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 告 乙 ○
辛○○丙○○丁○○甲○○被 告 庚○○
己○○林奇熙戊○○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號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李 春 地法 官 鄧 振 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佩 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