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980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榮宗律師
劉貹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8號,中華民國94年4 月2日第一審判判(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
13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曾於民國8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84年度易字第79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上訴駁回而確定,於88年12月26日假釋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2年
2 月間,在臺北市○○區○○○路○○○號3樓成立「誠立電腦資訊工作室」(未經商業登記),嗣於同年8月搬遷至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其明知該工作室未經設立登記,且未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交通部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登記並領得「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許可執照」,依法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92年2月間起,多次向真實姓名不詳之蕭姓男子等人購買而蒐集各類個人或工商私密資料共計2千多萬筆,並在各大報紙刊登「千禧年新商名單」之廣告,以每筆新台幣(下同)0.6至0.8元不等之價格販賣給乙○○及綽號小謝、小張及房屋仲介業、幼教業等不特定人,並應各該購買資料客戶之需求,以電腦編排資料,或將個人資料列印於報表、標籤上,或燒錄於光碟內,而進行電腦處理後,再交付各該買主使用於拓展業務或轉賣營利使用。
二、乙○○係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之1「瑟菲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瑟菲思公司)及「東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瑟菲思及東榆公司之營業項目分別為:國際貿易業、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一般徵信服務等,及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資料處理服務業等,且未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交通部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登記並領得「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許可執照」,依法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91年間起,因其客戶需要寄件名單,遂多次自丙○○、萬士通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劉士吉涉嫌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3年度偵字第15377號提起公訴)、優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唐浚蔚(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3年度偵字第4616、5529、6480、6697、6836號提起公訴),購得而蒐集各類個人或工商私密資料共計24萬7千多筆,並自行寄發印有「行銷尖兵2004年最新工商名單」之廣告,以每筆資料0.5至1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蔡素卿、李宗周等保險公司、銀行業之業務人員及補教業等不特定公司行號或個人,且依客戶需求印製成個人資料電腦連續報表或姓名、地址名條貼紙。丙○○、乙○○販售前述個人及工商企業私密資料予不特定客戶後,各該客戶即由所獲得之個人資料所載電話、地址寄發廣告、電話聯絡予個人資料持有者,致使個人資料之所有人壬○○、己○○、王姵鈞、戊○○、丁○○、凌雲芸、甲○○、庚○○、癸○○、辛○○等人,均因個人私密資料遭外洩利用,屢接獲產品行銷或展業電話、廣告文宣及簡訊,不勝困擾,造成生活不便,足認已生損害於上開人等。
三、嗣於93年6月1日上午10時及11時許,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持搜索票分別至乙○○前揭公司及丙○○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之工作室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1至4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壬○○、己○○、戊○○、丁○○、甲○○、庚○○、癸○○、辛○○等人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乙○○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原審卷第37至第45頁審判筆錄參照),嗣於本院審理被告丙○○亦稱:「我們對於來開庭的被害人,開完庭之後,都有在法庭外面賠償他們金錢。」另乙○○亦稱:「已經有賠償被害人。」等語(見本院卷94年12月6日審判筆錄),核與被害人壬○○、己○○、王姵鈞、甲○○、癸○○、戊○○於警訊及偵查中(核退偵卷第53頁至57頁、第59頁至62頁、第65頁至第67頁、第337頁至第338頁、第341頁至第342頁)及證人蔡素卿、李宗周、翁小惠於警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核退偵卷第28頁至第32頁、第35頁至第39頁、第40頁至第44頁),並有扣案如附表1、3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被告二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乙○○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至於被告二人之辯護人於本院所呈之辯護狀載稱:「被告丙○○成立『誠立電腦工作室』,及被告乙○○代表之『瑟菲思公司』、『東榆公司』均非屬徵信業者,則原審判決如何認定其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七款之徵信業,而認其應取得執照?」云云。惟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為規範對象,非公務機關依同法第三條第七款規定,乃指『指前款(即公務機關)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一)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二)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三)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而查被告丙○○成立「誠立電腦工作室」,及被告乙○○代表之「瑟菲思公司」、「東榆公司」,均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此有法務部94年7月12日法律決字第0940700406號函、經濟部94年7月25日經商字第09402106300號函、經濟部94年7月25日經商字第09402106301號函、及台北市商業管處理94年10月21日北商二字第09434909200號函在本院卷附可稽。是被告二人係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等情,至為明顯,洵堪認定,是被告辯護人執此之辯稱,洵屬無據,併予敘明。
三、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丙○○及乙○○係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之規定,而犯同法第33條意圖營利違反前項規定之罪。被告丙○○及乙○○先後多次犯行,各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
(二)被告丙○○有如事實欄所示前科紀錄,經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遞加重其刑。
四、原審以被告丙○○及乙○○二人罪證明確,就丙○○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刑法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及乙○○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刑法第56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丙○○及乙○○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一時心起貪念犯本件犯行以致危害他人之隱私權,且此種對個人資料之不加尊重之態度,正係導致目前詐騙集團橫行之源流大蠹,間接助長犯罪,惟本件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尚輕,且被告2人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已賠償多位被害人之金錢,以為補償,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供稱:「已無繼續從事此種不法蒐集個人資料之犯罪」等語(見本院卷94年6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足見被告二人業已悔改。再者,被告二人又尚係因不諳法令,以為報章雜誌分類廣告上已有許多兜售工商資料之商業行為,以為經營此等行業,不需經過許可所為,而被告丙○○已有前科紀錄及其等之犯罪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丙○○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及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另乙○○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及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又附表
二、四所示之物,雖係被告二人所有,但並非專用以犯本件犯罪所用,或僅係被告二人個人私人用品而根本與本件犯罪無涉,不宣告沒收等。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公訴人上訴意旨陳稱原審判刑過輕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陳 世 宗法 官 周 煙 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韋 杉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登記及發給執照。
前二項之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7 條、第8 條、第18條、第19條第1 項、第2項、第23條之規定或依第24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 │所有人 │數量 │├──┼───────────────┼──────┼─────┤│1 │電腦主機 │丙○○ │參套 │├──┼───────────────┼──────┼─────┤│2 │印表機 │同上 │貳台 │├──┼───────────────┼──────┼─────┤│3 │列印之蔡耀棟等個人報表資料 │同上 │陸冊 │├──┼───────────────┼──────┼─────┤│4 │列印之標籤貼紙 │同上 │貳冊 │├──┼───────────────┼──────┼─────┤│5 │客戶訂購之列印報表資料 │同上 │肆冊 │├──┼───────────────┼──────┼─────┤│6 │估價單 │同上 │玖冊 │├──┼───────────────┼──────┼─────┤│7 │快遞送貨單 │同上 │貳冊 │├──┼───────────────┼──────┼─────┤│8 │刊登之工商廣告資料 │同上 │壹冊 │├──┼───────────────┼──────┼─────┤│9 │高雄市政府公報及經濟部公報 │同上 │各壹份 │├──┼───────────────┼──────┼─────┤│10 │抽取式硬碟 │同上 │壹台 │├──┼───────────────┼──────┼─────┤│11 │硬碟 │同上 │壹顆 │├──┼───────────────┼──────┼─────┤│12 │燒錄販售之個人及工商資料光碟 │同上 │壹拾柒片 │├──┼───────────────┼──────┼─────┤│13 │含個人資料之磁片 │同上 │貳片 │├──┼───────────────┼──────┼─────┤│14 │印表機色帶 │同上 │壹箱 │└──┴───────────────┴──────┴─────┘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 │所有人 │數量 │├──┼─────────────────┼──────┼─────┤│1 │銀行存摺 │丙○○ │肆冊 │├──┼─────────────────┼──────┼─────┤│2 │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 │同上 │貳冊 │├──┼─────────────────┼──────┼─────┤│3 │學校通訊錄 │同上 │壹冊 │├──┼─────────────────┼──────┼─────┤│4 │廣告費收款明細文件 │同上 │壹份 │├──┼─────────────────┼──────┼─────┤│5 │周顧問寄之限掛信封 │同上 │貳張 │├──┼─────────────────┼──────┼─────┤│6 │誠立資訊公司章 │同上 │壹顆 │├──┼─────────────────┼──────┼─────┤│7 │空白光碟片 │同上 │壹盒 │├──┼─────────────────┼──────┼─────┤│8 │印表機色帶 │同上 │壹箱 │├──┼─────────────────┼──────┼─────┤│9 │牛皮紙帶 │同上 │壹箱 │├──┼─────────────────┼──────┼─────┤│10 │空白標籤貼紙 │同上 │壹拾伍箱 │├──┼─────────────────┼──────┼─────┤│11 │報表紙 │同上 │陸箱 │└──┴─────────────────┴──────┴─────┘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 │所有人 │數量 │├──┼─────────────────┼──────┼─────┤│1 │廠商個人資料 │乙○○ │參冊 │├──┼─────────────────┼──────┼─────┤│2 │郵件收件人標籤 │同上 │壹冊 │├──┼─────────────────┼──────┼─────┤│3 │資料光碟 │同上 │肆拾玖片 │├──┼─────────────────┼──────┼─────┤│4 │標籤 │同上 │壹批 │├──┼─────────────────┼──────┼─────┤│5 │資料磁片 │同上 │肆拾參片 │└──┴─────────────────┴──────┴─────┘附表四:
┌──┬─────────────────┬──────┬─────┐│編號│物品名稱 │所有人 │數量 │├──┼─────────────────┼──────┼─────┤│1 │燒錄機 │乙○○ │壹台 │├──┼─────────────────┼──────┼─────┤│2 │電腦主機 │同上 │壹台 │├──┼─────────────────┼──────┼─────┤│3 │信封袋 │同上 │陸箱 │├──┼─────────────────┼──────┼─────┤│5 │客戶管理資料 │同上 │柒冊 │├──┼─────────────────┼──────┼─────┤│6 │下單流程進度管理表 │同上 │貳冊 │├──┼─────────────────┼──────┼─────┤│7 │筆記本 │同上 │陸冊 │├──┼─────────────────┼──────┼─────┤│8 │名片 │同上 │參頁 │├──┼─────────────────┼──────┼─────┤│9 │電子郵件資料 │同上 │參頁 │├──┼─────────────────┼──────┼─────┤│10 │經銷商基本資料 │同上 │壹冊 │├──┼─────────────────┼──────┼─────┤│11 │傳真文件 │同上 │柒頁 │├──┼─────────────────┼──────┼─────┤│12 │DM資料 │同上 │壹冊 │├──┼─────────────────┼──────┼─────┤│13 │查詢單、筆記資料 │同上 │壹冊 │├──┼─────────────────┼──────┼─────┤│14 │報價單 │同上 │壹拾貳頁 │├──┼─────────────────┼──────┼─────┤│15 │請款單、訂單等資料 │同上 │壹冊 │├──┼─────────────────┼──────┼─────┤│16 │運費明細表 │同上 │壹冊 │├──┼─────────────────┼──────┼─────┤│17 │客戶傳真資料 │同上 │壹冊 │├──┼─────────────────┼──────┼─────┤│18 │發票明細表 │同上 │壹冊 │├──┼─────────────────┼──────┼─────┤│19 │雜文資料 │同上 │壹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