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
祥久報關有限公司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魏 新 國法 官 楊 炳 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素 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