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號(選任辯護人 鄭重文律師
彭永彰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8 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 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 月23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蔡 光 治法 官 雷 元 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家 敏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