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附民上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六三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兼 右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因誹謗案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八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誹謗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 俊 堯法 官 蘇 隆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 素 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