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訴字第2981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午○○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4號,中華民國93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緝字第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午○○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連續召集如附表所示之互助會(起迄時間、會金、會員人數均詳如附表所示),自任互助會會首,分別虛構如附表所示之會員,向附表所示之會員招攬互助會,且明知附表所示之得標人並未授權其以該等會員名義競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假冒附表所示之會員名義於空白紙張上書寫代表標金之數字競標互助會(另以言詞或紙張特徵表示係何會員所出具者),偽造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辨明係特定會員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文義之標單競標,而分別以附表之標金得標,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被冒標之人,並冒標標單為詐術,持以對活會會員行使,各致附表所示互助會之各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各附表得標人欄所示之會員得標,而分別交付附表所示金額之會款予午○○。嗣於九十年七月,午○○將附表所示之互助會停標,並逃匿無蹤,各活會員會員始知受騙,總計午○○以前開方式向各活會會員詐得共計新臺幣(下同)九百三十五萬二千六百元之款項。
二、案經辰○○、卯○○、戴智慧、丑○○、子○○、寅○○、甲○○、丁○○、丙○○、辛○○、己○○、癸○○、乙○、壬○○、未○○、張靜方、庚○○、申○○、戊○○、巳○○訴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午○○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人辰○○、卯○○、戴智慧、丑○○、子○○、寅○○、甲○○、丁○○、丙○○、辛○○、己○○、癸○○、乙○、壬○○、未○○、張靜方、庚○○、申○○、戊○○、巳○○於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時指述甚詳,且經證人戴智慧、壬○○、職念一、楊寶月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盜標、冒標之名單、互助會單附卷可稽,核均與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詐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上訴於本院另稱:壬○○、未○○等二人所餘之互助會僅共有之一會,其餘共有一會已得標而為死會,故二者相抵已無餘款可請求;戊○○雖參加二會,惟其中一會已得標為死會,兩會相抵所得之金額已不足;甲○○已由被告所郵寄之本票向本票簽發人取得全部金錢八萬元,而告訴人丙○○業已向其他死會會員以被告所郵寄之本票取得二萬元;綜前所述,實際上因此被告倒會所產生之數額並非如原審判決所認定之九百三十五萬二千六百元云云。惟查被告無論係以假會員名義標會或假冒實際會員之名冒標,其犯罪所得即係其該次冒標向活會會員所取得之金額,至於其所招之互助會倒會停標後,其以會首之身分應對活會會員負清償會款之責,及得向已得標會員收取會款,則係另一民事債務履行之問題。其中有活會會員因參與二會以上,且已標得一會,該會員主張其應給付之會款(已得標部分)與其應給付之會款(未得標部分)抵銷,因而會首亦不再對該會員負給付之義務,及會首已因對會員為部分給付,均係倒會後之民事法律關係,並不影響被告原冒標所得之金額,因此,被告上開所辯其犯罪所得金額低於如事實欄所認之金額,即無足採。
三、按已得標之死會會員,依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冒名盜標,對於已得標之死會會員,並無詐欺可言。被告午○○假冒被冒標人名義簽寫標息金額競標,偽造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辨明係特定會員以所書數字為標金之標單私文書,持以冒標互助會,詐騙如附表所示之活會會員會款之犯行,核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各次偽造標單冒標之行為均同時詐欺多數活會會員交付會款,為同種想像競合,其各次冒標行為均以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連續行使偽造標單、冒標互助會、詐取活會會員會款之各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犯行,分別均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以一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又所犯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被告偽造標單冒標附表二編號七所示己○○部分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追加起訴,且此部份事實與起訴論罪部份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
四、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事實欄認被告犯罪所得為九百三十五萬二千六百元,理由又認係八百萬元以上,已有不符;且被告事後已與部分告訴人和解,清償部分會款,犯後亦坦承犯罪,態度良好,衡量其犯罪之一切情狀,原審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亦嫌失重,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即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冒用他人名義加入會員,且冒標互助會,收取會款,對活會會員財產權侵害甚鉅,且詐欺所得金額不小,惟其前無前科記錄,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係因週轉失靈,一時失慮為本件犯行,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行為手段、動機、所生危害,及事後與部分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至被告所偽造之他人名義之標單均已遭其棄置而滅失,業經被告供陳在卷,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薰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法 官 蔡國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耿鳳君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會期為88年6月20日至90年9月20日,每會3萬元,內標制,連會首共28會,開標地點宜蘭縣宜蘭市○○路○○○號之馥服飾精緻名店。
編號 得標日期 得標人 標金 詐欺所得(活會會員
交付會款總數)
一、 89.02.20
(第9會) 廖榮源 0000 00000×(28-9+1)=
(假會員) 000000
0、 89.03.20
(第10會) 黃秀惠 0000 00000×(28-10+2)=
(假會員) 000000
0、 89.04.20
(第11會) 楊寶月 0000 00000×(28-11+3)=
(假會員) 000000
0、 89.08.20
(第15會) 申00 0000 00000×(28-15+4)=
(冒標) 000000
0、 89.12.20
(第19會) 申00 0000 00000×(28-19+5)=
(冒標) 000000
0、 90.02.20
(第21會) 林五峰 0000 00000×(28-21+6)=
(假會員) 000000附表二會期為88年10月15日至91年1月10日,每會2萬元,內標制,連會首共27會,開標地點宜蘭縣宜蘭市○○路○○○號之馥服飾精緻名店。
編號 得標日期 得標人 標金 詐欺所得(活會會員
交付會款總數)
一、 88.11.15
(第2會) 陳阿菊 0000 00000×(27-2+1)=
(假會員) 000000
0、 88.12.15
(第3會) 陳鳳琴 0000 00000×(27-3+2)=
(假會員) 000000
0、 89.03.15
(第6會) 黃秀惠 0000 00000×(27-6+3)=
(假會員) 000000
0、 89.04.15
(第7會) 劉麗萍 0000 00000×(27-7+4)=
(假會員) 000000
0、 89.06.15
(第9會) 朱麗雲 0000 00000×(27-9+5)=
(假會員) 000000
0、 90.02.15
(第17會) 申00 0000 00000×(27-17+6)=
(冒標) 000000
0、 90.06.15
(第21會) 己00 0000 00000×(27-21+7)=
(冒標) 000000附表三會期為89年2月25日起至91年2月25日止,每會2萬元,內標制,連會首共25會,開標地點宜蘭縣宜蘭市○○路○○○號之馥服飾精緻名店。
編號 得標日期 得標人 標金 詐欺所得(活會會員
交付會款總數)
一、 89.03.25
(第2會) 陳阿菊 0000 00000×(25-2+1)=
(假會員) 000000
0、 89.04.25
(第3會) 劉麗萍 0000 00000×(25-3+2)=
(假會員) 000000
0、 89.07.25
(第6會) 朱麗雲 0000 00000×(24-6+3)=
(假會員) 000000
0、 89.08.25
(第7會) 楊寶月 0000 00000×(24-7+4)=
(假會員) 000000
0、 89.09.25
(第8會) 黃秀惠 0000 00000×(24-8+5)=
(假會員) 000000附表四會期為89年6月10日至91年5月10日,每會3萬元,內標制,連會首共24會,開標地點宜蘭縣宜蘭市○○路○○○號之馥服飾精緻名店。
編號 得標日期 得標人 標金 詐欺所得(活會會員
交付會款總數)
一、 89.07.10
(第2會) 游文賢 0000 00000×(24-2+1)=
(假會員) 000000
0、 89.08.10
(第3會) 胡炯勝 0000 00000×(24-3+2)=
(假會員) 000000
0、 89.09.10
(第4會) 陳阿珠 0000 00000×(24-4+3)=
(假會員) 000000
0、 89.12.10
(第7會) 黃秀惠 0000 00000×(24-7+4)=
(假會員) 000000
0、 90.03.10
(第10會) 申00 0000 00000×(24-10+5)=
(冒標) 000000附表五會期為89年10月10日至90年12月10日,每會2萬元,內標制,連會首共15會,開標地點宜蘭縣宜蘭市○○路○○○號之馥服飾精緻名店。
編號 得標日期 得標人 標 金 詐欺所得 (活會會員
交付會款總數)
一、 89.11.10
(第2會) 職念0 0000 00000×(15-2+1)=
(假會員) 000000
0、 89.11.28
(第3會) 林素香 0000 00000×(15-3+2)=
(假會員) 000000附表六會期為90年3月15日至91年3月15日,每會2萬元,內標制,連會首共13會,開標地點宜蘭縣宜蘭市○○路○○○號之馥服飾精緻名店。
編號 得標日期 得標人 標金 詐欺所得(活會會員
交付會款總數)
一、 90.04.25
(第2會) 黃秀惠 0000 00000×(13-2+1)=
(假會員) 000000
0、 90.05.20
(第3會) 林毓瑞 0000 00000×(13-3+2)=
(假會員) 000000
0、 90.06.25
(第4會) 朱美華 0000 00000×(13-4+3)=
(假會員)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