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20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U.S.代 理 人 郭慧雯律師
洪慶順律師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將刑事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3892號刑事判決主文及事實部分登報,其刊登方式如附表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及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同法第九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意圖營利擅自共同連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違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業經本院於93年04月30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38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確定,茲該案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聲請命被告將判決書登報,揆之前揭規定,應予准許。至刊登之範圍及方式,聲請人既未表示意見,自應由法院依職權審酌定之。次按本院前開刑事判決書全文篇幅長達15頁,全文刊登顯屬不易,本院認僅就該判決之主文及事實刊登於報紙即足達回復聲請人著作權之效果,聲請人請求將判決書全文刊登,本院認核無必要,逾此部分之聲請,爰依法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昭樹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附表:
一、刊登之新聞報:於合法發行之新聞紙(報紙),擇一刊登。
二、刊登之日數:一日。
三、刊登之版面:不固定版。
四、刊登之字體:黑色普通字體;標題四號字,內文六號字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