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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聲字第 9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右被告因聲請酌減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涉強盜等案件,經鈞院裁定以新台幣(以下同)十五萬元具保停止羈押,茲因聲請人家境並不富裕,籌措困難,爰請降低保證金為七萬元。

二、經查,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月六月(執行刑)在案,故聲請人所涉嫌之案件係重罪之案件,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經原審法院裁定准以十五萬元具保停止羈押,因聲請人未能辦妥,於上訴本院後,本院以同一金額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係審酌聲請人所涉案情及聲請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因素,審慎定之。再者,保證金之目的在於防止被告逃亡,致使刑事追訴程序不能有效進行,故保證金之酌定亦應審酌此項刑事訴訟之目的。故聲請人聲請本院降低保證金之數額,參酌前述聲請人所涉之罪責不輕,本院認原決定之十五萬元保證金尚屬適當,不宜降低,是其聲請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蘇 素 娥法 官 周 占 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 金 發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減保證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