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所處之刑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裁定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王 炳 梁法 官 陳 晴 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台 發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