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一號
聲 明 人即 受刑人 甲○○右聲明人因聲明疑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伊為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四零號案件之被告,該案雖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惟最高法院與該案之判決書,就詐領海勤加給金額,均計算錯誤,實際只有四萬九千四百二十六元才對,並提出計算式及海軍海勤加給規定,七十九年十一月海勤加給證明冊為證,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二十七年聲字第十九號著有判例,本件聲明人對判決主文並未有何疑義,揆諸判例意旨,其聲明疑義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吳 燦法 官 周 政 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菊 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