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四六號
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0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附件六至附件九等證據資
料,主張中華徵信所建立之刑事判決與票據拒往等資料,顯然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所為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惟原審判決漏未斟酌上開證據資料,遽認聲請人為徵信目的以外之利用,且無前開規定各款之阻卻事由,顯然影響判決結果。
(二)、徵信之內容包括刑事訴訟與票據拒往紀錄,乃國際慣例(詳聲請人於原審所
提出之證十一、十二),原審未予斟酌,致解釋法律違背國際潮流,顯然影響判決結果。
(三)、中華徵信所於本件業務進行中,曾先後徵詢二位專業律師與一位法務人員之意見,皆明示未違法,原審漏未審酌上開意見,實屬重要證據漏未審酌。
(四)、原審漏未斟酌與「致生損害於他人」之有關重要證據資料: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於立法院審議時,均認係結果犯而須有損害之發生始能成立(詳聲請人於原審所提出之附件二)。且告訴人等均於偵審中自稱並未因而找不到工作等語,乃原審竟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對告訴人有何損害等均未論及,顯然影響判決之結果。
(五)、中華徵信所之網路檢索,僅係提供窗口,並非放任資料資自由流通,中華徵
信所或太陽神網站之會員均應遵守個資法規定,中華徵信所或聲請人均保留審核權(詳聲請人於原審所提出之證十、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刑事陳述意見狀證十一),原審漏未斟酌,遽認不特定人得隨意查詢利用,顯然影響判決之結果。
(六)、中華徵信所縱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應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惟受罰之主體應為法人即公司,而非負責人。
(七)、本件案發後,中華徵信所已經主管機關許可變更登記並取得執照,資料之類
別包括刑事判決資料與票據拒往資料等(見聲請人於原審所提出之證四),原審漏未斟酌,顯然影響判決之結果。
(八)、原審判決認扣案物非聲請人所有,但認係聲請人因犯罪所得之物(見二審判決第十八頁);且已公開之資料即無隱私可言,原審判決內容互有矛盾。
(九)、原審判決以遠超過社會要求之高道德標準要求聲請人,並片面單純保障隱私權而忽略其他基本權保障,均有違憲之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法院確定之有罪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聲請再審。惟所謂「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係指該證據業經法院予以調查或經聲請調查而未予調查,致於該確定判決中漏未加以審認,而該證據如經審酌,則足生影響於該判決之結果,應為被告有利之判決而言。如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縱加以審酌,仍不足以生影響於該判決結果者,或法院已加以調查,而本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而為證據之取捨,不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者,則均不得據為再審之理由。又所謂重要證據,必須該證據已足認定受判決人應受無罪、或免訴、或輕於原審所認定之罪名方可,如不足以推翻原審所認定罪刑之證據,即非足生影響於原判決之重要證據。
三、經查:
(一)、右開聲請意旨㈠㈥所稱,係對犯罪構成要件是否成立所為之爭執,與「重要
證據漏未審酌」之再審理由有間;又該證據資料等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即已提出,為當事人所明知,並經事實審法院加以審酌,惟未採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自非所謂漏未審酌。另聲請意旨㈧所述,亦屬法律見解之爭執,自均非適法之再審理由。
(二)、聲請再審意旨㈢㈣所述,係就原確定判決已加以審酌並敘明其不予採信之理
由(見原確定判決第十四頁第十二行至第十六頁第五行),再為重複之爭執。另聲請再審意旨㈤所述,不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憑以定罪之證據,亦即非屬足生影響於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故原確定判決縱未於理由內詳加指駁,上開證據亦不足認定受判決人應受無罪、或免訴、或輕於原審所認定之罪名,依前揭說明,自非屬重要證據漏未審酌。
(三)、聲請再審意旨㈦㈨所述,顯與論罪科刑之依據無涉,自非屬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
(四)、另聲請再審意旨㈡所述,係案件之審判是否違背法令,非再審程序所能審查,此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舉各項理由,或屬法律見解之爭執,或就原審證據之取捨為重覆爭執,或與聲請人犯罪之成立無涉,均非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所謂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劉 壽 嵩法 官 江 國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秋 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