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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上訴字第 15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50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邵良正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8月1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5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7月3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陳志洋法 官 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芬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