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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上訴字第 12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正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95年3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江國華法 官 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素花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