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少連上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文淵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家暴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94年
2 月1 日執行羈押,至94年4 月30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於訊問後,自94年5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陳貽男
法 官李世貴法 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