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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上訴字第 24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四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丑○○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二一號、第二0八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丑○○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連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連續業務侵占罪;並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而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業務侵占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十月、九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復諭知偽造之署押一百九十五枚均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

二、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云云。惟查原審業已審酌被告素行良好、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甚鉅,且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右揭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原審量刑尚屬允當,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俊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李 世 貴法 官 陳 憲 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 育 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丑○○ 女 四十五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中和市○○路○○○號二十一樓之一居臺北縣永和市○○路○○○號四樓選任辯護人 莊志遠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二一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八五二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丑○○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偽造署押共計壹佰玖拾伍枚(含簽名壹佰玖拾肆枚、指印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壹年伍月,如附表二至六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壹佰玖拾伍枚(含簽名壹佰玖拾肆枚、指印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丑○○原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下簡稱南山人壽公司)之業務員,負責南山人壽公司業務拓展、及對客戶收取保費之收取及償還解繳南山人壽公司、保險金給付及保單質押貸款對客戶款項轉交等業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職務之便,自民國八十五年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九日間(起訴書誤載為八十八年起至九十二年四月間止),連續多次將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一之客戶丙○○等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以變異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前開保險費侵占入己,合計侵占新臺幣(下同)四百零八萬九千六百四十四元(起訴書誤載為四百六十八萬一千五百七十八元);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間,在南山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合約書」上,連續偽填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三十三客戶丙○○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保單號碼等資料後,持偽造之「保單借款合約書」,冒用客戶丙○○等人名義向南山公司辦理保單質借而行使之,致南山人壽公司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二所示共計五百九十六萬六千七百五十元之借款交予丑○○,又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在「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上,偽填附表三編號一客戶庚○○之簽名,向南山人壽公司冒用庚○○之名義,終止保險契約,以詐術使南山人壽公司陷於錯誤,而將解約金合計一百六十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四元交予丑○○,致生損害於南山人壽公司及庚○○;復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間(起訴書誤載為八十八年起至九十二年四月止),在「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連續偽填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七客戶丙○○等人收費地址、要保人簽名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被保險人簽名及保單號碼等資料,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三丙○○等人之要保人、被保險人簽名,冒用上開保單本人名義,向南山公司行使之,以變更保險契約收費地址及要保人姓名,足生損害於客戶丙○○等人,及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至十一月二十一日間,在南山人壽公司「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上,連續偽填附表六編號一至編號五客戶丙○○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保單號碼等資料後,持偽造之「保險單補發申請書」,冒用客戶丙○○等人名義向南山公司辦理補發保單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客戶丙○○等人;嗣經丑○○自首,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丑○○自首及南山人壽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丑○○於警訊時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江明道、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且經證人庚○○、丙○○、己○○、壬○○、卯○○、子○○於偵查中亦證述綦詳,復有保險契約三十二份、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五十三份、保單補發申請書七份、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三份及保單借款合約書二十七份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而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業務侵占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就被告如附表五編號一、二變更要保人及附表六補發保單等事實,雖漏未起訴,然因與已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再公訴人起訴被告侵占保險費之對象、金額、時間及終止保險契約所詐得之金額、變更收費地址等,有如附表一、三、四所示未洽情形,均應更正如附表一、三、四所示,附此敘明。此外,被告對尚未發覺之前揭行為,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而接受裁判,有附卷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詢問筆錄及自首函可憑(附於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二六一八號卷),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甚鉅,惟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另如附表二至六所示,於保單借款合約書、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及保單補發申請書上,被告所偽造之署押(合計簽名一百九十四枚及指印一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併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治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惠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一:侵占┌───┬───────┬─────────┬──────┬──────┐│編 號│ 要保人(客戶) │犯 罪 態 樣 │保 單 號 碼 │ 金 額││ │ │ │ │ │├───┼───────┼─────────┼──────┼──────┤│ 一 │丙○○ │挪用侵占於九十一年│Z000000000 │ 2,553,022││ │ │二月十日至九十二年├──────┤ ││ │ │四月三十日繳交之保│Z000000000 │ │├───┼───────┤險費 ├──────┤ ││ 二 │庚○○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三 │卯○○ │挪用侵占於九十二年│Z000000000 │ 35,782││ │ │五月九日繳交之保險├──────┤ ││ │ │費 │Z000000000 │ │├───┼───────┼─────────┼──────┼──────┤│ 四 │甲○○ │挪用侵占於九十一年│ │ 110,000││ │ │十二月三十日繳交之│ │(公訴人誤載││ │ │保險費 │ │為100,000) │├───┼───────┼─────────┼──────┼──────┤│ 五 │壬○○ │挪用侵占九十一年三│Z000000000 │ 232,576││ │ │月十二日至九十二年├──────┤ ││ │ │三月七日繳交之保險│Z000000000 │ │├───┼───────┤費 ├──────┤ ││ 六 │己○○ │(公訴人誤載為九十│Z000000000 │ ││ │(公訴人將此部│一年三月十二日至九├──────┤ ││ │分誤載為壬○○│十二年三月十三日)│Z000000000 │ ││ │之保單) │ ├──────┤ ││ │ │ │Z000000000 │ │├───┼───────┼─────────┼──────┼──────┤│ 七 │乙○○ │挪用侵占九十二年二│Z000000000 │ 38,000││ │ │月二十七日繳交之保│ │ ││ │ │險費 │ │ │├───┼───────┼─────────┼──────┼──────┤│ 八 │子○○ │挪用侵占九十二年二│Z000000000 │ 148,700││ │ │月十八日繳交之保險├──────┤ ││ │ │費 │Z000000000 │ │├───┼───────┼─────────┼──────┼──────┤│ 九 │丁○○ │挪用侵占九十二年二│Z000000000 │ 13,417││ │ │月繳交之保險費 ├──────┤ ││ │ │(公訴人誤載為九十│Z000000000 │ ││ │ │年二月)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十 │癸○○ │挪用侵占八十五年間│Z000000000 │ 958,147││ │ │至九十二年間繳交之├──────┤(公訴人誤載││ │ │保險費 │Z000000000 │為1,550,081 ││ │ │(公訴人誤載為八十├──────┤) ││ │ │九年至九十二年間)│Z000000000 │ │├───┼───────┤ ├──────┤ ││ 十一 │辛○○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Z000000000 │ │├───┼───────┼─────────┼──────┼──────┤│ 合計│ │ │ │ 4,089,644││ │ │ │ │(公訴人誤載││ │ │ │ │為4,681,578 ││ │ │ │ │) │└───┴───────┴─────────┴──────┴──────┘附表二:冒名貸款┌─┬───┬────┬────┬─────┬─────────────┐│編│要保人│犯罪時間│ 金 額 │保單號碼 │偽造署押個數(含要保人及被││號│ │ │ │ │保險人) │├─┼───┼────┼────┼─────┼─────────────┤│一│庚○○│九十年五│ 116,000│Z000000000│要保人庚○○簽名一枚 ││ │ │月二十四│ │ │ ││ │ │日 │ │ │ │├─┤ ├────┼────┼─────┼─────────────┤│二│ │九十年五│ 391,000│Z000000000│要保人庚○○一簽名枚、被保││ │ │月二十四│ │ │險人龍新麗簽名一枚、見證人││ │ │日 │ │ │吳盧麗雲簽名一枚 │├─┤ ├────┼────┼─────┼─────────────┤│三│ │九十一年│ 710,000│Z000000000│要保人庚○○簽名一枚 ││ │ │十月八日│ │ │ │├─┤ ├────┼────┼─────┼─────────────┤│四│ │九十一年│ 290,000│Z000000000│要保人庚○○簽名二枚、被保││ │ │十月八日│ │ │險人胡庭瑄簽名一枚 │├─┼───┼────┼────┼─────┼─────────────┤│五│丙○○│九十年五│ 164,000│Z000000000│要保人丙○○簽名一枚 ││ │ │月二十五│ │ │ ││ │ │日 │ │ │ │├─┼───┼────┼────┼─────┼─────────────┤│六│卯○○│九十年十│ 107,000│Z000000000│要保人卯○○簽名一枚 ││ │ │二月十二│ │ │ ││ │ │日 │ │ │ │├─┤ ├────┼────┼─────┼─────────────┤│七│ │九十年十│ 121,000│Z000000000│要保人卯○○簽名一枚 ││ │ │二月十二│ │ │ ││ │ │日 │ │ │ │├─┼───┼────┼────┼─────┼─────────────┤│八│寅○○│九十一年│ 110,000│Z000000000│要保人寅○○簽名一枚、被保││ │(其保│十一月四│ │ │險人羅佩君簽名一枚 ││ │單之原│日 │ │ │ │├─┤始要保├────┼────┼─────┼─────────────┤│九│人為羅│九十一年│ 28,000 │Z000000000│要保人寅○○簽名一枚、被保││ │寬熙,│十二月九│ │ │險人羅佩君簽名一枚 ││ │係被盧│日 │ │ │ ││ │麗圓變│ │ │ │ │├─┤更後要├────┼────┼─────┼─────────────┤│十│保人才│九十一年│ 117,000│Z000000000│被保險人寅○○簽名一枚 ││ │為簡銀│七月十八│ │ │ ││ │參) │日 │ │ │ │├─┤ ├────┼────┼─────┼─────────────┤│十│ │九十一年│ 22,000 │Z000000000│要保人、被保險人寅○○簽名││一│ │十二月九│ │ │各一枚 ││ │ │日 │ │ │ │├─┤ ├────┼────┼─────┼─────────────┤│十│ │九十一年│ 105,000│0000000000│被保險人寅○○簽名一枚 ││二│ │七月十九│ │ │ ││ │ │日 │ │ │ │├─┤ ├────┼────┼─────┼─────────────┤│十│ │九十一年│ 110,000│Z000000000│要保人寅○○簽名一枚、被保││三│ │十一月四│ │ │險人羅勝彥簽名一枚 ││ │ │日 │ │ │ │├─┤ ├────┼────┼─────┼─────────────┤│十│ │九十一年│ 27,000│Z000000000│要保人寅○○簽名一枚、被保││四│ │十二月九│ │ │險人羅勝彥簽名一枚 ││ │ │日 │ │ │ ││ │ │ │ │ │ │├─┤ ├────┼────┼─────┼─────────────┤│十│ │九十一年│ 110,000│Z000000000│要保人寅○○簽名一枚、被保││五│ │十一月四│ │ │險人羅勝議簽名一枚 ││ │ │日 │ │ │ │├─┤ ├────┼────┼─────┼─────────────┤│十│ │九十一年│ 27,000│Z000000000│要保人寅○○簽名一枚、被保││六│ │十二月九│ │ │險人羅勝議簽名一枚 ││ │ │日 │ │ │ │├─┤ ├────┼────┼─────┼─────────────┤│十│ │九十一年│ 134,000│Z000000000│要保人寅○○簽名一枚、被保││七│ │十二月九│ │ │險人羅勝彥簽名一枚 ││ │ │日 │ │ │ │├─┼───┼────┼────┼─────┼─────────────┤│十│寅○○│九十一年│ 85,750│Z000000000│被保險人寅○○簽名一枚 ││八│ │七月十九│ │ │ ││ │ │日 │ │ │ │├─┤ ├────┼────┼─────┼─────────────┤│十│ │九十一年│ 90,000│Z000000000│要保人寅○○簽名一枚、被保││九│ │七月二十│ │ │險人羅勝彥簽名一枚 ││ │ │二日 │ │ │ │├─┤ ├────┼────┼─────┼─────────────┤│二│ │九十一年│ 33,000│Z000000000│要保人寅○○簽名一枚、被保││十│ │十二月四│ │ │簽人羅勝彥簽名一枚 ││ │ │日 │ │ │ │├─┼───┼────┼────┼─────┼─────────────┤│二│甲○○│九十一年│ 650,000│0000000000│要保人、被保險人甲○○簽名││一│ │九月十九│ │ │各一枚 ││ │ │日 │ │ │ │├─┤ ├────┼────┼─────┼─────────────┤│二│ │九十一年│ 300,000│Z000000000│要保人甲○○簽名一枚、被保││二│ │九月二十│ │ │險人林建勳簽名一枚 ││ │ │日 │ │ │ │├─┤ ├────┼────┼─────┼─────────────┤│二│ │九十一年│ 500,000│Z000000000│要保人甲○○簽名一枚、被保││三│ │九月二十│ │ │險人林建勳簽名一枚 ││ │ │日 │ │ │ │├─┤ ├────┼────┼─────┼─────────────┤│二│ │九十一年│ 106,000│Z000000000│要保人甲○○簽名一枚、被保││四│ │十二月十│ │ │險人林建勳簽名一枚 ││ │ │六日 │ │ │ │├─┤ ├────┼────┼─────┼─────────────┤│二│ │九十一年│ 147,000│Z000000000│要保人甲○○簽名一枚、被保││五│ │十二月十│ │ │險人林建勳簽名一枚 ││ │ │六日 │ │ │ │├─┤ ├────┼────┼─────┼─────────────┤│二│ │九十一年│ 175,000│Z000000000│要保人甲○○簽名一枚、被保││六│ │十二月十│ │ │險人林蔚芬簽名一枚 ││ │ │六日 │ │ │ │├─┼───┼────┼────┼─────┼─────────────┤│二│癸○○│九十一年│ 262,000│Z000000000│要保人辛○○簽名一枚、被保││七│ │十一月六│ │ │險人癸○○簽名一枚 ││ │ │日 │ │ │ │├─┼───┼────┼────┼─────┼─────────────┤│二│辛○○│九十年十│ 300,000│Z000000000│要保人、被保險人辛○○簽名││八│ │二月十日│ │ │各一枚 │├─┤ ├────┼────┼─────┼─────────────┤│二│ │九十一年│ 28,000│Z000000000│要保人、被保險人辛○○簽名││九│ │十一月六│ │ │各一枚 ││ │ │日 │ │ │ │├─┤ ├────┼────┼─────┼─────────────┤│三│ │九十一年│ 133,000│Z000000000│要保人辛○○簽名一枚 ││十│ │十一月六│ │ │ ││ │ │日 │ │ │ │├─┤ ├────┼────┼─────┼─────────────┤│三│ │九十一年│ 105,000│Z000000000│要保人辛○○簽名一枚 ││一│ │十一月六│ │ │ ││ │ │日 │ │ │ │├─┤ ├────┼────┼─────┼─────────────┤│三│ │九十一年│ 315,000│Z000000000│要保人、被保險人辛○○簽名││二│ │十一月六│ │ │各一枚 ││ │ │日 │ │ │ │├─┤ ├────┼────┼─────┼─────────────┤│三│ │九十一年│ 48,000│Z000000000│要保人辛○○簽名一枚、被保││三│ │十一月六│ │ │險人樂禹簽名一枚 ││ │ │日 │ │ │ │├─┼───┼────┼────┼─────┼─────────────┤│合│ │ │ 0000000│ │共計簽名五十八個 ││計│ │ │ │ │ ││ │ │ │ │ │ │└─┴───┴────┴────┴─────┴─────────────┘附表三:冒名解約┌──┬───┬─────┬────┬─────┬───────────┐│編號│要保人│犯罪時間及│ 金 額 │保單號碼 │偽造署押個數(含要保人││ │ │犯罪態樣 │ │ │及被保險人) │├──┼───┼─────┼────┼─────┼───────────┤│ 一 │庚○○│於九十二年│0000000 │Z000000000│要保人庚○○簽名一枚 ││ │ │二月十三日│ │(此張保單│ ││ │ │偽造文書藉│ │原始要保人│ ││ │ │以冒名解約│ │為丙○○,│ ││ │ │ │ │於九十一年│ ││ │ │ │ │十月十七日│ ││ │ │ │ │變更要保人│ ││ │ │ │ │為庚○○)│ │├──┤ ├─────┼────┼─────┼───────────┤│ 二 │ │於九十二年│247391 │Z000000000│要保人庚○○簽名一枚 ││ │ │二月十三日│ │ │ ││ │ │偽造文書藉│ │ │ ││ │ │以冒名解約│ │ │ │├──┤ ├─────┼────┼─────┼───────────┤│ 三 │ │於九十二年│247513 │Z000000000│要保人庚○○簽名二枚 ││ │ │二月十三日│ │ │ ││ │ │偽造文書藉│ │ │ ││ │ │以冒名解約│ │ │ │├──┼───┼─────┼────┼─────┼───────────┤│合計│ │ │ 0000000│ │共計簽名四枚 ││ │ │ │(公訴人│ │ ││ │ │ │誤載為16│ │ ││ │ │ │86994) │ │ │└──┴───┴─────┴────┴─────┴───────────┘附表四:冒名變更地址┌─┬───┬─────┬─────────────┬─────────┐│編│要保人│保單號碼 │犯 罪 時 間 及 犯 罪 態 樣│偽造署押個數(含要││號│ │ │ │保人及被保險人) │├─┼───┼─────┼─────────────┼─────────┤│一│庚○○│Z000000000│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變更收費│要保人庚○○簽名一││ │ │ │地址為台北市○○路○○巷○○號│枚、指印一枚、業務││ │ │ │2樓 │員吳盧麗雲簽名一枚││ │ ├─────┼─────────────┼─────────┤│ │ │Z000000000│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變更收費地│要保人庚○○簽名一││ │ │ │址為台北市○○路○○巷○○號2 │枚、被保險人庚○○││ │ │ │樓,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更收│簽名一枚 ││ │ │ │費地址為永和市○○路(公訴│ ││ │ │ │人誤載為中和市○○路,以下│ ││ │ │ │皆同)一段188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變更收費地│要保人庚○○簽名二││ │ │ │址為台北市○○路○○巷○○號2 │枚 ││ │ │ │樓,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更收│ ││ │ │ │費地址為永和市○○路○段18│ ││ │ │ │8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變更收費地│要保人庚○○簽名二││ │ │ │址為台北市○○路○○巷○○號2 │枚、被保險人胡莉莉││ │ │ │樓,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更收│簽名二枚 ││ │ │ │費地址為永和市○○路○段18│ ││ │ │ │8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更收費地│要保人庚○○簽名一││ │ │ │址為永和市○○路○段○○○號7│枚、被保險人胡庭瑄││ │ │ │樓之3 │簽名一枚 ││ │ ├─────┼─────────────┼─────────┤│ │ │Z000000000│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變更收│要保人庚○○簽名二││ │ │ │費地址為永和市○○路○○○號5│枚、被保險人庚○○││ │ │ │樓,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變更│簽名一枚 ││ │ │ │收費管道及收費地址為台北市│ ││ │ │ │龍江路21巷22號2樓,九十二 │ ││ │ │ │年二月十日變更收費地址為永│ ││ │ │ │和市○○路○段○○○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變更收│要保人庚○○簽名二││ │ │ │費地址為台北市○○路○○巷22│枚、被保險人胡莉莉││ │ │ │號2樓,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 │簽名二枚 ││ │ │ │更收費地址為永和市○○路一│ ││ │ │ │段188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變更收│要保人庚○○簽名二││ │ │ │費地址為台北市○○路○○巷22│枚、被保險人胡莉莉││ │ │ │號2樓,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 │簽名二枚 ││ │ │ │更收費地址為永和市○○路一│ ││ │ │ │段188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變更收│要保人庚○○簽名二││ │ │ │費地址為台北市○○路○○巷22│枚、被保險人胡庭瑄││ │ │ │號2樓,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 │簽名二枚 ││ │ │ │更收費地址為永和市○○路一│ ││ │ │ │段188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變更收│要保人庚○○簽名二││ │ │ │費地址為台北市○○路○○巷22│枚、被保險人胡庭瑄││ │ │ │號2樓,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 │簽名二枚 ││ │ │ │更收費地址為永和市○○路一│ ││ │ │ │段188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更收費地│被保險人庚○○簽名││ │ │ │址為永和市○○路○段○○○號7│一枚 ││ │ │ │樓之3 │ ││ │ ├─────┼─────────────┼─────────┤│ │ │Z00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更收費地│要保人庚○○簽名一││ │ │ │址為永和市○○路○段○○○號7│枚、被保險人胡莉莉││ │ │ │樓之3 │簽名一枚 ││ │ ├─────┼─────────────┼─────────┤│ │ │Z00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更收費地│要保人庚○○簽名一││ │ │ │址為永和市○○路○段○○○號7│枚、被保險人胡庭瑄││ │ │ │樓之3 │簽名一枚 ││ │ ├─────┼─────────────┼─────────┤│ │ │Z000000000│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變更收費│被保險人庚○○簽名││ │ │ │管道及地址為台北市○○路21│二枚 ││ │ │ │巷22號2樓,九十二年二月十 │ ││ │ │ │日變更收費地址為永和市中山│ ││ │ │ │路一段188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變更收費│被保險人庚○○簽名││ │ │ │地址為台北市○○路○○巷○○號│二枚 ││ │ │ │2樓,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更 │ ││ │ │ │收費地址為永和市○○路○段│ ││ │ │ │188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變更收費│要保人庚○○簽名二││ │ │ │管道及地址為台北市○○路21│枚、被保險人胡庭瑄││ │ │ │巷22號2樓,九十二年二月十 │簽名二枚 ││ │ │ │日變更收費地址為永和市中山│ ││ │ │ │路一段188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更收費地│要保人庚○○簽名一││ │ │ │址為永和市○○路○段○○○號7│枚、被保險人胡莉莉││ │ │ │樓之3 │簽名一枚 ││ │ │ │ │ ││ │ ├─────┼─────────────┼─────────┤│ │ │Z00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更收費地│要保人庚○○簽名一││ │ │ │址為永和市○○路○段○○○號7│枚、被保險人胡莉莉││ │ │ │樓之3 │簽名一枚 ││ │ │ │ │ ││ │ ├─────┼─────────────┼─────────┤│ │ │Z000000000│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變更收費│要保人庚○○簽名二││ │ │ │管道及地址為台北市○○路21│枚、被保險人胡莉莉││ │ │ │巷22號2樓,九十二年二月十 │簽名二枚 ││ │ │ │日變更收費地址為永和市中山│ ││ │ │ │路一段188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變更收費│要保人庚○○簽名二││ │ │ │管道及地址為台北市○○路21│枚、被保險人胡莉莉││ │ │ │巷22號2樓,九十二年二月十 │簽名二枚 ││ │ │ │日變更收費地址為永和市中山│ ││ │ │ │路一段188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變更收費│要保人庚○○簽名二││ │ │ │管道及地址為台北市○○路21│枚、被保險人胡庭瑄││ │ │ │巷22號2樓,九十二年二月十 │簽名二枚 ││ │ │ │日變更收費地址為永和市中山│ ││ │ │ │路一段188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變更收費│要保人庚○○簽名二││ │ │ │管道及地址為台北市○○路21│枚 ││ │ │ │巷22號2樓,九十二年二月十 │ ││ │ │ │日變更收費地址為永和市中山│ ││ │ │ │路一段188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更收費地│要保人庚○○一枚 ││ │ │ │址為永和市○○路○段○○○號 │ ││ │ │ │號7樓之3 │ │├─┼───┼─────┼─────────────┼─────────┤│二│丙○○│Z000000000│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變更收│要保人丙○○簽名二││ │ │ │費地址為永和市○○路○○○號5│枚、被保險人丙○○││ │ │ │樓,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變更│簽名一枚 ││ │ │ │收費管道及地址為台北市龍江│ ││ │ │ │路21巷22號2樓,九十二年二 │ ││ │ │ │月十日變更收費地址為永和市│ ││ │ │ │中山路一段188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更收費地│要保人丙○○簽名一││ │ │ │址為永和市○○路○段○○○號7│枚 ││ │ │ │樓之3 │ ││ │ ├─────┼─────────────┼─────────┤│ │ │Z000000000│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變更收費│要保人丙○○簽名二││ │ │ │管道及地址為台北市○○路21│枚 ││ │ │ │巷22號2樓,九十二年二月十 │ ││ │ │ │日變更收費地址為永和市中 │ ││ │ │ │山路一段188號7樓之3 │ ││ │ ├─────┼─────────────┼─────────┤│ │ │Z000000000│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變更收費│要保人丙○○簽名一││ │ │(此張保單│地址為台北市○○路○○巷○○號│枚、庚○○簽名一枚││ │ │原始要保人│2樓,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更 │、被保險人丙○○簽││ │ │為丙○○,│收費地址為永和市○○路○段│名一枚 ││ │ │於九十一年│188號7樓之3 │ ││ │ │十月十七日│ │ ││ │ │變更要保人│ │ ││ │ │為庚○○)│ │ ││ │ ├─────┼─────────────┼─────────┤│ │ │Z00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更收費地│要保人丙○○簽名一││ │ │ │址為永和市○○路○段○○○號7│枚 ││ │ │ │樓之3 │ ││ │ ├─────┼─────────────┼─────────┤│ │ │Z00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更收費地│要保人丙○○簽名一││ │ │ │址為永和市○○路○段○○○號7│枚 ││ │ │ │樓之3 │ ││ │ ├─────┼─────────────┼─────────┤│ │ │Z000000000│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變更收費地│要保人丙○○簽名二││ │ │ │址為台北市○○路○○巷○○號2 │枚 ││ │ │ │樓,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變更收│ ││ │ │ │費地址為永和市○○路○段18│ ││ │ │ │8號7樓之3 │ │├─┼───┼─────┼─────────────┼─────────┤│三│卯○○│Z000000000│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變更收費│要保人卯○○簽名一││ │ │ │地址為台北市○○○路○○號7 │枚 ││ │ │ │樓 │ ││ │ ├─────┼─────────────┼─────────┤│ │ │Z000000000│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變更收費地│要保人卯○○簽名一││ │ │ │址為台北市○○○路○○號7樓 │枚 ││ │ ├─────┼─────────────┼─────────┤│ │ │Z000000000│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變更收費│要保人卯○○簽名一││ │ │ │地址為台北市○○○路○○號7 │枚、被保險人寅○○││ │ │ │樓 │簽名一枚 ││ │ ├─────┼─────────────┼─────────┤│ │ │0000000000│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變更收費地│要保人卯○○簽名一││ │ │ │址為台北市○○○路○○號7樓 │枚、被保險人寅○○││ │ │ │ │簽名一枚 ││ │ ├─────┼─────────────┼─────────┤│ │ │Z000000000│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變更收費地│要保人卯○○簽名一││ │ │ │址為台北市○○○路○○號7樓 │枚、被保險人寅○○││ │ │ │ │簽名一枚 ││ │ ├─────┼─────────────┼─────────┤│ │ │※以下四張│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變更收│要保人卯○○簽名一││ │ │單要保人由│費管道及地址為台北市天母東│枚、寅○○簽名一枚││ │ │卯○○變更│路63號7樓 │、被保險人羅佩君簽││ │ │為寅○○ │ │名一枚 ││ │ │Z000000000│ │ ││ │ ├─────┼─────────────┼─────────┤│ │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變更收│要保人卯○○簽名一││ │ │ │費管道及地址為台北市天母東│枚、寅○○簽名一枚││ │ │ │路63號7樓 │、被保險人羅勝彥簽││ │ │ │ │名一枚 ││ │ ├─────┼─────────────┼─────────┤│ │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變更收│要保人卯○○簽名一││ │ │ │費管道及地址為台北市天母東│枚、寅○○簽名一枚││ │ │ │路63號7樓 │、被保險人羅勝議簽││ │ │ │ │名一枚 ││ │ ├─────┼─────────────┼─────────┤│ │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變更收│要保人卯○○簽名一││ │ │ │費管道及地址為台北市天母東│枚、寅○○簽名一枚││ │ │ │路63號7樓 │、被保險人羅勝彥簽││ │ │ │ │名一枚 │├─┼───┼─────┼─────────────┼─────────┤│四│甲○○│0000000000│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變更收│要保人甲○○簽名一││ │ │ │費地址為永和市○○路○段18│枚、被保險人甲○○││ │ │ │8號7樓之3及取消要保人、被 │簽名一枚 ││ │ │ │保險人之印鑑 │ ││ │ │ │ │ ││ │ ├─────┼─────────────┼─────────┤│ │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變更收費│要保人甲○○簽名一││ │ │ │地址為永和市○○路○段188 │枚、被保險人林建勳││ │ │ │號7樓之3 │簽名一枚 ││ │ │ │ │ ││ │ ├─────┼─────────────┼─────────┤│ │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變更收費│要保人甲○○簽名一│ ││ │ │ │地址為永和市○○路○段188 │枚、被保險人林建勳││ │ │ │號7樓之3 │簽名一枚 ││ │ │ │ │ ││ │ ├─────┼─────────────┼─────────┤│ │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變更收費│要保人甲○○簽名一││ │ │ │地址為永和市○○路○段188 │枚、被保險人林蔚芬││ │ │ │號7樓之3 │簽名一枚 ││ │ │ │ │ │├─┼───┼─────┼─────────────┼─────────┤│五│癸○○│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變更收│要保人辛○○簽名一││ │ │ │費管道及地址為永和市○○路│枚、被保險人癸○○││ │ │ │一段188號7樓之3 │簽名一枚 │├─┼───┼─────┼─────────────┼─────────┤│六│辛○○│Z000000000│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變更收費│要保人辛○○簽名一││ │ │ │地址為台北市○○路○○○號8-6│枚 ││ │ │ │樓 │ ││ │ ├─────┼─────────────┼─────────┤│ │ │Z000000000│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變更收費│要保人辛○○簽名二││ │ │ │地址為台北市○○路○○○號8-6│枚、被保險人辛○○││ │ │ │樓,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變│簽名一枚 ││ │ │ │更收費管道及地址為永和市中│ ││ │ │ │山路一段188號7樓之3 │ ││ │ │ │ │ ││ │ ├─────┼─────────────┼─────────┤│ │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變更收│要保人辛○○簽名一││ │ │ │費管道及地址為永和市○○路│枚、被保險人樂禹簽││ │ │ │一段188號7樓之3 │名一枚 ││ │ │ │ │ ││ │ ├─────┼─────────────┼─────────┤ ││ │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變更收│要保人辛○○簽名一││ │ │ │費管道及地址為永和市○○路│枚、被保險人辛○○││ │ │ │一段188號7樓之3 │簽名一枚 ││ │ │ │ │ ││ │ ├─────┼─────────────┼─────────┤│ │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變更收│要保人辛○○簽名一││ │ │ │費管道及地址為永和市○○路│枚、被保險人辛○○││ │ │ │一段188號7樓之3 │簽名一枚 │├─┼───┼─────┼─────────────┼─────────┤│合│ │ │ │共計簽名一百一十六││計│ │ │ │枚、指印一枚 │└─┴───┴─────┴─────────────┴─────────┘附表五:冒名變更要保人┌───┬────┬─────┬─────────────┬──────┐│編 號 │要 保 人│ 保單號碼 │犯 罪 時 間 及 犯 罪 態 樣│偽造署押個數│├───┼────┼─────┼─────────────┼──────┤│ 一 │丙○○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將要保人│要保人丙○○││ │ │ │由丙○○變更為庚○○ │簽名一枚、陳││ │ │ │ │小元簽名一枚││ │ │ │ │、被保險人胡││ │ │ │ │天行簽名一枚│├───┼────┼─────┼─────────────┼──────┤│ 二 │卯○○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將要保│(此張保單偽││ │ │ │人由卯○○變更為寅○○ │造署押部分巳││ │ │ │ │於附表四同張││ │ │ │ │保單號碼沒收││ │ │ │ │之) ││ │ ├─────┼─────────────┼──────┤│ │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將要保│(此張保單偽││ │ │ │人由卯○○變更為寅○○ │造署押部分巳││ │ │ │ │於附表四同張││ │ │ │ │保單號碼沒收││ │ │ │ │之) ││ │ ├─────┼─────────────┼──────┤ ││ │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將要保│(此張保單偽││ │ │ │人由卯○○變更為寅○○ │造署押部分巳││ │ │ │ │於附表四同張││ │ │ │ │保單號碼沒收││ │ │ │ │之) ││ │ ├─────┼─────────────┼──────┤│ │ │Z000000000│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將要保人│要保人卯○○││ │ │ │由卯○○變更為寅○○ │簽名一枚、被││ │ │ │ │保險人寅○○││ │ │ │ │簽名一枚、受││ │ │ │ │任人卯○○簽││ │ │ │ │名一枚 ││ │ ├─────┼─────────────┼──────┤│ │ │0000000000│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將要保人│要保人卯○○││ │ │ │由卯○○變更為寅○○ │簽名一枚、被││ │ │ │ │保險人寅○○││ │ │ │ │簽名一枚、受││ │ │ │ │任人卯○○簽││ │ │ │ │名一枚 ││ │ ├─────┼─────────────┼──────┤│ │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將要保│(此張保單偽││ │ │ │人由卯○○變更為寅○○ │造署押部分巳││ │ │ │ │於附表四同張││ │ │ │ │保單號碼沒收││ │ │ │ │之) │├───┼────┼─────┼─────────────┼──────┤│ 三 │癸○○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將要保│(此張保單之││ │ │ │人由癸○○變更為辛○○ │偽造署押部分││ │ │ │ │巳於附表四之││ │ │ │ │編號五沒收之││ │ │ │ │) │├───┼────┼─────┼─────────────┼──────┤│ 合計 │ │ │ │共計簽名九枚│└───┴────┴─────┴─────────────┴──────┘附表六:冒名申請補發保單┌───┬────┬─────┬─────────────┬──────┐│編 號 │要 保 人│ 保單號碼 │犯 罪 時 間 及 犯 罪 態 樣│偽造署押個數│├───┼────┼─────┼─────────────┼──────┤│ 一 │庚○○ │Z000000000│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申請補發│要保人庚○○││ │ │ │保單 │簽名一枚 │├───┼────┼─────┼─────────────┼──────┤│ 二 │丙○○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申請補發│要保人庚○○││ │(N25006│Z000000000│保單 │簽名一枚 ││ │8818保單│(此張保險│ │ ││ │號碼原始│單補發申請│ │ ││ │要保人為│書共填寫了│ │ ││ │丙○○,│二個保單號│ │ ││ │巳於九十│碼) │ │ ││ │一年十月│ │ │ ││ │十七日變│ │ │ ││ │更要保人│ │ │ ││ │為庚○○│ │ │ ││ │) │ │ │ │├───┼────┼─────┼─────────────┼──────┤ ││ 三 │卯○○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申請│要保人卯○○││ │ │ │補發保單 │簽名一枚 │├───┼────┼─────┼─────────────┼──────┤│ 四 │甲○○ │Z000000000│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申請補發│要保人甲○○││ │ │ │保單 │簽名一枚 ││ │ ├─────┼─────────────┼──────┤│ │ │Z000000000│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申請補發│要保人甲○○││ │ │ │保單 │簽名一枚 │├───┼────┼─────┼─────────────┼──────┤│ 五 │辛○○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申請補│要保人辛○○││ │ │ │發保單 │簽名一枚 ││ │ ├─────┼─────────────┼──────┤│ │ │Z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申請補│要保人辛○○││ │ │ │發保單 │簽名一枚 │├───┼────┼─────┼─────────────┼──────┤│ 合計 │ │ │ │共計簽名七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侵占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