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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重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 告 乙 ○

辛○○丙○○丁○○甲○○被 告 庚○○

己○○林奇熙戊○○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號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李 春 地法 官 鄧 振 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佩 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