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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上訴字第 8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一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莊瑞雄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謝 靜 恒法 官 周 煙 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麗 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