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九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邱淑右聲請人因聲請酌減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啟源於歷次審理均獲無罪判決,且每次開庭均到庭,而聲請人經濟能力陷入困窘,請將聲請人前為被告黃啟源所具保之保證金新台幣一千萬元酌減為五十萬元等語,然查:聲請人所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聲請狀雖載有代理人羅翠慧律師,惟並無何委任書狀,尚難認係合法代理,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吳 燦法 官 周 政 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菊 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