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三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統一編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律師
林鴻文律師右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甲○○、丙○○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訊問後,認被告二人犯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強盜殺人等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同日執行羈押,及至九十三年四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洪 昌 宏法 官 陳 國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 棟 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