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五八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律師
張亞婷律師上被告因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至94年2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2月26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林銓正法 官 洪光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嬋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