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2473號上 訴 人即自訴人 甲○○自訴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被 告 上順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代表人 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27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被告上順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兼代表人乙○○均無罪,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如附件)。
二、自訴人上訴意旨雖以被告係詐騙伊簽署自願離職書,且所給付者係資遣費,並非退職金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撤銷改判,為查原判決已就上訴意旨指摘之事項,詳敘其理由,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旻弘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