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脫逃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周占春法 官 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進忠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