樓處,將偽造之印章蓋用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假稱丙○○於八十六年間任職於永達五金行。又未經丙○○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丙○○之名義,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由庚○○填寫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偽簽丙○○之署押一枚。由壬○○持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扣繳憑單行使,交付中興商業銀行承辦人員,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使中興商業銀行誤以為丙○○所申請,核發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永達五金行、康達裕、丙○○、中興商業銀行對信用卡之核發。庚○○取得信用卡後,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丙○○之簽名署押一枚,表示係丙○○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之私文書。庚○○持該信用卡,連續在特約商店消費,並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丙○○之署押而偽造丙○○名義之簽帳單(因中興商業銀行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無法得知究為二聯式或三聯式),持之行使各特約商店人員,使其誤認丙○○本人簽帳,因而交付商品、餐飲等財物予庚○○及提供唱歌等財產上不法利益。其時間、特約商店、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至所記載,使中興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持卡人丙○○之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該等簽帳款項予特約商店,庚○○並於同年五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持信用卡在臺灣銀行所設置之自動付款設備,以預借現金之方式,詐取現金一萬元、二千元,以上行使偽造私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丙○○、中興商業銀行及各特約商店。庚○○等因此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得計等值於五萬零四百七十一元之財物及不法利益;向中興商業銀行詐借消費款項一萬二千元。
(二)辛○○部分:
1、明知辛○○未任職於百點有限公司,由庚○○於八十七年四月間,委請不知情之刻印者偽刻百點有限公司、邱必如之印章各一枚,在臺北市○○路○○○巷○○○號三樓處,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扣繳憑單,假稱辛○○於八十六年間任職於百點有限公司。又未經辛○○之同意或授權,委請不知情刻印者偽刻辛○○之印章一枚,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由庚○○在上址填寫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偽簽辛○○之署押一枚,蓋用偽刻之辛○○印章,偽造印文,由壬○○持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扣繳憑單行使,交付富邦商業銀行承辦人員,申請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使富邦商業銀行誤以為辛○○所申請,核發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百點有限公司、邱必如、辛○○及富邦商業銀行對信用卡之核發。因銀行要求辛○○領卡,庚○○遂告訴辛○○申請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辛○○始知上情,並前往領取。庚○○佯以代辛○○保管該信用卡,俟辛○○另委託其代辦之信用貸款亦核准後,再一併交付,辛○○不疑有他,而將該信用卡交予庚○○。庚○○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辛○○之簽名署押一枚,表示係辛○○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之私文書。庚○○持該信用卡,連續在特約商店消費,並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辛○○之署押而偽造辛○○名義之簽帳單(因已逾保存期限,無法得知簽帳單究屬二聯式或三聯式),持之行使於各特約商店人員,致使其誤認辛○○本人簽帳,因此交付商品、提供餐飲等財物予庚○○,其時間、特約商店、金額如附表二編號4至所記載,使富邦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持卡人辛○○之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該等簽帳款項予特約商店,以上行使偽造私文書,均足生損害於辛○○、各該特約商店及富邦商業銀行。而庚○○等因此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得計四萬九千一百五十二元之財物。
2、明知未經辛○○之同意或授權,由庚○○以其名義,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在臺北市○○路○○○巷○○○號三樓處填寫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辛○○之署押一枚,蓋用該偽刻之辛○○印章,偽造印文,由壬○○持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行使,交付第一商業銀行承辦人員,申請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使第一商業銀行誤以為辛○○所申請,核發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辛○○及第一商業銀行對信用卡之核發。因銀行要求辛○○領卡,庚○○告訴辛○○申請第一商業銀行信用卡,辛○○始知上情,並前往領取。庚○○佯以代辛○○保管該信用卡,俟辛○○另委託其代辦之信用貸款亦核准後,再一併交付,辛○○不疑有他,而將該信用卡交予庚○○保管。庚○○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辛○○之簽名署押一枚,表示係辛○○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之私文書,庚○○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消費,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辛○○之署押而偽造辛○○名義之簽帳單(因第一商業銀行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無法得知究為二聯式或三聯式),持之交付各該特約商店人員,致使其誤認辛○○,因之交付商品、餐飲等財物予庚○○,其時間、特約商店、金額如附表三編號3至8所記載,使第一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簽帳款項係持卡人辛○○之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該等簽帳款項予特約商店,以上行使偽造私文書,均足生損害於辛○○、各該特約商店及第一商業銀行,庚○○因此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得計六萬一千七百二十元之財物。
(三)戊○○部分:明知未經戊○○之同意或授權,由庚○○於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在臺北市○○路○○○巷○○○號三樓處填寫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偽簽戊○○之署押一枚。由壬○○持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行使,交付富邦商業銀行承辦人員,申請如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使富邦商業銀行誤以為戊○○所申請使用,核發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戊○○及富邦商業銀行對信用卡之核發。丁○○於同年五月十六日收受後交予庚○○,庚○○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戊○○之簽名署押一枚,表示係戊○○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庚○○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消費,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戊○○之署押而偽造戊○○名義之簽帳單,其時間、金額、特約商店如附表四編號3至所記載(其中如附表四編號3、4、7、至所示之電腦打印簽帳單為二聯式,如附表四編號5、6、8、9所示之人工刷錄簽帳單為三聯式,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簽帳單,因富邦商業銀行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無法得知究為二聯式或三聯式),持之交付該特約商店人員,致使其誤認戊○○本人簽帳,因之提供商品、餐飲等財物予庚○○,且使富邦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簽帳款項係持卡人戊○○之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該等簽帳款項予特約商店,以上行使偽造私文書,均足生損害於戊○○、各該特約商店及富邦商業銀行。庚○○因此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得計七萬九千零八十三元之財物。
(四)劉錦堃部分:明知未經劉錦堃、乙○○之同意或授權,由庚○○於八十七年五月間委請不知情之刻印者偽刻劉錦堃、乙○○之印章各一枚;擅自以申請人劉錦堃、連帶保證人乙○○之名義,於八十七年五月上旬,在臺北市○○路○○○巷○○○號三樓處填寫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記帳卡申請書,並偽簽劉錦堃、乙○○之署押各一枚,蓋用偽刻之劉錦堃、乙○○印章,偽造印文,偽造私文書。由壬○○持該偽造之記帳卡申請書,於同年五月上旬,向臺北市○○○路力霸百貨公司,交予承辦人員以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五所示之記帳卡,使力霸百貨公司誤以為劉錦堃所申請使用、而其連帶保證人為乙○○,核發記帳卡,足以生損害於劉錦堃、乙○○及力霸百貨公司對記帳卡之核發。庚○○取得記帳卡後,於記帳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劉錦堃之簽名署押一枚,表示係劉錦堃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之私文書。庚○○持記帳卡,在力霸百貨公司消費,於記帳卡簽帳單上偽造劉錦堃之署押而偽造劉錦堃名義之二聯式簽帳單,持之交付該百貨公司人員而加以行使,致使其誤認劉錦堃所簽帳,因而交付商品予庚○○。以上行使偽造私文書,均足生損害劉錦堃、乙○○、力霸百貨公司。庚○○因此向力霸百貨公司詐得計三萬一千一百五十一元之財物。
(五)乙○○部分:明知未經乙○○、劉錦堃之同意或授權,由庚○○以申請人乙○○、連帶保證人劉錦堃之名義,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在臺北市○○路○○○巷○○號三樓處填寫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記帳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乙○○、劉錦堃之署押各一枚,蓋用上開偽刻之劉錦堃、乙○○印章,偽造私文書。由壬○○持該偽造之記帳卡申請書行使,交付力霸百貨公司承辦人員,申請如附表六所示之記帳卡,使力霸百貨公司誤以為乙○○所申請使用,而其連帶保證人為劉錦堃,核發記帳卡,足以生損害於乙○○、劉錦堃、力霸百貨公司對記帳卡之核發。庚○○取得記帳卡後,因無力支付丁○○之薪資,於同年七月十二日將該記帳卡交予丁○○,並由丁○○於記帳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乙○○之簽名署押一枚,表示係乙○○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之私文書,丁○○即持該記帳卡,在力霸百貨公司消費,於記帳卡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署押而偽造乙○○名義之二聯式簽帳單,持以行使交付該百貨公司人員,致使其誤認乙○○簽帳,因而交付商品予丁○○,以上行使偽造私文書,均足生損害乙○○、劉錦堃、力霸百貨公司,因此向力霸百貨公司詐得計三萬二千五百八十三元之財物。
(六)己○○部分:
1、明知未經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己○○(已於八十七年六月四日死亡)未任職於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而由庚○○於八十七年七月初某日,偽造如附表七編號2所示之扣繳憑單,偽稱己○○八十六年間任職於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將壬○○之照片黏貼於己○○之國民民十四號三樓處填寫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偽簽己○○之署押一枚,偽造己○○申請信用卡之私文書,由壬○○持該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己○○所申請,核發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己○○、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及戶政機關對信用卡簽收單上偽簽己○○之署押,偽造具收據性質之簽收證明私文書,冒領該信用卡,交予庚○○。嗣因庚○○無力支付壬○○之薪資,於同年月十六日將該信用卡交予壬○○,壬○○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己○○之署押一枚,表示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壬○○持該信用卡在臺北市○○○路○○○號特約商行洋酒販賣店消費,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己○○之署押而偽造己○○名義之簽帳單(因已逾保留期間而遭銷毀,無法得知究為二聯式或三聯式,且因第一商業銀行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無法得知每筆簽帳金額),持之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人員,致使其誤認己○○簽帳,交付價值四萬八千元之洋酒財物,且使第一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簽帳款項係己○○之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項予特約商店,以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己○○、該特約商店人員及第一商業銀行,因此向該特約商店詐得計四萬八千元之財物。
2、庚○○於八十七年七月初,委請不知情之刻印者偽刻己○○之印章一枚,於同民年月二日,於臺北市○○路○○○巷○○○號三樓處,在附表八所示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之存款開戶資料及金融卡申請書上,持上開變造之己○○本本及偽刻之印章,以己○○之名義蓋用偽刻之印章,偽造印文,偽造己○○名義之存款開戶資料及金融卡申請書。由壬○○持偽造之存款開戶資料及金融卡申請書,持以行使交付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承辦人員,申請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並領用金融卡,使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誤以為己○○所申請同意開戶,足以生損害於己○○、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對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金融卡之核發、管理。
(七)甲○○部分:庚○○、壬○○、丁○○復與一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基於共同及概括之犯意,由報紙刊登之廣告,與該不詳姓名之女子聯絡,由該女子,提供偽刻之甲○○之印章一枚及偽造甲○○國民信用卡,持之簽帳使用,並冒用甲○○名義擔任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及偽以甲○○名義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其情形如下:
1、信用卡部分:
⑴、由該不詳姓名之女子,提供偽造之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之扣繳憑單,偽稱甲○○
於八十六年間任職於東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由庚○○擅以甲○○名義,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在臺北市○○路○○○巷○○○號三樓偽造如附表九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甲○○之署押二枚,蓋用偽刻之甲○○印章,交由壬○○持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及國民竹區中小企業銀行(現改名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申請如附表九所示之信用卡,使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誤以為甲○○所申請,核發信用卡,以郵寄方式交付該信用卡。庚○○於信用卡簽收單上,以偽刻之甲○○印章蓋印,偽造印文,偽造有簽收用性質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甲○○、東學工程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內政部、戶政機關對庚○○取得信用卡後,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甲○○之簽名署押一枚,表示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庚○○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消費,並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甲○○之署押而偽造甲○○名義簽帳單(除附表九編號6所示之電腦打印簽帳單為二聯式、編號9、所示之人工刷錄簽帳單為三聯式外,其餘簽帳單因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無法得知究為二聯式或三聯式),持之交付該特約商店人員,致使其誤認甲○○簽帳,提供商品、餐飲等予庚○○,其時間、特約商店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九編號5至所記載。且使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簽帳款項係持卡人甲○○之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該等簽帳款項予特約商店,以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甲○○、各特約商店及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庚○○因此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得共計十一萬七千六百元之財物。
⑵、庚○○於八十七年五月間,擅自以甲○○名義,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在臺
北市○○路○○○巷○○○號三樓處,偽造如附表十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偽簽甲○○之署押一枚,蓋用偽刻之甲○○印章,偽造印文,偽造甲○○信用卡申請書,由壬○○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上開偽造之扣繳憑單、,於同年月二十七日持以行使,交付富邦商業銀行承辦人員,申請信用卡,使富邦商業銀行誤以為甲○○所申請,經核發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甲○○、東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戶政機關對。庚○○於取得信用卡後,即於如附表十所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甲○○之簽名署押一枚,表示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庚○○至特約商店消費,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甲○○之署押而偽造甲○○名義簽帳單(因富邦商業銀行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無法得知究為二聯式或三聯式),持以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人員,致使其誤認甲○○所簽帳,因之提供餐飲、商品等予庚○○,且使富邦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簽帳款項係甲○○之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予特約商店,以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甲○○、各該特約商店及富邦商業銀行,庚○○因此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得計八萬零九百四十五元之財物。
⑶、庚○○以其名義,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在臺北市○○路○○○巷○○○號三樓
處,偽造如附表十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偽簽甲○○之署押一枚,蓋用偽刻之甲○○印章,偽造印文,偽造甲○○信用卡申請書,由壬○○持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行使,交付第一商業銀行承辦人員,申請信用卡,使第一商業銀行誤以為甲○○所申請,核發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甲○○及第一商業銀行對信用卡之核發。庚○○以甲○○之名義,於如附表十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簽收單上,偽簽甲○○之署押,蓋用偽刻之甲○○印章,偽造印文,表示簽收用意之證明私文書,再交予第一商業銀行而行使提取該信用卡。庚○○取得信用卡後,於如附表十一所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甲○○之簽名署押一枚,表示係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至特約商店消費,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甲○○之署押而偽造甲○○名義簽帳單(因第一商業銀行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無法得知究為二聯式或三聯式),持之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人員,致使其誤認甲○○所簽帳,提供商品、餐飲等予庚○○,且使第一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項係持卡人甲○○之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予特約商店。以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甲○○、各該特約商店及第一商業銀行。庚○○因此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得計十萬二千八百七十五元之財物。
2、信用貸款部分:庚○○因代理丙○○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乃與壬○○及上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均明知未經永達五金行之同意或授權;丙○○亦未任職於永達五金行,由庚○○持上開偽刻之永達五金行、康達裕印章,於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與丙○○前往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手續。持以行使,丙○○於如附表十二編號3所示之借據上借款人欄內簽章,再由該不詳姓名自稱甲○○之女子,持上開偽造之甲○○內,偽簽甲○○之姓名,蓋用偽刻之甲○○印章,偽造印文,使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誤以為甲○○為連帶保證人,足以生損害於甲○○、永達五金行、康達裕、新竹區中小銀行板橋分行對信用貸款之核發。
3、存款帳戶部分:庚○○、壬○○與前揭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由該名女子自稱甲○○,持偽造之甲○○影本及偽刻之甲○○印章,於如附表十三編號第1至3號所示之開戶資料上,偽以甲○○之名義填寫、簽名,並蓋用偽刻之印章,交予承辦人員以行使之,申請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並領用金融卡,使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誤以為存款帳戶及金融卡乃甲○○所申請,足以生損害於甲○○及新竹區中小銀行板橋分行對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開戶及管理。
(八)庚○○、壬○○與丁○○,均明知未經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由庚○○於八十七年五月間,利用不知情之刻印者,偽刻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柯田圭之印章,在如附表十四編號1、2所示之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上蓋印,證明乙○○任職於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足以生損害於乙○○及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柯田圭,將該偽造之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交由壬○○持有備用。
二、嗣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經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北市○○○路○段○○○巷○○○號四樓、壬○○所駕駛之V2─4607號自用小客車內、丁○○之手提袋內,分別查獲印章五枚(丙○○、陳武煌、乙○○、陳進財、馮冠維印章各一枚)、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五紙,銀行郵局匯款單六紙、陳武煌發卡通知一紙、第一銀行支票存款餘額核對單一紙、富邦銀行現金收入傳票、第一銀行信用卡臨櫃繳款送款單、第一銀行全行代理收款存根、富邦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存根、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卡一張、己○○信用卡存根一紙、楊永文合作金庫存摺一本、乙○○面影本一份、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力霸百貨卡發票十五紙、力霸百貨公司記帳卡持卡人存根聯十五紙、乙○○力霸百貨公司記帳卡一張、筆記簿一本,因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庚○○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共犯壬○○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三號、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二號案件審理之自白、共犯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三號案件之偵查中及原審法院審理時自白之情節相符。本件另據被害人丙○○、辛○○、劉錦堃、戊○○、乙○○、甲○○等人分別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三號刑事案件之偵查中及法院審理時指述在卷(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三號刑事卷〈以下簡稱北院刑事卷〉第一冊第七十二頁之訊問筆錄,北院刑事卷第三冊第五○七頁至第五一○頁之訊問筆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九三號民事卷第十七頁至第十八頁之調解筆錄;辛○○部分見北院刑事卷第四冊第六九八頁至第六九九頁之訊問筆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七八號民事卷第十五頁言詞辯論筆錄;劉錦堃部分見北院刑事卷第一冊第一七八頁之審判筆錄、北院刑事卷第四冊第七七八頁至第七八二頁之訊問筆錄;戊○○部分見北院刑事卷第四冊第六九六頁至第六九七頁之訊問筆錄;乙○○部分見北院刑事卷第四冊第八○六頁至第八○八頁之訊問筆錄;甲○○部分見北院刑事卷第一冊第四十六頁之訊問筆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九三號民事卷第十八頁之調解筆錄)。並有甲○○本人身分證影本、偽造甲○○一號卷第十一之一至十一之二頁)、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函暨乙○○力霸百貨卡申請書、簽帳明細、簽帳單(見北院刑事卷第一冊第一三二頁至第一三七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暨客戶往來明細、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信用卡資訊、印鑑卡、信用卡信用等級評定表(見北院刑事卷第一冊第一四○頁至第一四五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函暨丙○○貸款資料、授信戶貸放類資料歸戶查詢報表(見北院刑事卷第二冊第二七五頁至第二八○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暨辛○○、己○○、劉錦堃往來情形、餘額查詢單、開戶資料、信用卡申請資料(見北院刑事卷第二冊第三六九頁至第三八七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總行函暨甲○○開戶及信用卡資料、簽帳單(見北院刑事卷第二冊第三八八頁至第三九九頁)、中興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函暨丙○○信用卡申請資料、繳款通知書(見北院刑事卷第二冊第四五九頁至第四六四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函暨甲○○信用卡簽帳單、貸款資料、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函(見北院刑事卷第二冊第四六五頁至第四六九頁)、劉錦堃力霸記帳卡申請書、往來明細、簽帳單(見北院刑事卷第二冊第四七○頁至第四七七頁)、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函暨甲○○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簽收單(見北院刑事卷第三冊第五一三頁至第五一五頁)、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函暨戊○○客戶消費款明細資料、信用卡申請書、存摺、簽帳單、掛號郵件查單(見北院刑事卷第三冊第五三一頁至第五四七頁)、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己○○印鑑卡、信用卡申請資料、金融卡申請書、存款明細分類帳(見北院刑事卷第三冊第五五一頁至第五五五頁)、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函暨甲○○信用卡申請資料、消費款項明細資料、簽帳單(見北院刑事卷第三冊第五九七頁至第五九九頁)、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見北院刑事卷第四冊第六七五頁)、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函暨辛○○信用卡申請資料、信用卡消費概況查詢資料(見北院刑事卷第四冊第八二三頁至第八二七頁)、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九三號民事卷第五頁至第六頁)、信用卡消費明細(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促字第四九二一五號民事卷第六頁至第十頁)、信用卡簽收單(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七八號民事卷第二十頁)在卷及乙○○印章一枚、乙○○霸記帳卡存根十五紙、乙○○力霸百貨卡一張、筆記簿一本、己○○信用卡簽帳單存根一紙、第一商業銀行全行代理收款存根、己○○信用卡一張、乙○○力霸記帳卡扣案可稽(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九號卷第三十七頁至第五十頁、第五十三頁、第六十三頁至第六十四頁)。而經比對甲○○本人台北地方法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九一號卷第十一之一頁至第十一之二頁),其姓名欄中甲○○之「華」字書寫方式不同,正本之背面職業欄並無任何記載,而影本則記明「無」之文字,並劃有二條直線,且正本之住遷註記欄蓋有三枚選舉章,而影本則蓋有六枚選舉章,足見後者確為他人所偽造無疑。且查共犯壬○○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三號刑事案件(上訴審為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二號案件)之警詢、偵查中、法院審理時先後供承:接受客戶委託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及信用卡,...信用卡則在申請核准後,黃俊生(即庚○○)即侵占私用,未交給委託人,自己冒用客戶名義消費。...所有的代辦信用卡經核准約有以下丙○○、許施昌、劉錦堃、施淑菁、辛○○、王奕迪、陳進財、戊○○、己○○等九人,乙○○申請力霸百貨卡核准,前九人在信用卡發卡後,我就交給黃俊生,...黃俊生佔為自己己用盜刷(見偵字第一四九○九號卷第一冊第五頁至第六頁之偵訊調查筆錄)。...這些人皆是自己拿身分正要託黃去辦信用貸款,但黃未經他們同意拿來使用,黃皆對他們說信貸尚未下來。這些卡皆是庚○○自己填寫申請單,未取得當事人之簽名(見偵字第一四九○九號卷第九十五頁反面至第九十六頁之訊問筆錄)。...丙○○信用卡是庚○○去刷的。庚○○幫人家辦信貸,黃順便幫人家辦信用卡,但信用卡辦出來並未交給信貸之人。庚○○的詐騙行為,有些知道,我是負責送件。我知道自己也有錯,明知他犯罪,還幫他跑件(見偵字第一四九○九號卷第一○八頁之訊問筆錄)。信用卡是他(丙○○)自己拿筆記簿並告以要旨)是庚○○要我們去辦的等語(見北院刑事卷第一冊第七十二頁至第七十三頁之訊問筆錄)。冒用丙○○、辛○○、戊○○、乙○○、己○○等人名義申請信用卡及百貨公司記帳卡是庚○○所為,申請書都是庚○○寫好,而由伊拿去申請的,伊知道供申請之資料是偽造,印章也是偽造的,因為庚○○欠伊幾十萬元的債務,伊想如此幫忙他,是否可獲還債,才明知道是假的,還幫他做,以己○○名義信用卡也是假的,甲○○的印章是庚○○去刻印的,並由庚○○偽以甲○○名義申請信用卡,設立存款帳戶及擔任丙○○信用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伊有與庚○○及另一不知姓名之女子一起前往銀行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二號刑事卷九十年三月九日、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訊問筆錄、九十年六月七日審判筆錄)。而共犯丁○○亦供承:乙○○曾到公司,要公司代他辦理信用貸款,因此在公司,後來黃俊生拿她的資料去申請力霸卡及富邦銀行信用卡,黃俊生把力霸卡交我使用,富邦卡則由黃刷了五萬元。我(丁○○)之記事本上有記載4/24許施昌、台企、二萬元;5/8丙○○、中興、陳進財、富邦、陸萬元;5/8辛○○、富邦、五萬元;第一、陸萬元;陸萬元;5/16戊○○、富邦捌萬元;5/16施淑菁、富邦、伍萬元;乙○○、富邦、伍萬元。這些資料是為冒領他人信用卡並盗刷,這些資料都是黃俊生告訴我,由我紀錄在記事簿上的,記錄日期、姓名、銀行名稱及盜刷金額。這些事情都是黃俊生一人主導的,據我所知,這些人因要申請貸款而找上黃俊生,而黃俊生再利用這些資料去冒領信用卡,再去盜刷得利,信用卡則寄到公司由黃俊生簽收,再拿去盜刷(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九號卷第九頁背面至第十頁)。我只用乙○○之力霸簽帳卡,其他的我未用,皆是庚○○在用,這些人皆是自己拿款,但黃未經他們同意拿來使用,黃皆對他們說信貸尚未下來(見同上偵查卷第九十五頁背面至第九十六頁)丙○○之中興銀行信用卡是我寫申請書。是庚○○要我們去辦的(見北院刑事卷第一冊第七十二頁至第七十三頁之訊問筆錄)。回答電話詢問的客人說如果沒有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我們公司有代書會幫忙處理,我有問辛○○為何信用卡會由庚○○保管,她說因為事後還要辦信用貸款,庚○○告訴壬○○轉告辛○○怕她先刷卡影響信用無法貸款,所以先幫她保管信用卡,庚○○當著辛○○的面要我於記事本五月十六日記載:『五/十八辛○○─富邦五萬、五/十五辛○○─第一六萬』,我也有問壬○○說其人的信用卡為何在庚○○那裡,,他回答說因為事後要辦貸款,要培養信用,所以先放庚○○那裡。申請信用卡資料中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由庚○○製作,壬○○回來告訴我,我才知道庚○○有用丙○○及其他人(辛○○、許施昌、施淑菁、戊○○、乙○○)是庚○○拿己○○的的,那時已知道庚○○在用別人的卡,所以可能壬○○也想拿一張卡來用等語(見北院刑事卷第二冊第四0六頁至第四一○頁)。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其罪證明確,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二項詐欺得利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者偽刻印章,係屬間接正犯。其偽造署押、印章及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偽造持卡人之簽名,表示係由本人署名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並供特約商店以該簽名確認持卡人身分;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內,偽造簽名,表示持卡人與特約商店完成交易之意,並表示收受特約商店所提供之財物或服務及確認消費金額,供為特約商店經由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均屬私文書。被告與壬○○、丁○○間就事實欄一、
㈠、㈡、1、2、㈢、㈣、㈤、㈥、1、2、㈧所示部分,被告與壬○○、丁○○及另一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間就事實欄一、㈦、1、⑴、⑵、⑶所示部分,被告與壬○○及另一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間就事實欄一、㈦、2、3所示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而查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行使簽帳單(一式多聯),僅為單純一罪,又被告前往信用卡之特約商店消費,其同時使該特約商店交付商品、餐飲等財物及提供唱歌等財產上不法利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似,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原審對被告為有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關於甲○○之國民及印章,為被告依報載所購得,原審認被告偽刻內政部印章,並偽造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遽論以偽造公印文等罪,自嫌欠洽,而無可維持。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雖不足採,但否認有偽造公印、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素行、犯罪動機、目的、偽造文書、詐欺等犯罪之情節、手段、所生損害、擔任犯罪主謀之參與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4至、附表二編號3至、附表三編號3至8、附表四編號、附表七編號5、附表九編號5、7至8、附表十編號4至、附表十一編號4至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雖未扣案,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上開簽帳單之第二聯之特約商店存根聯或第三聯之銀行存根聯因已逾保留期間而遭銷毀,自毋庸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五編號3至9、附表六編號3至所示之力霸百貨公司記帳卡簽帳單(二聯式),附表四編號3、4、7、至、附表九編號6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電腦打印之二聯式),附表四編號5、6、8、9、附表九編號9、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人工刷錄之三聯式),及扣案之附表十四編號1至2所示之文書,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雖未扣案,亦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1至2、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附表七編號1、3、附表八編號1至2、附表九編號1、3、附表十編號1、附表十一編號1至2、附表十二編號1至3、附表十三編號1至3所示之文書雖屬偽造,惟業經被告向銀行或力霸百貨公司行使,非屬被告所有,不得宣告沒收,然其上印文、署押,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為沒收之宣告。又如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2、附表四編號2、附表五編號3、附表六編號2、附表七編號4、附表九編號4、附表十編號3、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之署押,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偽刻之「乙○○」印章一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偽刻之「永達五金行」、「康達裕」、「辛○○」、「百點有限公司」、「邱必如」、「劉錦堃」、「己○○」、「甲○○」、「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柯田圭」之印章各一枚雖未扣案,但不能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沒收。又被告冒用己○○之名所開立之如附表八所示存款帳戶(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而取得之存摺一本、金融卡一張,及被告冒用甲○○之名所開立之如附表十三所示存款帳戶(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號)而取得之存摺一本,及偽造之甲○○依刑法第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併予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七編號2、附表九編號2、附表十編號2所示之文書,及變造之己○○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庚○○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以脅迫方式,迫使丙○○前往銀行配合辦理如前揭犯罪事實欄一、㈦、2所載信用貸款之對保及領款事宜而行無義務之事,因認被告庚○○尚涉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嫌。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丙○○事同意辦理該信用貸款,並一起前往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對保及領款手續,銀行核貸之款項三十萬元,丙○○亦拿取其中之十五萬元,其並未妨害自由等語。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強制罪嫌,係以告訴人丙○○之指訴及證人壬○○證稱:曾載被告、丙○○及另名不詳女子前往銀行領取信用貸款,當天丙○○曾表示不想辦貸款云云,為其論據。
(二)經查,告訴人丙○○迭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稱被告係冒用其名義申請信用貸款,該款項銀行核撥後,原欲將全數三十萬元取走,伊表示不同意,雙方乃協議各取一半款項等語。是告訴人如係遭被告威脅對其家人不利,而被迫辦理貸款,自出於畏懼,何以同意分予被告共同花用。且如其於脅迫,何以辦理貸款手續、對保領款,均在公眾得出入之銀行辦理,不加以求救之理?是告訴人指訴係因受被告脅迫,始前往辦理信用貸款之對保及領款等情,與上開客觀事實情狀,與情理不符。至證人壬○○於原審證稱:丙○○事後曾向其表示不想辦理信用貸款云云。為事後向證人陳述傳聞之詞,且又縱令有此陳述,丙○○之陳述之動機不一,或因事後擔憂無力清償貸款,或認委託被告辦理貸款,被均分一半款項而心生後悔,尚不得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確有妨害自由之犯行。因公訴人認此部份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庚○○佯稱可代辦信用貸款、信用卡等相關業務,藉以替客戶培養資金往來信用,致丙○○信以為真,丙○○遂於八十七年四月間,至台北市○○○路○段○○○號郵政總局申請支票,並將支票、印鑑交由庚○○保管,言明使用前需徵得丙○○同意。詎庚○○未得丙○○之允許,即親自或交由綽號「小林」之不詳姓名年約三十歲男子,並蓋用丙○○印文,而偽造如附表十六所示,付款行為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之支票二十五張,因認被告庚○○涉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以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以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為要件,如果行為人基於本人之授權,或其他原因有權簽發者,則與無權之偽造行為不同(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八一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係以告訴人丙○○之指訴及有交通部郵政總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00000000-000號函所附支票四紙、支票狀態結果之文書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丙○○堅決否認有偽造該等支票之犯行,辯稱:該支票均係丙○○同意伊簽發,一方面供伊周轉調現之用,另一方面則幫丙○○培養信用,且前幾張均有兌現等語。
(四)經查:
1、告訴人丙○○於偵審中供承:因同意被告以簽發其名義之支票方式培養個人信用,乃前往郵政總局開立支票帳戶,並將領得之全數空白支票及支票印鑑交予被告等情,告訴人既同意交付空白支票及印鑑予被告,同意被告為其培養信用,以開票之方式,累積簽發支票及屆期兌現回籠之次數,建立與銀行間正常支票往來,進而提升個人信用,事先自應有所認知。
2、告訴人雖稱其曾言明被告於開票前須先徵得其同意云云。而核告訴人所舉證人陳建伸於原審證述並未聽見丙○○向被告表示支票應該如何行使,沒有聽到丙○○向被告表示使用支票前,需先知會丙○○等語在卷(見原審卷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審判筆錄)。證人陳建伸係介紹丙○○認識被告,與被告及告訴人均為朋友關係,此復為丙○○所是認,其證言不致偏袒任何一方。又告訴人丙○○既同意他人為培養信用,大量簽發支票,而又限制逐筆徵得同意始能開票之方式,其間存有矛盾,已屬存疑。尤以告訴人自承當時正在服役,能否於被告開票時機時,即立即與其聯繫並給予授權同意,更與情理不符。而支票為流通性之有價證券,此乃一般常識,告訴人應當知之甚詳,而告訴人係將全數空白支票及自己之印鑑均交予被告,並自承其間未曾詢問被告支票簽發情形等客觀事實觀之,告訴人既未以少數支票或分批交付空白支票或定期查詢支票簽發情形,降低遭被告任意開票風險之客觀事實,顯見依告訴人當時與被告間高度之信賴關係,應確有概括之授權,被告所辯,應屬有徵。
3、綜上所述,告訴人丙○○上開存有瑕疵之指訴,並不足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4、原審對此部分,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其無罪之諭知,於法並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意旨,仍指被告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公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具狀補充犯罪事實略以:被告庚○○向丙○○佯稱欲替丙○○培養資金往來信用,致丙○○信以為真,於八十七年五月五日,前往台北市○○○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申請支票存款帳戶後,旋即將該支票存款帳戶之空白支票及印鑑交由被告保管,言明被告於開立支票前應先徵得丙○○之同意。詎被告未得丙○○之允許即自同年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六月中旬某日止,親自或交由綽號「小林」之不詳姓名、年約三十歲之男子,填載如附表十七所示之支票,並蓋用丙○○之印文,而連續偽造附表十七所示之支票二十六張,因認被告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犯行,且與本案起訴之上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予依連續犯論處云云,惟查,本案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部分犯行,係為無罪之判決,則併辦部分,自無任何牽連犯或連續犯間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此部分由檢察官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李 春 地法 官 鄧 振 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孫 佩 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丙○○中興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北院刑事卷││ │ │簽帳金額│ │ │冊數、頁數││ │ │特約商店│ │ │ │├─────┼──────┼────┼────┼────┼─────┤1│丙○○ │信用卡申請書│87.4.28 │丙○○二│ │Ⅱ461 │
│ │ │ │枚 │ │ │├─────┼──────┼────┼────┼────┼─────┤2│永達五金行│各類所得扣繳│ │ │永達五金│Ⅱ463 │
│(負責人:│暨免扣繳憑單│ │ │行一枚 │ ││ 康達裕)│(八十六年度)│ │ │康達裕一│ ││ │ │ │ │枚 │ │├─────┼──────┼────┼────┼────┼─────┤3│丙○○ │信用卡 │ │丙○○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4│丙○○ │簽帳單 │87.5.11 │丙○○一│ │Ⅱ464 │
│ │持卡人存根聯│$3146 │枚 │ │繳款通知書││ │ │錢櫃KT│ │ │ ││ │ │V南京一│ │ │ ││ │ │店 │ │ │ │├─────┼──────┼────┼────┼────┼─────┤5│丙○○ │簽帳單 │87.5.10 │丙○○一│ │Ⅱ464 │
│ │持卡人存根聯│$19400 │枚 │ │繳款通知書││ │ │金雷鳥餐│ │ │ ││ │ │廳有限公│ │ │ ││ │ │司 │ │ │ │├─────┼──────┼────┼────┼────┼─────┤6│丙○○ │簽帳單 │87.5.10 │丙○○一│ │Ⅱ464 │
│ │持卡人存根聯│$17150 │枚 │ │繳款通知書││ │ │金竹佳珠│ │ │ ││ │ │寶銀樓有│ │ │ ││ │ │限公司 │ │ │ │├─────┼──────┼────┼────┼────┼─────┤7│丙○○ │簽帳單 │87.5.15 │丙○○一│ │Ⅱ464 │
│ │持卡人存根聯│$2199 │枚 │ │繳款通知書││ │ │浪漫一生│ │ │ ││ │ │餐廳有限│ │ │ ││ │ │公司 │ │ │ │├─────┼──────┼────┼────┼────┼─────┤8│丙○○ │簽帳單 │87.6.1 │丙○○一│ │Ⅱ464 │
│ │持卡人存根聯│$1576 │枚 │ │繳款通知書││ │ │新好家園│ │ │ ││ │ │中式餐廳│ │ │ │├─────┼──────┼────┼────┼────┼─────┤9│丙○○ │簽帳單 │87.6.7 │丙○○一│ │Ⅱ464 │
│ │持卡人存根聯│$2000 │枚 │ │繳款通知書││ │ │新好家園│ │ │ ││ │ │中式餐廳│ │ │ │├─────┼──────┼────┼────┼────┼─────┤│丙○○ │簽帳單 │87.6.7 │丙○○一│ │Ⅱ464 │
│ │持卡人存根聯│$5000 │枚 │ │繳款通知書││ │ │新好家園│ │ │ ││ │ │中式餐廳│ │ │ │└─────┴──────┴────┴────┴────┴─────┘附表二辛○○富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北院刑事卷││ │ │簽帳金額│ │ │冊數、頁數││ │ │特約商店│ │ │ │├─────┼──────┼────┼────┼────┼─────┤1│辛○○ │信用卡申請書│87.4.23 │辛○○一│辛○○一│Ⅳ826 │
│ │ │ │枚 │枚 │ │├─────┼──────┼────┼────┼────┼─────┤2│百點有限公│各類所得扣繳│ │ │百點有限│Ⅳ827 │
│司(負責人│暨免扣繳憑單│ │ │公司一枚│ ││:邱必如)│(八十六年度)│ │ │邱必如一│ ││ │ │ │ │枚 │ │├─────┼──────┼────┼────┼────┼─────┤3│辛○○ │信用卡 │ │辛○○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4│辛○○ │簽帳單 │87.5.11 │辛○○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21000 │枚 │ │信用卡消費││ │ │紅唇夢餐│ │ │概況查詢 ││ │ │廳 │ │ │ │├─────┼──────┼────┼────┼────┼─────┤5│辛○○ │簽帳單 │87.5.11 │辛○○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1650 │枚 │ │信用卡消費││ │ │決策企業│ │ │概況查詢 ││ │ │有限公司│ │ │ │├─────┼──────┼────┼────┼────┼─────┤6│辛○○ │簽帳單 │87.5.11 │辛○○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8640 │枚 │ │信用卡消費││ │ │園展企業│ │ │概況查詢 ││ │ │有限公司│ │ │ │├─────┼──────┼────┼────┼────┼─────┤7│辛○○ │簽帳單 │87.5.12 │辛○○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2000 │枚 │ │信用卡消費││ │ │金品皮鞋│ │ │概況查詢 ││ │ │店 │ │ │ │├─────┼──────┼────┼────┼────┼─────┤8│辛○○ │簽帳單 │87.5.12 │辛○○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1600 │枚 │ │信用卡消費││ │ │決策企業│ │ │概況查詢 ││ │ │有限公司│ │ │ │├─────┼──────┼────┼────┼────┼─────┤9│辛○○ │簽帳單 │87.5.12 │辛○○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1800 │枚 │ │信用卡消費││ │ │金品皮鞋│ │ │概況查詢 ││ │ │店 │ │ │ │├─────┼──────┼────┼────┼────┼─────┤│辛○○ │簽帳單 │87.5.14 │辛○○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3162 │枚 │ │信用卡消費││ │ │錢櫃林森│ │ │概況查詢 ││ │ │店 │ │ │ │├─────┼──────┼────┼────┼────┼─────┤│辛○○ │簽帳單 │87.5.14 │辛○○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1000 │枚 │ │信用卡消費││ │ │七朵服飾│ │ │概況查詢 ││ │ │店 │ │ │ │├─────┼──────┼────┼────┼────┼─────┤│辛○○ │簽帳單 │87.5.14 │辛○○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800 │枚 │ │信用卡消費││ │ │七朵服飾│ │ │概況查詢 ││ │ │店 │ │ │ │├─────┼──────┼────┼────┼────┼─────┤│辛○○ │簽帳單 │87.5.20 │辛○○一│ │Ⅳ825 │
│ │持卡人存根聯│$7500 │枚 │ │信用卡消費││ │ │福貞牛仔│ │ │概況查詢 ││ │ │專賣店 │ │ │ │└─────┴──────┴────┴────┴────┴─────┘附表三辛○○第一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冊數、頁數││ │ │簽帳金額│ │ │ ││ │ │特約商店│ │ │ │├─────┼──────┼────┼────┼────┼─────┤1│辛○○ │信用卡申請書│87.4.28 │辛○○一│辛○○一│北院刑事卷│
│ │ │ │枚 │枚 │Ⅱ376 │├─────┼──────┼────┼────┼────┼─────┤2│辛○○ │信用卡 │ │辛○○一│辛○○一│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枚 │ │├─────┼──────┼────┼────┼────┼─────┤3│辛○○ │簽帳單 │87.5.15 │辛○○一│ │板院88年促│
│ │持卡人存根聯│農莊開發│枚 │ │字49215卷 ││ │ │有限公司│ │ │P.6 │├─────┼──────┼────┼────┼────┼─────┤4│辛○○ │簽帳單 │87.5.15 │辛○○一│ │板院88年促│
│ │持卡人存根聯│來農服飾│枚 │ │字49215卷 ││ │ │開發有限│ │ │P.6 ││ │ │公司 │ │ │ │├─────┼──────┼────┼────┼────┼─────┤5│辛○○ │簽帳單 │87.5.15 │辛○○一│ │板院88年促│
│ │持卡人存根聯│華都俱樂│枚 │ │字49215卷 ││ │ │部股份有│ │ │P.6 ││ │ │限公司 │ │ │ │├─────┼──────┼────┼────┼────┼─────┤6│辛○○ │簽帳單 │87.5.16 │辛○○一│ │板院88年促│
│ │持卡人存根聯│金雷鳥餐│枚 │ │字49215卷 ││ │ │廳有限公│ │ │P.6 ││ │ │司 │ │ │ │├─────┼──────┼────┼────┼────┼─────┤7│辛○○ │簽帳單 │87.5.16 │辛○○一│ │板院88年促│
│ │持卡人存根聯│光寶眼鏡│枚 │ │字49215卷 ││ │ │有限公司│ │ │P.6 │├─────┼──────┼────┼────┼────┼─────┤8│辛○○ │簽帳單 │87.6.12 │辛○○一│ │板院88年促│
│ │持卡人存根聯│新好家園│枚 │ │字49215卷 ││ │ │中式餐廳│ │ │P.6反 │└─────┴──────┴────┴────┴────┴─────┘附表四戊○○富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北院刑事卷││ │ │簽帳金額│ │ │冊數、頁數││ │ │特約商店│ │ │ │├─────┼──────┼────┼────┼────┼─────┤1│戊○○ │信用卡申請書│87.4.30 │戊○○一│ │Ⅲ533 │
│ │ │ │枚 │ │ │├─────┼──────┼────┼────┼────┼─────┤2│戊○○ │信用卡 │ │戊○○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3│戊○○ │簽帳單 │87.5.17 │戊○○一│ │Ⅲ536 │
│ │二聯式 │$5440 │枚 │ │ ││ │ │華都俱樂│ │ │ ││ │ │部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4│戊○○ │簽帳單 │87.5.18 │戊○○一│ │Ⅲ537 │
│ │二聯式 │$9900 │枚 │ │ ││ │ │臺灣和高│ │ │ ││ │ │實業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石牌店 │ │ │ │├─────┼──────┼────┼────┼────┼─────┤5│戊○○ │簽帳單 │87.5.18 │戊○○一│ │Ⅲ538 │
│ │三聯式 │$6000 │枚 │ │ ││ │ │紅唇夢餐│ │ │ ││ │ │廳 │ │ │ │├─────┼──────┼────┼────┼────┼─────┤6│戊○○ │簽帳單 │87.5.19 │戊○○一│ │Ⅲ539 │
│ │三聯式 │$8000 │枚 │ │ ││ │ │紅唇夢餐│ │ │ ││ │ │廳 │ │ │ │├─────┼──────┼────┼────┼────┼─────┤7│戊○○ │簽帳單 │87.5.16 │戊○○一│ │Ⅲ540 │
│ │二聯式 │$8500 │枚 │ │ ││ │ │華都俱樂│ │ │ ││ │ │部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8│戊○○ │簽帳單 │87.5.19 │戊○○一│ │Ⅲ541 │
│ │三聯式 │$4980 │枚 │ │ ││ │ │群高行 │ │ │ │├─────┼──────┼────┼────┼────┼─────┤9│戊○○ │簽帳單 │87.5.17 │戊○○一│ │Ⅲ542 │
│ │三聯式 │$17600 │枚 │ │ ││ │ │二十世紀│ │ │ ││ │ │銀樓眼鏡│ │ │ ││ │ │行 │ │ │ │├─────┼──────┼────┼────┼────┼─────┤│戊○○ │簽帳單 │87.5.16 │戊○○一│ │Ⅲ543 │
│ │二聯式 │$3020 │枚 │ │ ││ │ │華都俱樂│ │ │ ││ │ │部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戊○○ │簽帳單 │87.5.17 │戊○○一│ │Ⅲ544 │
│ │二聯式 │$2523 │枚 │ │ ││ │ │雞家莊分│ │ │ ││ │ │店 │ │ │ │├─────┼──────┼────┼────┼────┼─────┤│戊○○ │簽帳單 │87.5.18 │戊○○一│ │Ⅲ545 │
│ │二聯式 │$6928 │枚 │ │ ││ │ │全國電子│ │ │ ││ │ │專賣店股│ │ │ ││ │ │分有限公│ │ │ ││ │ │司-臺北│ │ │ ││ │ │市第六分│ │ │ ││ │ │公司 │ │ │ │├─────┼──────┼────┼────┼────┼─────┤│戊○○ │簽帳單 │87.5.17 │戊○○一│ │Ⅲ546 │
│ │二聯式 │$1200 │枚 │ │ ││ │ │決策企業│ │ │ ││ │ │有限公司│ │ │ │├─────┼──────┼────┼────┼────┼─────┤│戊○○ │簽帳單 │87.5.19 │戊○○一│ │Ⅲ532 │
│ │持卡人存根聯│$5000 │枚 │ │消費款明細││ │ │來農服飾│ │ │資料 ││ │ │開發有限│ │ │ ││ │ │公司 │ │ │ │└─────┴──────┴────┴────┴────┴─────┘附表五劉錦堃力霸百貨公司記帳卡(卡號:0000000000號)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北院刑事卷││ │ │簽帳金額│ │ │冊數、頁數│├─────┼──────┼────┼────┼────┼─────┤1│劉錦堃 │力霸百貨記帳│87.5上旬│劉錦堃一│劉錦堃一│Ⅱ474 │
│(連帶保證│卡申請書 │ │枚 │枚 │ ││人乙○○)│ │ │乙○○一│乙○○一│ ││ │ │ │枚 │枚 │ │├─────┼──────┼────┼────┼────┼─────┤2│劉錦堃 │力霸百貨記帳│ │劉錦堃一│ │ │
│ │卡 │ │枚 │ │ ││ │持卡人簽名欄│ │ │ │ │├─────┼──────┼────┼────┼────┼─────┤3│劉錦堃 │簽帳單 │87.6.17 │劉錦堃一│ │Ⅱ476 │
│ │二聯式 │$9528 │枚 │ │往來明細 │├─────┼──────┼────┼────┼────┼─────┤4│劉錦堃 │簽帳單 │87.6.17 │劉錦堃一│ │Ⅱ476 │
│ │二聯式 │$3870 │枚 │ │往來明細 │├─────┼──────┼────┼────┼────┼─────┤5│劉錦堃 │簽帳單 │87.6.17 │劉錦堃一│ │Ⅱ476 │
│ │二聯式 │$5900 │枚 │ │往來明細 │├─────┼──────┼────┼────┼────┼─────┤6│劉錦堃 │簽帳單 │87.6.17 │劉錦堃一│ │Ⅱ476 │
│ │二聯式 │$2142 │枚 │ │往來明細 │├─────┼──────┼────┼────┼────┼─────┤7│劉錦堃 │簽帳單 │87.6.17 │劉錦堃一│ │Ⅱ477 │
│ │二聯式 │$2475 │枚 │ │往來明細 │├─────┼──────┼────┼────┼────┼─────┤8│劉錦堃 │簽帳單 │87.6.20 │劉錦堃一│ │Ⅱ477 │
│ │二聯式 │$4644 │枚 │ │往來明細 │├─────┼──────┼────┼────┼────┼─────┤9│劉錦堃 │簽帳單 │87.6.27 │劉錦堃一│ │Ⅱ477 │
│ │二聯式 │$2592 │枚 │ │往來明細 │└─────┴──────┴────┴────┴────┴─────┘附表六乙○○力霸百貨公司記帳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文書名義人│ 文書名稱 │製作時間│署 押│印 文│台北地檢署││ │ │簽帳金額│ │ │八十七年度││ │ │ │ │ │偵字第一四││ │ │ │ │ │九0九號卷││ │ │ │ │ │(下稱偵查││ │ │ │ │ │卷)、北院││ │ │ │ │ │刑事卷冊數││ │ │ │ │ │、頁數 │├─────┼──────┼────┼────┼────┼─────┤1│乙○○ │力霸百貨公司│ │乙○○一│乙○○一│北院刑事卷│
│(連帶保證│記帳卡申請書│86.5.11 │枚 │枚 │Ⅰ133 ││人劉錦堃)│ │ │劉錦堃一│劉錦堃一│ ││ │ │ │枚 │枚 │ │├─────┼──────┼────┼────┼────┼─────┤2│乙○○ │力霸百貨記帳│ │乙○○一│ │扣案物 │
│ │卡 │ │枚 │ │ ││ │持卡人簽名欄│ │ │ │ │├─────┼──────┼────┼────┼────┼─────┤3│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2502 │枚 │ │Ⅰ40 │├─────┼──────┼────┼────┼────┼─────┤4│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801 │枚 │ │Ⅰ40 │├─────┼──────┼────┼────┼────┼─────┤5│乙○○ │簽帳單 │87.7.13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1932 │枚 │ │Ⅰ40 │├─────┼──────┼────┼────┼────┼─────┤6│乙○○ │簽帳單 │87.7.13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1657 │枚 │ │Ⅰ41 │├─────┼──────┼────┼────┼────┼─────┤7│乙○○ │簽帳單 │87.7.13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4905 │枚 │ │Ⅰ41 │├─────┼──────┼────┼────┼────┼─────┤8│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2242 │枚 │ │Ⅰ41 │├─────┼──────┼────┼────┼────┼─────┤9│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1930 │枚 │ │Ⅰ42 │├─────┼──────┼────┼────┼────┼─────┤│乙○○ │簽帳單 │87.7.13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8000 │枚 │ │Ⅰ42 │├─────┼──────┼────┼────┼────┼─────┤│乙○○ │簽帳單 │87.7.13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855 │枚 │ │Ⅰ42 │├─────┼──────┼────┼────┼────┼─────┤│乙○○ │簽帳單 │87.7.13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1750 │枚 │ │Ⅰ43 │├─────┼──────┼────┼────┼────┼─────┤│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1106 │枚 │ │Ⅰ43 │├─────┼──────┼────┼────┼────┼─────┤│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1584 │枚 │ │Ⅰ43 │├─────┼──────┼────┼────┼────┼─────┤│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1968 │枚 │ │Ⅰ44 │├─────┼──────┼────┼────┼────┼─────┤│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649 │枚 │ │Ⅰ44 │├─────┼──────┼────┼────┼────┼─────┤│乙○○ │簽帳單 │87.7.15 │乙○○一│ │偵查卷 │
│ │二聯式 │$702 │枚 │ │Ⅰ44 │└─────┴──────┴────┴────┴────┴─────┘附表七己○○第一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北院刑事卷││ │ │特約商店│ │ │冊數、頁數│├─────┼──────┼────┼────┼────┼─────┤1│己○○ │信用卡申請書│87.7.13 │己○○一│ │Ⅱ378 │
│ │ │ │枚 │ │Ⅲ552 │├─────┼──────┼────┼────┼────┼─────┤2│松緣設計工│各類所得扣繳│ │ │ │Ⅱ379 │
│程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負責人:│(八十六年度)│ │ │ │ ││ 柯田圭)│ │ │ │ │ │├─────┼──────┼────┼────┼────┼─────┤3│己○○ │信用卡簽收單│87.7.16 │己○○一│ │Ⅲ553 │
│ │ │ │枚 │ │ │├─────┼──────┼────┼────┼────┼─────┤4│己○○ │信用卡 │ │己○○一│ │扣案物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5│己○○ │簽帳單 │87.7.16 │己○○一│ │偵查卷 │
│ │持卡人存根聯│$48000 │枚 │ │Ⅰ50 ││ │ │ │ │ │扣案物 │└─────┴──────┴────┴────┴────┴─────┘附表八己○○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北院刑事卷││ │ │ │ │ │冊數、頁數│├─────┼──────┼────┼────┼────┼─────┤1│己○○ │存款開戶資料│87.7.2 │己○○一│己○○一│Ⅱ376 │
│ │暨印鑑卡 │ │枚 │枚 │Ⅲ552 │├─────┼──────┼────┼────┼────┼─────┤2│己○○ │金融卡申請書│87.7.2 │己○○一│己○○一│Ⅲ554 │
│ │兼登錄單 │ │枚 │枚 │ │└─────┴──────┴────┴────┴────┴─────┘附表九甲○○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北院刑事卷││ │ │簽帳金額│ │ │冊數、頁數││ │ │特約商店│ │ │ │├─────┼──────┼────┼────┼────┼─────┤1│甲○○ │信用卡申請書│87.5.29 │甲○○二│甲○○二│Ⅱ391 │
│ │ │ │枚 │枚 │ │├─────┼──────┼────┼────┼────┼─────┤2│東學工程股│各類所得扣繳│ │ │ │Ⅱ393 │
│份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負責人:│(八十六年度)│ │ │ │ ││ 邱麗代)│ │ │ │ │ │├─────┼──────┼────┼────┼────┼─────┤3│甲○○ │信用卡簽收單│87.6.15 │ │甲○○一│Ⅲ472-2 │
│ │ │ │ │枚 │ │├─────┼──────┼────┼────┼────┼─────┤4│甲○○ │信用卡 │ │甲○○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5│甲○○ │簽帳單 │87.6.15 │甲○○一│ │Ⅱ396 │
│ │持卡人存根聯│$20000 │枚 │ │消費明細 ││ │ │新好家園│ │ │ ││ │ │餐廳 │ │ │ │├─────┼──────┼────┼────┼────┼─────┤6│甲○○ │簽帳單 │87.6.15 │甲○○一│ │Ⅱ397 │
│ │二聯式 │$3400 │枚 │ │ ││ │ │HUA DA │ │ │ ││ │ │CLUB │ │ │ │├─────┼──────┼────┼────┼────┼─────┤7│甲○○ │簽帳單 │87.6.15 │甲○○一│ │Ⅱ396 │
│ │持卡人存根聯│$28000 │枚 │ │消費明細 ││ │ │新好家園│ │ │ ││ │ │餐廳 │ │ │ │├─────┼──────┼────┼────┼────┼─────┤8│甲○○ │簽帳單 │87.6.16 │甲○○一│ │Ⅱ396 │
│ │持卡人存根聯│$21000 │枚 │ │消費明細 ││ │ │新好家園│ │ │ ││ │ │餐廳 │ │ │ │├─────┼──────┼────┼────┼────┼─────┤9│甲○○ │簽帳單 │87.6.15 │甲○○一│ │Ⅱ398 │
│ │三聯式 │$31700 │枚 │ │ ││ │ │KING'S │ │ │ ││ │ │GOLD & │ │ │ ││ │ │JEWELLE-│ │ │ ││ │ │RY-T │ │ │ │├─────┼──────┼────┼────┼────┼─────┤│甲○○ │簽帳單 │87.6.16 │甲○○一│ │Ⅱ399 │
│ │三聯式 │$13500 │枚 │ │ ││ │ │金竹佳珠│ │ │ ││ │ │寶銀樓有│ │ │ ││ │ │限公司 │ │ │ │└─────┴──────┴────┴────┴────┴─────┘附表十甲○○富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北院刑事卷││ │ │簽帳金額│ │ │冊數、頁數││ │ │特約商店│ │ │ │├─────┼──────┼────┼────┼────┼─────┤1│甲○○ │信用卡申請書│87.5.27 │甲○○一│ │Ⅲ594 │
│ │ │ │枚 │ │ │├─────┼──────┼────┼────┼────┼─────┤2│東學工程股│各類所得扣繳│ │ │ │Ⅲ597 │
│份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負責人:│ │ │ │ │ ││邱麗代) │ │ │ │ │ │├─────┼──────┼────┼────┼────┼─────┤3│甲○○ │信用卡 │ │甲○○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4│甲○○ │簽帳單 │87.6.17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4223 │枚 │ │消費款明細││ │ │匯成電話│ │ │ ││ │ │通信器材│ │ │ ││ │ │行 │ │ │ │├─────┼──────┼────┼────┼────┼─────┤5│甲○○ │簽帳單 │87.6.17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1749 │枚 │ │消費款明細││ │ │夢家情緣│ │ │ │├─────┼──────┼────┼────┼────┼─────┤6│甲○○ │簽帳單 │87.6.17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16580 │枚 │ │消費款明細││ │ │鑫記銀樓│ │ │ ││ │ │珠寶有限│ │ │ ││ │ │公司 │ │ │ │├─────┼──────┼────┼────┼────┼─────┤7│甲○○ │簽帳單 │87.6.17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16000 │枚 │ │消費款明細││ │ │富邦商業│ │ │ ││ │ │銀行中山│ │ │ ││ │ │分行 │ │ │ │├─────┼──────┼────┼────┼────┼─────┤8│甲○○ │簽帳單 │87.6.17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390 │枚 │ │消費款明細││ │ │富邦商業│ │ │ ││ │ │銀行中山│ │ │ ││ │ │分行 │ │ │ │├─────┼──────┼────┼────┼────┼─────┤9│甲○○ │簽帳單 │87.6.18 │甲○○一│ │Ⅲ595、596│
│ │持卡人存根聯│$20000 │枚 │ │消費款明細││ │ │二十世紀│ │ │ ││ │ │銀樓眼鏡│ │ │ ││ │ │行 │ │ │ │├─────┼──────┼────┼────┼────┼─────┤│甲○○ │簽帳單 │87.6.20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7505 │枚 │ │消費款明細││ │ │全國電子│ │ │ ││ │ │專賣店股│ │ │ ││ │ │份有限公│ │ │ ││ │ │司--臺北│ │ │ ││ │ │市第一分│ │ │ ││ │ │公司 │ │ │ │├─────┼──────┼────┼────┼────┼─────┤│甲○○ │簽帳單 │87.6.20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2555 │枚 │ │消費款明細││ │ │全國電子│ │ │ ││ │ │專賣店股│ │ │ ││ │ │份有限公│ │ │ ││ │ │司--臺北│ │ │ ││ │ │市第一分│ │ │ ││ │ │公司 │ │ │ │├─────┼──────┼────┼────┼────┼─────┤│甲○○ │簽帳單 │87.6.21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2970 │枚 │ │消費款明細││ │ │橋園餐飲│ │ │ ││ │ │事業有限│ │ │ ││ │ │公司 │ │ │ │├─────┼──────┼────┼────┼────┼─────┤│甲○○ │簽帳單 │87.6.22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5527 │枚 │ │消費款明細││ │ │錢櫃視聽│ │ │ ││ │ │顧問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甲○○ │簽帳單 │87.6.24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946 │枚 │ │消費款明細││ │ │夢家情緣│ │ │ │├─────┼──────┼────┼────┼────┼─────┤│甲○○ │簽帳單 │87.6.25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1250 │枚 │ │消費款明細││ │ │決策企業│ │ │ ││ │ │有限公司│ │ │ │├─────┼──────┼────┼────┼────┼─────┤│甲○○ │簽帳單 │87.6.20 │甲○○一│ │Ⅲ595 │
│ │持卡人存根聯│$1250 │枚 │ │消費款明細││ │ │決策企業│ │ │ ││ │ │有限公司│ │ │ │└─────┴──────┴────┴────┴────┴─────┘附表十一甲○○第一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北院刑事卷││ │ │簽帳日期│ │ │冊數、頁數││ │ │特約商店│ │ │ │├─────┼──────┼────┼────┼────┼─────┤1│甲○○ │信用卡申請書│87.6.1 │甲○○一│甲○○一│Ⅲ514 │
│ │ │ │枚 │枚 │ │├─────┼──────┼────┼────┼────┼─────┤2│甲○○ │信用卡簽收單│87.6.8 │甲○○一│甲○○一│Ⅲ513-1 │
│ │ │ │枚 │枚 │ │├─────┼──────┼────┼────┼────┼─────┤3│甲○○ │信用卡 │ │甲○○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4│甲○○ │簽帳單 │87.6.9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4413 │枚 │ │消費明細表││ │ │錢櫃視聽│ │ │ ││ │ │顧問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5│甲○○ │簽帳單 │87.6.8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20000 │枚 │ │消費明細表││ │ │新好家園│ │ │ ││ │ │中式餐廳│ │ │ │├─────┼──────┼────┼────┼────┼─────┤6│甲○○ │簽帳單 │87.6.9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20000 │枚 │ │消費明細表││ │ │新好家園│ │ │ ││ │ │中式餐廳│ │ │ │├─────┼──────┼────┼────┼────┼─────┤7│甲○○ │簽帳單 │87.6.8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17270 │枚 │ │消費明細表││ │ │金原記銀│ │ │ ││ │ │樓有限公│ │ │ ││ │ │司 │ │ │ │├─────┼──────┼────┼────┼────┼─────┤8│甲○○ │簽帳單 │87.6.9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1155 │枚 │ │消費明細表││ │ │夢家情緣│ │ │ │├─────┼──────┼────┼────┼────┼─────┤9│甲○○ │簽帳單 │87.6.10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26300 │枚 │ │消費明細表││ │ │金雷鳥餐│ │ │ ││ │ │廳有限公│ │ │ ││ │ │司 │ │ │ │├─────┼──────┼────┼────┼────┼─────┤│甲○○ │簽帳單 │87.6.12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3000 │枚 │ │消費明細表││ │ │新好家園│ │ │ ││ │ │中式餐廳│ │ │ │├─────┼──────┼────┼────┼────┼─────┤│甲○○ │簽帳單 │87.6.11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737 │枚 │ │消費明細表││ │ │夢家情緣│ │ │ │├─────┼──────┼────┼────┼────┼─────┤│甲○○ │簽帳單 │87.6.8 │甲○○一│ │Ⅲ515 │
│ │持卡人存根聯│$10000 │枚 │ │消費明細表││ │ │首綸有限│ │ │ ││ │ │公司金卡│ │ │ ││ │ │分公司 │ │ │ │└─────┴──────┴────┴────┴────┴─────┘附表十二貸款人:丙○○連帶保證人:甲○○新竹區中小銀行板橋分行信用貸款三十萬元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頁 數 │├─────┼──────┼────┼────┼────┼─────┤1│永達五金行│各類所得扣繳│ │ │永達五金│北院刑事卷│
│(負責人:│暨免扣繳憑單│ │ │行一枚 │Ⅱ278 ││ 康達裕)│(八十六年度)│ │ │康達裕一│ ││ │ │ │ │枚 │ │├─────┼──────┼────┼────┼────┼─────┤2│永達五金行│在職證明書 │87.3.5 │ │永達五金│北院刑事卷│
│(負責人:│ │ │ │行一枚 │Ⅱ279 ││ 康達裕)│ │ │ │康達裕一│ ││ │ │ │ │枚 │ │├─────┼──────┼────┼────┼────┼─────┤3│丙○○ │借據 │87.5.29 │甲○○一│甲○○三│八十七年度│
│甲○○ │ │ │枚 │枚 │板簡字第二││ │ │ │ │ │五九三號卷││ │ │ │ │ │P.5 │└─────┴──────┴────┴────┴────┴─────┘附表十三甲○○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號)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北院刑事卷││ │ │ │ │ │冊數、頁數│├─────┼──────┼────┼────┼────┼─────┤1│甲○○ │存款開戶資料│87.5.29 │甲○○一│甲○○二│Ⅱ389、469│
│ │暨印鑑卡 │ │枚 │枚 │ │├─────┼──────┼────┼────┼────┼─────┤2│甲○○ │存款相關業務│87.5.29 │甲○○一│甲○○二│Ⅱ470 │
│ │申請書 │ │枚 │枚 │ │├─────┼──────┼────┼────┼────┼─────┤3│甲○○ │存款相關業務│87.5.29 │甲○○一│甲○○一│Ⅱ471 │
│ │總約定書 │ │枚 │枚 │ │└─────┴──────┴────┴────┴────┴─────┘附表十四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偵查卷冊數││ │ │ │ │ │、頁數 │├─────┼──────┼────┼────┼────┼─────┤1│松緣設計工│在職證明書 │ │ │松緣設計│Ⅰ38 │
│程有限公司│ │ │ │程有限公│ ││(負責人:│ │ │ │司一枚 │ ││ 柯田圭)│ │ │ │柯田圭一│ ││ │ │ │ │枚 │ │├─────┼──────┼────┼────┼────┼─────┤2│松緣設計工│各類所得扣繳│ │ │ │Ⅰ39 │
│程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負責人:│(八十六年度)│ │ │ │ ││ 柯田圭)│ │ │ │ │ │└─────┴──────┴────┴────┴────┴─────┘附表十五┌───────────────────────────────────┐│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 ││ 附表一編號第4至號 ││ 附表二編號第3至號 ││ 附表三編號第3至8號 ││ 附表四編號第號 ││ 附表七編號第5號(扣案) ││ 附表九編號第5、7至8號 ││ 附表十編號第4至號 ││ 附表十一編號第4至號 │├───────────────────────────────────┤│偽造之私文書 ││ 附表十四編號第1至2號(扣案) │├───────────────────────────────────┤│偽造之力霸百貨公司記帳卡簽帳單(二聯式) ││ 附表五編號第3至9號 ││ 附表六編號第3至號 │├───────────────────────────────────┤│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二聯式) ││ 附表四編號第3、4、7、至號 ││ 附表九編號第6號 │├───────────────────────────────────┤│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三聯式) ││ 附表四編號第5、6、8、9號 ││ 附表九編號第9、號 │├───────────────────────────────────┤│偽造之印文、署押 ││ 附表一編號第1至2號 ││ 附表二編號第1至2號 ││ 附表三編號第1號 ││ 附表四編號第1號 ││ 附表五編號第1號 ││ 附表六編號第1號 ││ 附表七編號第1、3號 ││ 附表八編號第1至2號 ││ 附表九編號第1、3號 ││ 附表十編號第1號 ││ 附表十一編號第1至2號 ││ 附表十二編號第1至3號 ││ 附表十三編號第1至3號 │├───────────────────────────────────┤│偽造之信用卡、記帳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之署押 ││ 附表一編號第3號 ││ 附表二編號第2號 ││ 附表三編號第3號 ││ 附表四編號第2號 ││ 附表五編號第2號 ││ 附表六編號第2號(扣案) ││ 附表七編號第4號(扣案) ││ 附表九編號第4號 ││ 附表十編號第3號 ││ 附表十一編號第3號 │├───────────────────────────────────┤│偽刻之印章 ││ 「乙○○」之印章一枚(扣案) ││ 「永達五金行」之印章一枚 ││ 「康達裕」之印章一枚 ││ 「辛○○」之印章一枚 ││ 「百點有限公司」之印章一枚 ││ 「邱必如」之印章一枚 ││ 「劉錦堃」之印章一枚 ││ 「己○○」之印章一枚 ││ 「甲○○」之印章一枚 ││ 「松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印章一枚 ││ 「柯田圭」之印章一枚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戶名:己○○,帳號:一四一五○四││三二八四六號)之存摺一本、金融卡一張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活期存款帳戶(戶名:甲○○,帳號:六九二○二││○九八四號)之存摺一本 │├───────────────────────────────────┤│偽造之甲○○身分證一紙 │└───────────────────────────────────┘附表十六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金額 │ 備註 │├────────┼───────┼──────┼────────┤
1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二│二萬元 │ ││ │十日 │ │ │├────────┼───────┼──────┼────────┤
2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三│二萬元 │支票影本扣案 ││ │日 │ │ │├────────┼───────┼──────┼────────┤
3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十│三萬元 │ ││ │一日 │ │ │├────────┼───────┼──────┼────────┤
4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五│一萬二千元 │支票影本扣案 ││ │日 │ │ │├────────┼───────┼──────┼────────┤
5 │E0000000│不詳 │二萬元 │ │├────────┼───────┼──────┼────────┤
6 │E0000000│不詳 │二萬五千元 │ │├────────┼───────┼──────┼────────┤
7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二│一萬元 │支票影本扣案 ││ │十日 │ │ │├────────┼───────┼──────┼────────┤
8 │E0000000│不詳 │0 │ │├────────┼───────┼──────┼────────┤
9 │E0000000│不詳 │二萬元 │ │├────────┼───────┼──────┼────────┤
10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萬五千元│ ││ │十日 │ │ │├────────┼───────┼──────┼────────┤
11 │E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三│二十萬元 │ ││ │十日 │ │ │├────────┼───────┼──────┼────────┤
12 │E0000000│不詳 │0 │ │├────────┼───────┼──────┼────────┤
13 │E0000000│不詳 │0 │ │├────────┼───────┼──────┼────────┤
14 │E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五│八萬元 │ ││ │日 │ │ │├────────┼───────┼──────┼────────┤
15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三│二萬五千元 │ ││ │十一日 │ │ │├────────┼───────┼──────┼────────┤
16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三│四千五百元 │ ││ │十日 │ │ │├────────┼───────┼──────┼────────┤
17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六│十六萬六千一│ ││ │日 │百四十三元 │ │├────────┼───────┼──────┼────────┤
18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一│十二萬六千九│支票影本扣案 ││ │日 │百八十四元 │ │├────────┼───────┼──────┼────────┤
19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五│六萬四千九百│ ││ │日 │元 │ │├────────┼───────┼──────┼────────┤
20 │E0000000│不詳 │0 │ │├────────┼───────┼──────┼────────┤
21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二│二萬八千一百│ ││ │十五日 │五十元 │ │├────────┼───────┼──────┼────────┤
22 │E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二│二萬元 │ ││ │十五日 │ │ │├────────┼───────┼──────┼────────┤
23 │E0000000│不詳 │四萬四千元 │ │├────────┼───────┼──────┼────────┤
24 │E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五│二萬五千元 │ ││ │日 │ │ │├────────┼───────┼──────┼────────┤
25 │E0000000│不詳 │0 │ │└────────┴───────┴──────┴────────┘附表十七
┌───┬────────────┬───┬────────────┐│編 號│支 票 號 碼 │編 號│支 票 號 碼 │├───┼────────────┼───┼────────────┤│ 一 │0-000000000 │ 十四 │0-000000000 │├───┼────────────┼───┼────────────┤│ 二 │0-000000000 │ 十五 │0-000000000 │├───┼────────────┼───┼────────────┤│ 三 │0-000000000 │ 十六 │0-000000000 │├───┼────────────┼───┼────────────┤│ 四 │0-000000000 │ 十七 │0-000000000 │├───┼────────────┼───┼────────────┤│ 五 │0-000000000 │ 十八 │0-000000000 │├───┼────────────┼───┼────────────┤│ 六 │0-000000000 │ 十九 │0-000000000 │├───┼────────────┼───┼────────────┤│ 七 │0-000000000 │ 二十 │0-000000000 │├───┼────────────┼───┼────────────┤│ 八 │0-000000000 │ 二一 │0-000000000 │├───┼────────────┼───┼────────────┤│ 九 │0-000000000 │ 二二 │0-000000000 │├───┼────────────┼───┼────────────┤│ 十 │0-000000000 │ 二三 │0-000000000 │├───┼────────────┼───┼────────────┤│ 十一 │0-000000000 │ 二四 │0-000000000 │├───┼────────────┼───┼────────────┤│ 十二 │0-000000000 │ 二五 │0-000000000 │├───┼────────────┼───┼────────────┤│ 十三 │0-000000000 │ 二六 │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