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3年度附民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3 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3年度附民字第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王詠寰法 官 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文美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