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4年度交上訴字第10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之內容包含醫藥費、復健費、薪資賠償、精神慰撫金等部分,確屬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蘇隆惠法 官 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思云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