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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聲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妨害國幣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楊 貴 雄法 官 黃 聰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金 來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