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2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志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4 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7 月10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 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王梅英法 官 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秋帆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