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聲字第 4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所處之刑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裁定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王 炳 梁法 官 陳 晴 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台 發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