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蕭俊龍律師被 告 乙○○上列原告因被告侵占案件(94年度上易字第39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乙○○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下同)30,235,000元,及自民國9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詳如附件(一)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罪部分,業經本院認定無此部分之犯罪行為,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趙功恒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素秋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