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733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莫怡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92號,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續字第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甲○○前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間,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址:http://t
w.bid.yahoo.com/),以新台幣(下同)300元之價格,標得乙○○拍賣之全新T-parts粉橘白蕾絲兩件式上衣(含背心、外套各乙件,拍賣編號為0000000000號),乙○○即依約將上開上衣寄送甲○○,詎甲○○於收貨後發現有瑕疵,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概括犯意,自92年11月17日零時40分許起,至同日9時47分許,透過電腦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連結至上開網站後,以其申請之「nuunuu0915」帳號及密碼登入,並在乙○○向上開網站以「sisiring」帳號及密碼所申請,供拍賣私人物品虛擬空間之評價欄上刊登「你所拍賣之上衣背心有褪色跡象、污損致可丟棄於資源回收筒之瑕疵,係蓄意欺騙、毫無誠信、不肖投機之人士及厚顏無恥不負責任,曾以同樣手法詐騙另一帳號為deartomosaka之買家」等不實而足以毀損乙○○名譽之事等文字,並於同年月20日,委託信誼商務法律事務所楊慧如律師,發函至國立成功大學,指摘乙○○有詐騙行徑並教唆他人誹謗等不實而足以毀損乙○○名譽之事。案經乙○○訴請偵辦,因認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又被告先後多次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請依連續犯論處等語。另檢察官於94年度蒞字第9158號補充理由書略以:「甲○○前於民國92年11月間,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址:http://tw.bid.yahoo.com/),以新臺幣(下同)三百元之價格,標得乙○○拍賣之全新T-parts粉橘白蕾絲兩件式上衣(含背心、外套各乙件,拍賣編號為0000000000號),乙○○即依約將前揭上衣寄送甲○○。詎甲○○於收受衣物後發現有瑕疵,不思與乙○○商妥前揭買賣糾紛之解決事宜,竟萌生意圖散布於眾之概括犯意、散布流言損害他人信用之犯意,先自92年11月16日05時08分許起,至翌日即同年月17日09時47分許,透過電腦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連結至前揭拍賣網站。再以其申請之「nuunuu0915」帳號及密碼登入,並在乙○○向上開網站以「sisiring」帳號及密碼所申請而供拍賣私人物品虛擬空間之評價欄上,接續刊登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毀損名譽、不實流言等文字,而指摘並傳述足以毀損乙○○名譽及乙○○於該拍賣網站上之經濟聲譽。甲○○復承前揭意圖散布於眾之概括犯意,而於同年月20日,委託信誼商務法律事務所楊慧如律師,發函至國立成功大學,於該函文主旨欄指摘乙○○涉有尚未經司法認定而違犯詐欺、誹謗等刑、民事責任,並央請該校處理等之毀損乙○○名譽情事,並因而傳述於該校承辦學生違反校規之有關人員」。則增列被告所涉犯之罪嫌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第313條損害信用罪嫌,關於第313條損害信用罪嫌,係被告甲○○以一接續在網頁評價欄上發表妨害告訴人名譽及信用之行為,而同時觸犯妨害名譽與損害信用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論以損害信用罪,並於補充理由書附表,列出附表之誹謗及損害信用文字編號1至編號93。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69年度臺上字第1531號判決參照)。再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且證人之證言固非不得做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惟須此項證言無瑕疵可指,且與事實相符者,始足當之,苟證人之證言有瑕疵時,即不得做為不利被告認定之唯一依據。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第161條(下稱本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明訂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參照本法修正前增訂第163條之立法理由謂「如認檢察官有舉證責任,但其舉證,仍以使法院得有合理的可疑之程度為已足,如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已足使法院得有合理的可疑,其形式的舉證責任已盡」)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同條第2、3、4項,乃新增法院對起訴之審查機制及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以有效督促檢察官善盡實質舉證責任,藉免濫行起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第163條釐訂法院與檢察官調查證據責任之分際,一方面揭櫫當事人調查證據主導權之大原則,並充分保障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時,訊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之權利(同條第1項);另一方面例外規定法院得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補充性,必待當事人舉證不足時,法院始自動依職權介入調查,以發見真實(同條第2項);再增訂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前,應踐行令當事人陳述意見之程序(同條第3項),以貫徹尊重當事人查證之主導意見,確保法院補充介入之超然、中立。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犯前述罪嫌係以:【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有於前揭時、地上網刊登告訴人乙○○蓄意詐欺等文字,並委請律師發函至國立成功大學,指摘告訴人有詐騙行徑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伊當初是標購全新之上衣,但收到貨物時,發現卻是舊品,有褪色跡象,是告訴人騙伊云云。然查,前揭犯罪事實,除據告訴人指述在卷外,復有前揭網頁列印紙數張附卷可查,況被告若於收受貨品時認有瑕疪,告訴人已要求被告主張解約,願意全額退款,請被告寄回貨品,並已先退還一半款項,被告卻不交還貨品,復於網站上自稱係領有律師資格之律師,連續以蓄意欺騙等文字攻訐告訴人,難認無散布於眾之意圖,另被告僅因買賣之細故,即發函國立成功大學指稱告訴人「以不實標示誘使不知情之買方支付款項……何以培育之學子竟是是非不分?」等語,顯有誹謗之犯意。又釋字第509號之解釋文內容,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並非謂行為人得毫無限制指摘他人而不須負責,觀之被告於前開網頁上所登載之文字,顯已踰越「就事論事」之界定,而達毀損他人名譽之範圍】等為主要論據。亦即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及同法第313條之損害信用罪嫌,係以:㈠、乙○○寄送貨品之掛號函件執據影本、郵局交易明細表影本、nuunuu0915與sisiri
ng 對話之yahoo電子郵件影本、T-parts粉橘白蕾絲兩件式上衣之拍賣網頁一紙及照片三張、奇摩拍賣評價網頁影本、
㈡、信誼商務法律事務所民國92年11月20日(92)信如字第921120 01號函文一份、㈢、告訴代理人林政緯警詢及偵查指訴、㈣、被告警詢供詞及其答辯狀,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否認加重誹謗及損害信用犯行,辯稱略以:「評價欄上之評價並非我上網所留,當時nuunuu0915帳號及密碼同時供給許多朋友使用上網,且家中網路故障,身體又不好,不可能熬夜上網與告訴人打筆仗」等語,而辯護意旨則略稱:「㈠、檢方所指評價欄之網頁列印資料,係告訴人所提供,被告之前並未看過,經向雅虎奇摩網站查詢,其回覆稱並未保存,故此網頁列印資料應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㈡、本案與告訴人打筆仗的,是湛小霞及其他為被告打抱不平之熱心網友,縱其指摘告訴人之語氣過於強硬,或有反應過於強烈之情形,但所指情事均屬事實,絕無誹謗;㈢、被告委託律師發函給國立成功大學之函文內容亦均與實情相符,請學校幫忙出面處理,亦未違常理」等語。
五、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3所規定之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159條之5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認為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至於辯護意旨雖主張告訴人所提出有關sisiring拍賣檔案之評價欄網頁列印資料(發查卷第7至29 頁)屬於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然該網頁列印資料係用以證明曾有人使用「nuunuu0915」帳號在該評價欄上留言之情形,其證明之重點在於文書之形式而非其內容,本質上亦無任何可變性,且證人湛小霞於審判期日閱覽前開列印資料後,亦具結證稱:「有些是我寫的,有些不是我寫…我只有確定前面幾頁是我劃的是我貼的」(原審卷第251頁)等語,而該留言內容復與本案被告與告訴人間買賣糾紛細節相關,足證確曾有此等網頁列印資料內容之文字張貼於網站上,而非告訴人刻意虛構捏造。此份網頁列印資料既非虛構,又係以文書之物理性質、狀態作為證據,性質上即屬文書證據,而與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不同,並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當具證據能力。
六、關於公訴意旨所認被告甲○○在評價欄上刊登「你所拍賣之上衣背心有褪色跡象、污損致可丟棄於資源回收筒之瑕疵,係蓄意欺騙、毫無誠信、不肖投機之人士及厚顏無恥不負責任,曾以同樣手法詐騙另一帳號為deartomosaka之買家」等文字,與在92年11月16日05時08分許起,至翌日即同年月17日09時47分許,在評價欄上,接續刊登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毀損名譽、不實流言等文字等部分,經查:
㈠、公訴人以該nuunuu0915帳號為被告所申請,且前開兩件式上衣為被告所標買,而認如附表所示評價欄留言內容均係被告所刊登。然查,被告否認曾上網刊登如附表所示留言,辯稱略以:「衣服是要買來送給朋友湛小霞」等情,核與證人湛小霞證稱:「(這件衣服是被告買來送給你的?)是,因為那時我們常常互相送東西」(原審卷第248頁)相符。又被告辯稱:「當時帳號及密碼同時給許多人使用」等情,亦經證人即被告之朋友林欣怡、曾韻玲、曾韻珊及湛小霞於原審證述明確,且證人湛小霞更明確陳稱:「於收到衣服後曾返家上網刊登部分留言」等語,足證被告之辯解,尚非不可採。至於被告辯稱:「當時家中網路故障」等語,並據證人蘇清順證稱:「(你當時住在被告家裡,是否知道他們家網路是否可以上網?)我當時有想要上網查東西,但是剛好那段時間都不能上網」「(你說他們家這段時間無法上網,這段時間是多久?)就是在我住這一個禮拜的時間,當然我也不是天天都上網,我每天都會嘗試,一天至少嘗試一次」(你住那段時間,大約是幾月?)11月上旬到中旬之間」等語明確(原審卷第241頁、第243至244頁),且證人即被告之夫楊啟男亦證稱:「(你們家當時電腦可以上網?)沒有,當時網路好像有問題」等語(原審卷第253頁),以上證人所陳核與被告所辯相符,上開證人雖分別為被告之友人或配偶,但其等係經具結文後經過檢察官與辯護人交互詰問,且其等之證詞並無矛盾,是其等之證詞具有相當之證明力。
㈡、本案nuunuu0915帳號及密碼雖為被告所申請,且當時之網路郵件帳號為免費,然被告或有個人需求,於於92年08月09日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購買該公司5OMB之容量加大VIP信箱,有效期為一年。此有雅虎公司函在卷可查。而證人林欣怡於原審證稱稱:「(為何使用這個帳戶?)因為他的信箱是VIP比較好用」、「(帳戶是誰提供你用?)是被告,我跟他是朋友」、「(當初為何會提供給你用?)我知道他有提供很多人用,所以我借用他的信箱」等語(原審卷第232頁至233頁),證人曾韻玲於原審證證:「(為何使用這個帳戶?)因為那時當時使用此帳戶,網路拍賣上的評價比較高」等語(原審卷第235頁),證人曾韻珊於原審證證:「(在92年間你是否有使用nuunuu0915之帳戶?)有」等語(原審卷第237頁),證人湛小霞於原審證稱:「(你如何與賣方連繫?)用電子郵件」、「(在何處用與賣方連繫?)在我家,用被告的信箱,因為被告的信箱有很多人會在用,且她的助理也在用」、「(是否曾經利用被告信箱傳送訊息?)除了跟這件衣服有關的事情外,我沒有再用這個信箱跟賣方聯絡其他事情」、「(收到這個衣服一開始對賣方的評價是否由你所下?)一開始是我下的,但是後來其他網友也跟著一起下,隔沒有多久BBS站很多人都知道,因為賣方去BBS站號召很多人,來攻擊我們這個信箱,告訴人一直認為是被告發送的,另外被告自己個人網站也被貼上不堪入目的字眼」等語(原審卷第250頁),證人蘇清順於原審證稱:「(你當時住在被告家裡,是否知道他們家網路是否可以上網?)我當時有想要上網查東西,但是剛好那段時間都不能上網」、「(你說他們家這段時間無法上網,這段時間多久?)就是我住這一個禮拜的時間,當然我也不是天天都上網,我每天都會嘗試,一天至少嘗試一次」、「(你住那段時間,大約是幾月?)11 月上旬到中旬之間」等語(原審卷第241、243至244頁),且被告並提出曾韻玲等數人之共用被上訴人提供之帳戶44份證明書(原審卷第64至107頁),證明系爭nuunuu0915之帳戶確有多人無償借用。鑑於當時免費電子郵件之容量,與被告付費申請電子信箱之容量,則被告辯稱其網路帳號及密碼供朋友使用之詞,並非不可取。而前開衣服雖經由nuunuu0915帳號所買,但係被告購買送予友人湛小霞,且衣物送到當時亦有多人同時見聞,復經湛小霞上網留言表示對衣服瑕疵之評價,則關於該件買賣糾紛之資訊,自非僅有被告一人所能知悉,既無法以其留言之訊息內容限縮刊登者之範圍至僅有被告始可能刊登該等訊息,即不能單以被告係購買者,即認定其為留言之刊登者。再告訴人於原審證稱:「得知前開衣服有瑕疵、楊啟男之帳戶帳號及如附表所示留言,均係透過網路及電子郵件而知悉」,亦即並未與被告本人有通電話或見面討論,當亦無法確認刊登如附表所示留言之人即為被告本人。且公訴人復無法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所認定之前開事實為真,或前述證人所言有何與事實不符或矛盾之處,而如附表所示評價欄之留言內容,既無法確信為被告本人所刊登,亦無法證明被告與刊登者間有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等共犯關係,即無法以公訴意旨所引用之乙○○寄送貨品之掛號函件執據影本、郵局交易明細表影本、nuunuu09 15與sisiring對話之yahoo電子郵件影本、T-parts粉橘白蕾絲兩件式上衣之拍賣網頁一紙及照片三張、奇摩拍賣評價網頁影本、告訴代理人林政緯警詢及偵查指訴,及告訴人之證述等證據,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提出告訴人之上訴聲請狀雖記載略以:「網路上帳號有多人共用並非常態,此可參酌雅虎奇摩網路上之使用規範。再被告如授權其他人得任意使用其帳號時,其應可事先預見其必須承擔其他人之發言責任。再被告所提之證人也無人承認該妨害名譽之留言確係其所為,是故該證人之證詞明顯不足排除被告涉嫌之可能性。被告雖舉證其家中網路故障無法上網,但此也不能證明被告當時確實無法使用網路(被告仍可以在其他可上網之地點使用網路,因目前可提供上網之地點眾多,例如網咖)」等語,然所陳與以上具體之事證不符,並非可取。
七、關於被告委託律師發函予國立成功大學部分:
㈠、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89年7月7日著有第509號解釋,略以:「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據此,行為人如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發表之言論內容應屬真實,即無誹謗之故意,不應負誹謗刑責;而無須證明其言論內容、即誹謗之事確為真實(93年度台非字第108號)】,且【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之真實性,但依其所提之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論以誹謗罪,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甚明(90年度台非字第155號)】。
㈡、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曾委任楊慧如律師發函予國立成功大學,然由該函文之主旨記載「為貴校學生違犯詐欺、誹謗等刑、民事責任乙事,敬請貴校予以適當處置,以維校譽為禱」,可知被告當時係因認告訴人為成功大學之學生,乃委請律師發函促請該校對該生行為作適當之處置,此與常理並無違背。次經本院函詢該校針對前揭函文之處理情形,該校則將曾處理該函文之相關職員之姓名及職銜函覆原審法院,有該校94年8月1日成大學字第0940004123號函及所附公文流程附卷可稽(原審卷第154至156頁),該校曾經接觸過該函文者固非僅一人,但均為依照正常處理程序所經辦之相關人員,其範圍自屬特定,且告訴人亦自稱該校未曾就該函文主動與其接觸(原審卷第293頁),足見該函文僅為告訴人一人及成功大學處理此等事務之相關人員所知悉,而未達散布於眾之程度。另被告既僅委請律師發函予國立成功大學(副本亦僅送告訴人),而未再將該函文散布予其他不特定人,即難認其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㈢、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提出告訴人之上訴聲請狀雖記載略以::「是否有散佈於眾之意圖並不能以事後有幾個人可以接觸該信函來推斷,應從被告主觀來推斷。如被告當時無散佈於眾之意圖時,應明確註明收件者(例如成功大學之校長),然被告為何只寫成功大學,而故意不指明收件人?(執行發函者是律師難道連須寫明收件人基本認識也沒有嗎?)」等語。然查,告訴人乙○○於原審證稱:「(這件衣服在寄出時是否妳本人?)是」、「(妳有無檢視衣服?)我有看衣服正反面折好放在塑膠袋裡面」、「(證物一所列H2O這件衣服是否你拍賣嗎?)是」、「(這套衣服的買方是否叫作DEARTOMOSA KA?)是」、「(這件衣服的買家收到後評價欄上有寫有點被欺騙的感覺?)是」、「(這件衣服是否妳所賣出?)是」等語(原審卷第8至9頁),足徵告訴人知悉買方對於衣服瑕疵有意見,而證人湛小霞證稱:「有些是我寫的,有些不是我寫」、「我只有確定前面幾頁是我劃的是我貼的」(原審卷第251頁)等語,即附表92年11月16日5時8分許起,至翌日即同年月17日9時47分許之評價留言部分係其所為,然該評價留言之同時與之後,告訴人在網路上與其他網友對被告有諸多並非買賣評價之文字敘述,且諸多涉及情緒性或使用不當字句(外放附件往評價留言列印紀錄),更於網路搜尋被告於網路之個人資料等等,亦即身為告訴人之賣方,並未遵循附件雅虎公司之拍賣政策規則,循正確方式處理買賣紛爭,則被告為保護其權益,於92年11月20日委請律師發函,其所陳述者係真實之情事,亦為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依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與第311條第1款之規定均屬於不罰,且並無誹謗之故意,是依據前述說明,尚難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八、關於檢察官於補充理由書所主張之被告甲○○所為,除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以外,尚觸犯刑法第313條損害信用罪嫌,即認為被告先後多次於網頁評價欄所為係觸犯毀損告訴人名譽及損害告訴人信用之犯嫌等情,經查,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之規定為:「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本件關於評價欄之留言並非被告所為,業經敘明理由於前,且告訴人提出評價留言之同時與之後,告訴人在網路上對被告有諸多並非買賣評價之文字敘述,且涉及情緒或不當字句,又本件買賣之標的物T-parts粉橘白蕾絲兩件式上衣(含背心、外套各乙件,拍賣編號為0000000000號)有瑕疵之事實,有原審筆錄與相片在卷可查,該筆錄之記載略以:「經檢視全件外套內外、除領口及袖口的白蕾絲部分外,其餘部分均有如編號一、二照片所示之起毛球現象;另外套之正面,…不規則點狀或條件淡藍色染色部分,其大小約有零點五分公分至二公分。而外套反面亦有如編號四、五照片所示大面積之不規則點狀、條狀或塊狀淡藍色染色部分,其於數字6至10之範圍內呈現不均勻散布,及袖子上(數字11),其大小約有零點五分公至四公分。背心一件:
經檢視全件背心內外均有如編號六、七照片所示之起毛球現象;另背心正面均有如編號八照片所示大面積之不規則點狀、條狀或塊狀淡藍色染色部分,並於數年13至15範圍內呈現不均勻散布,其大小約有零點五公分至九公分」等,可知告訴人於92年在奇摩拍賣網站上標賣針織背心加小外套,標明「全新」(網址:http://tw.f2.page.bid.yahoo.com/tw/auction/b585707」(偵卷第116頁),即有疑問,且此項瑕疵依據告訴人乙○○證稱:「(這件衣服在寄出時是否妳本人?)是」、「(妳有無檢視衣服?)我有看衣服正反面折好放在塑膠袋裡面」、「(證物一所列H2O這件衣服是否你拍賣嗎?)是」、「(這套衣服的買方是否叫作DEARTOMOSAKA?)是」、「(這件衣服的買家收到後評價欄上有寫有點被欺騙的感覺?)是」、「(這件衣服是否妳所賣出?)是」等語(原審卷第8至9頁),亦為告訴人所知悉,則被告委請律師發函於告訴人就讀之成功大學,其所為即與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等並不相當,本件檢察官起訴時並未敘述被告涉犯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嫌,雖於補充理由書增列被告涉犯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嫌,但因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散布,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自難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嫌。
九、綜上,本件依據最高法院對於大法官會議第509號之實務判決,以及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為公訴意旨所認之評價留言,,且被告委請律師發函所陳係真實復因係為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又檢察官並未對被告之犯第310條第2項之故意舉證等,應認為公訴意旨所認被告之犯嫌尚無從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被告無罪,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其無罪之諭知,經核原判決並無違誤,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以前詞,提起上訴,以推測之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薰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法 官 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彥蕖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附表:敘述方式:編號、日期、時間、誹謗及損害信用文字、頁
數
1、2003年11月16日、5:08、我發現另一位買方也說您衣服起毛球是舊的!有點被騙的感覺!P.2
2、2003年11月16日06:13、買方...甚至追究詐欺刑責。
3、2003年11月16日12:19、不誠實…蓄意欺騙。
4、2003年11月16日、12:22、是你毫無誠信!將舊衣服佯稱成新品賣!
5、2003年11月16日12;34、...也改變不了此次欺騙的事實。
6、2003年11月16日12:40、...憑空杜撰對我污磯、毀謗。
7、2003年11月16日14:05、...顯有蓄意欺騙之虞!
8、2003年11月16日14:08、另一位買方也說您衣服起毛球是舊的!有點被騙的威覺!
9、2003年11月16日14:20、你自己涉嫌欺騙…妳無非是怕我追究詐欺責任…、P.5。
、2003年11月16日、14:36、為何要蓄意欺騙?
、2003年11月16日、14:48、別再自圓其說!另一位買方也說您衣服起毛球是舊的!有點被騙的感覺!
、2003年11月16日、15:27、我會依法追究你的責任。以免其他人受騙!P.7
、2003年11月16日、15:37、圖片跟寄來的東西不同一樣有詐欺之虞。
、2003年11月16日、15:40、妳蓄意欺騙!
、2003年11月16日、15:50、... 之前蓄意欺騙拍的不清不楚的舊照片。
、2003年11月16日、16:25、...沒知識也要有常識!P.8
、2003年11月16日、16:28、光妳寫這些對本人的毀謗與污衊之評價!才足構成誹謗及公然侮辱。
、2003年11月16日、16:28、光妳寫這些對本人的毀謗與污衊之評價!才足構成誹謗及公然侮辱。
、2003年11月16日、19:09、犯了錯還以如此手段粗鄙卑劣!惡劣之至!
、2003年11月16日、19:26、妳還在此搬弄是非!真無品!
P.9
、2003年11月16日、19:38、滿口謊言不合邏輯!妳蓄意欺騙,妳將穿淘汰的瑕疵髒舊衣服當新品賣!... 我與另一位買會上當嗎?
、2003年11月16日、19:41、滿口謊言不合邏輯!妳蓄意欺騙,妳將穿淘汰的瑕疵髒舊衣服當新品賣!... 我與另一位買會上當嗎?
、2003年11月16日、19:44、之前另一位買方也說您衣服起毛球是舊的!有點被騙的感覺!... 妳分明蓄意欺騙在以圖片看不出為理由,來規避責任!
、2003年11月16日、19:59、... 你還在此搬弄是非!真無品!
、2003年11月16日、20:11、你根本是蓄意欺騙!當初買方deartomosaka跟我有同樣的遭遇!
、2003年11月16日、20:40、...顯有詐騙之虞!
、2003年11月16日、20:49、... 你這個人不僅毫無誠信!而且沒良心!我之所以要仗義執言揭發你!就是怕有網友再上當!
、2003年11月16日、20:56、... 這樣才不會使不肖投機的賣方再騙人!方能起嚇阻作用防止其他網友上當!
、2003年11月16日、21:50、.. 你寫的評價粗鄙沒禮貌!有點水準好嗎?騙錢還敢謾罵污衊別人!敢投機取巧騙錢就不要怕別人揭發被人告!
、2003年11月16日、21:58、真是無恥!... 你騙我錢還敢反咬我!P.11
、2003年11月16日、21:59、你真是厚顏!莫在此丟人現眼!
、2003年11月16日、22:11、真是厚顏無恥不負責之人!
、2003年11月16日、22:14、... 倒是你對本人的毀謗與污衊之評價!才足以構成毀謗及公然侮辱!
、2003年11月16日、22:15、... 倒是你對本人的毀謗與污衊之評價!才足以構成毀謗與公然侮辱!
、2003年11月16日、22:17、妳是否有受害妄想症!妳詐騙我在先!... 倒是妳對本人的毀謗與污衊之評價!才足構成毀謗及公然侮辱!
、2003年11月16日、22:19、妳是否有受害妄想症!妳詐騙我在先!... 倒是妳對本人的毀謗與污衊之評價!才足構成誹謗及公然侮辱!
、2003年11月16日、22:21、妳詐騙我在先…還栽贓污磯!P.12
、2003年11月16日、22:27、…妳真是窮盡毀謗之能事!...別想模糊妳欺騙不誠實的焦點!
、2003年11月16日、22:32、妳如此投機取巧!欺善怕惡!若非今日我挺身出現幫大家索回公道,將來有諸多網友受害!
、2003年11月16日、22:40、... 居然會遇到你這樣惡劣囂張的人!
、2003年11月16日、22:43、...以免你再肆無忌憚去騙人!
、2003年11月16日、22:44、...有詐欺之虞!
、2003年11月16日、22:51、...真是厚顏無恥不負責之人!
、2003年11月16日、23:09、... 倒是妳對本人的毀謗與污衊之評價,才足構成毀謗及公然侮辱!
、2003年11月16日、23:10、... 倒是妳對本人的毀謗與污衊之評價,才足構成毀謗及公然侮辱!
、2003年11月16日、23:13、...沒知識要有常識!
、2003年11月16日、23:14、... 光妳寫這些對本人的毀謗與污衊之評價!才足構成毀謗及公然侮辱!
、2003年11月16日、23:20、妳欺騙我在先!再污衊、栽贓我!把妳欺騙的事實全部栽贓給我!... 我是仗義執言揭發妳的罪證!
、2003年11月16日、23:22、妳欺騙我在先!再污衊、栽贓我!把欺騙的事實全部栽贓給我!是妳到處張貼本人騙人之不實言論...。
、2003年11月16日、23:27、妳欺騙我在先!再污衊、栽贓我!把欺騙的事實全部栽贓給我!是妳到處張貼本人騙人之不實言論...。
、2003年11月16日、23:29、妳真是窮盡毀謗之能事!... 別想模糊妳欺騙不誠實的焦點!P.14
、2003年11月16日、23:33、妳倒很會裝好人!... 轉身又到我評價毀謗、污衊、栽贓!... 妳騙我錢還想反咬我!
、2003年11月16日、23:34、妳倒很會裝好人!... 轉身又到我評價毀謗、污磯、栽贓!...妳騙我錢還想反咬我!
、2003年11月16日、23:36、妳真是窮盡毀謗之能事!... 別想模糊你欺騙不誠實的焦點!
、2003年11月16日、23:43、依法買方... 並追究詐欺刑責!
、2003年11月16日、23:44、妳倒很會裝好人!... 轉身又到我評價毀謗、污衊、栽贓!...妳騙我錢還想反咬我!
、2003年11月16日、23:47、妳極為自私!... 轉身又到我評價毀謗、污衊、栽贓!... 反正欺騙犯錯的人是妳!丟臉怕人揭發的也是妳!
、2003年11月16日、23:51、其實妳心裡明白自己騙人,只是企圖說謊混淆視聽,...妳再怎麼毀謗我也沒人相信...
、2003年11月16日、23:53、其實妳心裡明白自己騙人,只是企圖說謊混淆視聽...。P.15
、2003年11月16日、23:54、妳再怎麼毀謗我也沒人相信...。P.15
、2003年11月17日、00:06、倒是妳對本人的毀謗與污衊之評價,才足構成毀謗及公然侮辱!
、2003年11月17日、00:09、妳欺騙我在先!再污衊、栽贓我!把欺騙的事實全部栽贓給我!... 我是仗義執言揭發妳的罪證!
、2003年11月17日、00:15、至於妳污衊、栽贓看妳如何舉證!
、2003年11月17日、00:20、沒常識... 詐騙的人是妳!
P.16
、2003年11月17日、00:25、沒知識也要有常識!
、2003年11月17日、01:39、沒知識也要有常識!
、2003年11月17日、01:43、妳極為自私!... 轉身又到我評價毀謗、污衊、栽贓!...反正欺騙犯錯的人是妳!丟臉怕人揭發的也是妳!
、2003年11月17日、01:51、其實妳心裡明白自己騙人,只是企圖說謊混淆視聽…。P.18
、2003年11月17日、01:53、妳是賣方卻誠信出問題!... 妳再怎麼毀謗我也沒人相信。
、2003年11月17日、01:56、妳真是窮盡毀謗之能事!... 別想模糊妳欺騙不誠實的焦點!
、2003年11月17日、01:59、... 顯有蓄意欺騙之虞!
、2003年11月17日、03:39、我發現另一位買方也說您衣服起毛球是舊的!有點被騙的感覺!
、2003年11月17日、03:41、...卻又反過來污衊我算什麼?
、2003年11月17日、03:44、... 不管妳的這些回覆是寫給我看,還是寫給其他買方看,也改變不了欺騙的事實!
、2003年11月17日、03:48、依法買方... 甚至追究詐欺刑責!
、2003年11月17日、03:49、一切皆因妳不誠實咎由自取!...蓄意詐騙...。
、2003年11月17日、03:50、... 是妳毫無誠信!將舊衣服佯稱新品賣。
、2003年11月17日、03:51、... 其實妳心裡明白自己騙人,只是企圖混淆視聽...也改變不了此次欺騙的事實!
、2003年11月17日、03:51、憑空杜撰對我污磯、毀謗!
、2003年11月17日、03:55、顯有蓄意欺騙之虞!
、2003年11月17日、03:58、... 為何要蓄意欺騙... 今天我才是此欺騙事件的受害人。
、2003年11月17日、03:59、別再自圓其說!另一位買方也說您衣服起毛球是舊的!有點被騙的感覺!
、2003年11月17日、04:03、犯了錯還以如此手段粗鄙卑劣!惡劣之至!
、2003年11月17日、04:04、妳根本蓄意欺騙!當初買方deartomosaka跟我有同樣的遭遇!
、2003年11月17日、04:06、...顯有詐騙之虞!
、2003年11月17日、04:07、... 妳這個人不僅毫無誠信!而且沒良心!我之所以要仗義執言揭發妳!就是怕有網友再上當!
、2003年11月17日、04:08、這樣才不會使不肖投機的賣方再騙人!方能起嚇阻作用防止其他網友上當!
、2003年11月17日、04:13、妳欺騙我在先!再污衊、栽贓我!把欺騙的事實全部栽贓給我! 是妳到處張貼本人騙人之不實言論...。
、2003年11月17日、04:14、妳倒很會裝好人!... 轉身又到我評價毀謗、污衊、栽贓!... 妳騙我錢還想反咬我!P.22
、2003年11月17日、04:16、這樣才不會使不肖投機的賣方再騙人!方能起嚇阻作用防止其他網友上當!
、2003年11月17日、09:33、妳想自己先詐欺!又公然毀謗、公然侮辱簡直罪無可恕!
、2003年11月17日、09:33、詐欺部分事證明確妳等著坐牢吧!... 對於妳這種毫無誠信無品的人是應該得到教訓!不然妳還會出來害人!
、2003年11月17日、09:47、沒知識也要有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