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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上訴字第 5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568號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甲○○ 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2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5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廖 紋 妤法 官 江 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秋 萍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