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選上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王嘉斌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選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長溪
法 官 陳春秋法 官 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月女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