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一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莊瑞雄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許 錦 印法 官 周 煙 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麗 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