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正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4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7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祐輔
法 官 邱瑞祥法 官 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素花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