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三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項目包含醫藥費133213元、工作損失0000000 元及精神撫慰金500000元等,但未具體指明其計算之依據。且被告除否認傷害外,就原告支出醫藥費之數額及是否有工作能力損失,均有爭執。亦即原告之請求之項目,內容繁雜,在如何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施俊堯法 官 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淑蘭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