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0八號
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右被告因貪瀆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甲○○前因妨害風化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經聲請人上訴,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六九號審理中,惟其前因虞逃,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限制出境在案,有判決書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桃檢茂張境管字第一二九0號函在卷可稽。
二、茲以前開檢察官限制出境之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復未說明其有出境之必要,所請出境,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炳 禎法 官 江 國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秋 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