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 俊 堯法 官 蘇 隆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素 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