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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上易字第 22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上 訴 人即 自 訴人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73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丙○○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初在臺北市華國大飯店黃銘得在場之情形下,對自訴人要求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70 元高價收購其股份未果後,即掩飾其等自92年10月起業已對碼式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碼式特公司)多次查帳之事實,並以此為基礎,基於概括犯意,意圖使自訴人名譽及信用毀於一旦,為下述之犯罪行為:㈠被告等於93年3月25日先發文經濟部等相關單位,並繼於3月31日在臺北市市議會以所謂「揭發股市違法吸金掏空舞弊案」之公開記者會,以文字及圖畫誹謗自訴人之名譽並散佈流言妨害自訴人之信用,函文內容如下:⑴被告等誣陷自訴人與上櫃公司碼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碼斯特公司)共同策劃營利假象、製造假帳、欺騙社會大眾之資金數十億元,涉嫌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暴力恐嚇、妨害自由、逃漏近億國稅…等多重犯罪行為,將嚴重影響股市投資大眾之財產權益等語。⑵進一步誹謗自訴人係「人頭」董事長,並曾任職警員,因過離職,專門勾結流氓、黑道恐嚇威脅打擊公司監察人、小股東、並配合蔡水河、李文慶作假帳掏空碼式特公司,再依計劃由碼斯特公司併吞碼式特公司。且誣陷自訴人連續於92年8月28日至93年2月13日間4次教唆流氓20多人恐嚇、威脅被告等,不得查閱公司帳冊、否則全家性命安全難保。⑶再誣陷自訴人以暴力方式掌控碼式特公司,於93年1月5日配合蔡水河、李文慶之計謀與蔡之配偶巫淑貞合作把碼式特公司以違反公司法之程序及偽造監察人之簽名,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註銷更名為迪士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克公司)。⑷誣陷自訴人於93年2月間連續多次逼脅被告乙○○同意將迪士克公司92年度之帳以兩套帳方式逃漏約3000萬元之稅金。⑸誣陷自訴人利用流氓掌控公司,於92年9、10月間,配合蔡水河偷偷將迪士克公司之3條DVD生產線搬運至碼斯特公司內湖安康路工廠,含技術人員一併過去,以配合碼斯特公司以2億6千萬購買生產線設備之營運宣傳。又被告丙○○另於93年3月31日之記者會接受聯合報記者訪問,稱其4次要查公司帳,但都被拒絕,同時被對方即自訴人找來黑道恐嚇。而4月1日聯合報報導上情,係運用媒體誹謗自訴人並散布流言妨害自訴人之信用。因認被告二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及刑法第313條之損害信用罪。其二人一行為同時損害數人名譽及信用,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云云。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而言,實質上一罪固屬同一事實,牽連犯、連續犯、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亦屬同一案件(參看最高法院49年臺非字第20號、55年臺非字第176號判例)。此即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係為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

三、經查,迪士克公司(自訴人為該公司代表人)於93年8月16日下午3時22分對被告二人提起自訴,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自字第52號審理中,觀之該自訴狀所載犯罪事實,係指被告二人先後於93年3月25日發函與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及93年3月31日於臺北市市議會召開記者會,散布「揭發股市違法吸金掏空舞弊案」函文,及被告丙○○接受記者訪問誣指遭自訴人找黑道恐嚇等情,涉嫌誹謗及損害迪士克公司、碼斯特公司、李文慶、詹秦涼、蔡水河、巫淑貞、李建國及本件自訴人甲○○之信用等犯行,此有該案卷影本在卷足憑。本件自訴人就同一案件於93年8月16日下午4時55分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件之自訴人係迪士克公司,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自訴人係甲○○,但兩案所指訴被告二人之犯罪事實均相同,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案件現尚未審結,此有本院94年12月19日電話通聯紀錄可稽),原審以本件自訴程序違背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乃依同法343條、第303條第7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自訴不受理判決,經核並無不合。

四、自訴人提起上訴,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楊照男法 官 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進忠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