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選任辯護人 張斐斐律師
蕭明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3年9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6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2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11日起,第7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蔡 聰 明法 官 王 炳 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 大 鵬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