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430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號,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 2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甲○○、乙○○部分均撤銷。
甲○○、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甲○○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設於臺北縣新莊市○○路○○○號一樓民諾診所之負責人兼醫師,成年人賴建源(所涉業務登載不實等案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上旬止在該診所擔任藥師,乙○○則自九十二年九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警方查獲時止在該診所擔任藥師。而民諾診所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與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業務。詎甲○○與賴建源自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同年九月十二日止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甲○○與乙○○則自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止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在民諾診所內,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病患陳嘉雄、彭佩貞、胡瑞彬、黃呈佳、陳淯興、林環震等人並非因如附表所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就診,亦無領取如附表所示之藥物,竟由甲○○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病歷及處方箋上記載如附表所示之不實事項後,再於處方箋之醫師簽章欄上蓋用自己之印章,然後交由賴建源或乙○○在該處方箋之藥師簽章欄上簽名或蓋章後,將處方箋黏附在該病患之民諾診所病歷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民諾診所執行醫療業務查核之正確性及如附表所示之病患本人(各次行為人、犯罪時間及登載不實之事項暨病患之姓名均詳如附表所示);甲○○再根據此不實之醫療紀錄,連續多次向健保局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費用,致使健保局陷於錯誤,先後將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費用支付予甲○○,總計甲○○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嗣警方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十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查獲陳嘉雄,陳嘉雄向警方供述其持有之管制藥品係向民諾診所取得。警方乃會同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許,持搜索票於民諾診所內扣得美得眠錠一千五百十一顆、伴舒眠錠五百六十顆、管制藥品簿冊、病歷表、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等物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健保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下稱藥管局)人員訪談汪海洲、朱錦炫時製作之訪談紀錄表,及中央健保局台北分局人員訪問蕭嘉慶、彭佩貞、楊文璋、張冠堯、李龍力、吳明遠、陳淯興、陳明宜、游智祥、黃呈佳、胡瑞彬等人時所製作之業務訪查訪問紀錄,均屬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且被告甲○○、乙○○及其辯護人亦否認此部分證據能力,則依上開原則及相關例外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五),均應認無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坦承伊係民諾診所之負責人兼醫師
,民諾診所之病歷及處方箋係伊所製作,處方箋之醫師簽章欄上所蓋「甲○○」之方形印文,係伊執行醫療業務時所蓋等情在卷,上訴人即被告乙○○則坦承伊自九十二年九月間起在民諾診所擔任藥師,民諾診所處方箋之藥師簽章欄上所蓋之「乙○○」方形印文,係伊執行藥師業務時所蓋等情在卷。又民諾診所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與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業務,甲○○係該診所之負責人兼醫師,賴建源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在該診所擔任藥師,乙○○自九十二年九月間起在該診所擔任藥師,亦有健保局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健保稽字第0九三00六三七三九號函所附上開合約書、民諾診所醫事人員資料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憑。至被告乙○○雖於本院審理時指稱:伊是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任職,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離職云云,然觀諸證人胡瑞彬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民諾診所病歷資料,當時藥師即為被告乙○○,是其上開所述,容有誤記,不足採信。
㈡證人陳嘉雄於原審具結證稱:「(你到民諾診所有無只用健
保卡就換藥出來,沒有經過醫師看診?)前面一、兩次有經過醫師問診,我每次看的症狀都一樣。之後拿藥好像曾經有過未經醫師看診。(為何你在警詢、偵查中曾說,只在櫃台交付健保卡護士就交付包好十顆FM2,每次拿IC卡就可換FM2等,是否當時講的話比較實在,記憶比較清楚?)應該是。‧‧‧(你有無因為藥癮以外的病情到民諾診所看診?)沒有。(民諾診所醫生有無告知你罹患慢性鼻炎或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沒有。‧‧‧警察帶我去的那次,是直接拿藥,沒有給甲○○看診」等語(見原審卷㈠第一四六頁至第一五二頁)。簡言之,陳嘉雄證稱其至民諾診所看病,僅前一、二次曾經醫師親自看診,其餘各次均未經醫師看診即向藥師領取藥物,且陳嘉雄均係因濫用毒品之戒癮問題至該診所就診,並無因其他症狀就診,且每次所領取之藥物均係十顆之FM2。然而,卷附陳嘉雄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竟記載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疾病症狀及給藥紀錄,而與陳嘉雄證述上揭其看診過程及所領取之藥物不符,顯見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病歷及處方箋記載之內容係屬不實之事項。又被告甲○○據此向健保局詐得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至九所示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千四百八十六元之醫療費用,亦有健保局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健保北醫字第0九六二000二七二號函及所附保險對象(陳嘉雄)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在卷可考。
㈢證人彭佩貞於原審具結證稱:「(妳去診所看什麼病?)我
朋友說那邊有安眠藥可以去那邊拿,因為我朋友有吸毒,要戒毒都去民諾診所看醫生,就介紹我去,我是純粹去拿安眠藥。(有無過敏性鼻炎及頭痛?)沒有。(妳每次去醫生都給什麼藥?)一袋的藥,裡面只有一種藥,但最後一次有拿很多種藥。(妳所謂一袋的藥只有一種藥,有無FM2?)有的。就是FM2。(妳有無到該診所沒有經過看診就直接拿藥?)有的。幾次不記得。(民諾診所的病歷資料妳有看診六次,哪幾次未經看診就拿藥?)記不清楚是哪幾次,應該只有一、兩次。(未經看診就拿藥的流程?)到診所時候,掛號小姐說問我怎麼了,我說我要拿安眠藥,掛號小姐就直接拿一袋藥裡面只有一種藥,是FM2給我,我就走了。我有拿健保卡給掛號小姐,但我沒有注意到小姐有無去刷卡。(妳當時拿的健保卡是IC卡?)我記得第一次好像是在紙卡上蓋章,以後好像是IC卡。(就妳沒有經過醫生看診就拿藥的這兩次裡面妳有無付錢?)我有給掛號費,每次好像是100元或150元。(請指認在庭被告及證人賴建源,妳去民諾診所看診時,是哪位幫妳看診?)甲○○及賴建源都有幫我看過診,第一次是給柯看診,我給柯及賴總共看過幾次診,我已記不清楚。‧‧‧(未經看診而拿藥是跟何人拿藥?)是向乙○○拿的。(每次都拿幾天份的藥?)診所的人沒有問我要拿幾天,每次我拿的藥都是10顆左右。只有最後一次是拿三天的藥,最後一次拿的藥,大約分成九到十二小包,每小包裡面有很多種藥,沒有FM2。‧‧‧(妳前面有給醫師看診,為何會有兩次沒有經過醫生看診就拿藥?)因為我事前就聽朋友講過,戒毒的人想睡覺,睡不著就去民諾診所拿藥,而且我每次拿都拿跟之前一樣的藥。‧‧‧(民諾診所給的FM2外觀如何?)白色圓形藥錠,好像上面有十字型。(有無曾經一次拿一種藥共三十顆?)沒有。(妳是否在健保局人員訪查時曾經答覆妳到民諾醫院看診都是在櫃台行政人員拿藥,都沒有經過醫生看診?)我確定第一次有給醫生看診」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一八八頁至第一九一頁)。簡言之,彭佩貞陳稱:除最後一次至民諾診所看病時係領用三天份的藥且所領取之藥品有較多種類以外,其先前至該診所看診之症狀均係失眠且所領取之藥物僅有FM2一種,且每次僅領取十顆而已。對照扣案之彭佩貞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之記載,彭佩貞最後一次至該診所就診係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且所領取之藥物共有五種,且均係三天份之藥量,與彭佩貞所述最後一次至該診所看診及取藥之情形相符,可見彭佩貞之上開證詞應屬實在。然而,卷附彭佩貞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竟記載如附表編號十至十四所示之疾病症狀及給藥紀錄,而與彭佩貞證述上揭其看診過程及所領取之藥物不符,顯見如附表編號十至十四所示之病歷及處方箋之內容係屬不實之事項。又被告甲○○據此向健保局詐得如附表編號十至十四所示共計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四十元之醫療費用,亦有健保局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健保稽字第0九三00六三七三九號函及附件在卷可憑。
㈣證人胡瑞彬於原審具結證稱:「(有無看過便秘、頭痛?)
沒有便秘,但是感冒會有頭痛。‧‧‧(失眠的藥都是領幾天份?)三天份。(三天份的藥吃完,是否有再拿藥?)有。(你有無領過一次三十天的藥?)沒有。‧‧‧(你因為感冒、頭痛去民諾診所看診有無一次領三十天的藥?)沒有。‧‧‧(你因為濫用藥物去民諾診所看病時,向醫師陳述你的症狀有哪些?)流鼻水、骨頭會酸、會吐」等語(見原審卷㈡第六十頁至六十四頁)。簡言之,證人胡瑞彬證稱其並無因便秘而至民諾診所看診,且無一次領取三十天的藥量。然而,卷附胡瑞彬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竟記載如附表編號十五至二十一所示之疾病症狀及給藥紀錄,而與胡瑞彬證述上揭其看診過程及所領取之藥物不符,顯見如附表編號十五至二十一所示之病歷及處方箋之內容係屬不實之事項。被告甲○○據此向健保局詐得如附表編號十五至二十一所示共計二千二百七十七元之醫療費用,亦有健保局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健保稽字第0九三00六三七三九號函及附件在卷可憑。
㈤證人黃呈佳於原審具結證稱:「(是否曾去新莊民諾診所看
病?)有。大約兩年前有去看過病,大概總共看了兩次。(為何去民諾診所看病?)感冒。沒有因其他疾病去就診。(替你看診的醫生是否在法庭?)是甲○○。(九十二年間你個人有無因其他疾病到醫院就診?)感冒比較多,其他沒有印象。‧‧‧(你有無濫用藥物情況?或施用毒品前科?)均沒有。‧‧‧(有沒有因腳關節斷裂去民諾診所看診?)沒有。(你到民諾診所看病,領的藥是幾天份?有無超過三天份?有無一次領三十天的藥?)都是三天份的藥,藥的種類我不知道。(你的腳關節是否有斷裂過?)有,我去長庚看診。‧‧‧(你有無因為失眠到民諾診所看診過?)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㈡第六十六頁至六十八頁)。然被告選任辯護人則質疑證人黃呈佳於健保局人員查訪坦承曾因腳關節之病症前往民諾診所就診等情不符,而本院參酌證人黃呈佳上開陳述並未否認其腳關節曾斷裂過,惟僅稱伊係去長庚看診,但經核閱證人黃呈佳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門診就醫記錄,其並無前往長庚醫院看診之資料,有健保局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健保醫字第0九四00二七二三九號函附保險對象(陳嘉雄)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二七五至二七六頁),及腳關節斷裂非屬一般常見病症,民諾診所應不會適巧虛偽記載此一病症,是證人黃呈佳應確曾腳關節曾斷裂前往民諾診所就診無訛。惟衡酌證人黃呈佳與被告二人間並無仇隙,且亦未刻意隱瞞其腳關節曾斷裂之事實,顯屬事隔久遠致就診醫院記憶不清所致。況證人黃呈佳對於本件未曾因失眠至民諾診所就醫且未曾在該診所領取三十天份量的藥物等情,始終陳述一致,則此部分其於原審具結證述之內容,仍應堪採信。然而,卷附黃呈佳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竟記載如附表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三所示之疾病症狀及給藥紀錄,而與黃呈佳於原審證述上揭其看診過程及所領取之藥物不符,顯見如附表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三所示之病歷及處方箋之內容係屬不實之事項。又被告甲○○據此向健保局詐得如附表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三所示共計八百八十一元之醫療費用,亦有健保局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健保稽字第0九三00六三七三九號函及附件在卷可憑。㈥證人陳淯興於原審具結證稱:「(有無到過新莊民諾診所看
病?)一次。(是何病症去就醫?)感冒。(是單純感冒,還是其他原因有感冒症狀?)是單純感冒。‧‧‧(你將健保紙卡交給林環震後,林環震拿過幾次藥給你?)第一次我開車和林環震到民諾診所時,我並沒有進去,是林環震去幫我拿藥,除了這次以外,還有另外一次,林環震幫我拿藥,那次我本人沒有去民諾診所,這兩次都是感冒。‧‧‧(你本身有無脊椎炎、痛風、心率不整、關節炎這些毛病?)都沒有。‧‧‧(根據就醫紀錄顯示,從九十二年二月間開始你有超過十次以上到民諾就醫紀錄有何意見?)不可能。(根據病歷資料記載你因為急性咽喉炎、痛風、失眠等症狀到民諾診所就診紀錄有何意見?)不是我本人去看的。(你把健保卡交給林環震時,你有同意他用你的健保卡去看診?)我只跟他說如果我感冒要拿藥的話,要他幫我拿藥。(你前後從林環震那裡取得藥物共幾次?)我確定兩次」等語(見原審卷㈡第八十一頁至第八十三頁)。而證人林環震亦於原審具結證稱:「(有無陪陳淯興去民諾看病?)有,他第一次就是我陪他去的,他當時好像是咳嗽。(當時陳淯興有無進去讓醫師看診?)好像有。(後來有無再與陳淯興去民諾看診?)沒有。(陳淯興有無託你去民諾診所拿藥?)有。次數忘記了,但沒有超過三次,我把健保卡交給賴建源,賴建源翻病歷表給醫師看一下,賴建源就把藥拿給我。(有無幫陳淯興保管健保卡?)他叫我拿藥時,有把健保卡放在我這裡,放在我這裡的時間沒有超過壹個月。(你是否說實話?有無補充說明?)我那時候有去看病,我的健保卡是放在民諾診所那邊,陳淯興的健保卡也是放在民諾那裡。我第一次去看感冒。(為何第一次看診完,就把健保卡放在民諾診所?)因為賴建源說這樣比較方便。(為何陳淯興的健保卡也放在民諾?)賴建源告訴我說以後拿藥比較方便。(你和陳淯興的健保卡放在民諾診所,你和陳淯興各拿過幾次藥?)我自己拿過兩、三次,我幫陳淯興拿過一次。(你和陳淯興拿的藥都是感冒藥?)是的。(你有無去民諾拿過鎮定劑或治療非感冒藥品?)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㈡第八十八頁至第九十頁)。再對照證人賴建源於原審具結證稱:「(認識林環震、陳淯興?)認識林環震,他是我朋友,我不認識陳淯興。(林環震是否到過新莊民諾診所?)‧‧‧他也有到民諾診所就診過一、兩次,時間不記得了,我知道他是去看痔瘡,也有一般感冒。(林環震有無幫陳淯興到民諾診所拿過藥?)有的,時間不太記得。(拿藥過程?)那時已有健保紙卡,請診所小姐掛號,請醫師開藥。(陳淯興是否親自過來?)沒有。他的健保卡是我請林環震幫忙拿來的,因為甲○○請我當藥師,我的健保費是柯幫忙出的,柯請我每個月幫忙健保紙卡總共要蓋到六格,對象沒有固定,是朋友幫忙一下。(是否問柯健保紙卡蓋六格的目的?)不清楚。(林環震健保卡有無蓋過?)有。有一、兩次有看診,其餘部分沒有看診。(林環震是否實際領到看診病歷上的藥?)有需要時有拿,沒有需要時沒有拿。‧‧‧這些病歷資料專用紙上的病歷資料是由甲○○打的。‧‧‧(林環震及陳淯興沒有實際看診,卻登載掛號看診所領的藥去哪裡?)如果他們有實際需要就會拿給他,如果沒有需要就沒有領藥。‧‧‧陳淯興及林環震是我拜託他們拿健保卡來蓋的,這是我與甲○○協議」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一五二頁至第一五六頁)。由上可知,陳淯興僅曾因感冒而向民諾診所拿藥,並無因其他病症至該診所看病。則陳淯興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除記載因感冒而引起之急性咽喉炎可認定係陳淯興看診外,其餘非與感冒有關之病症及給藥紀錄應屬虛假。至被告選任辯護人雖質疑證人陳淯興、林環震就有無返還健保卡、第一次有無進入民諾醫院看診、及曾否告知將健保卡寄放民諾醫院等情,雙方說辭不一,應非可採云云,然觀之證人林環震上開係稱:(當時陳淯興有無進去讓醫師看診?)好像有。‧‧‧(陳淯興有無託你去民諾診所拿藥?)有。次數忘記了,但沒有超過三次等語,顯已因時間過往而記憶模糊,但雙方就林環震曾代為取藥、陳淯興曾將健保卡交予林環震,林環震則將健保卡再交予甲○○,業據分別證述綦詳,且陳淯興表示均未以如附表編號二十四至三十五所示病症看診,亦始終如一,仍應堪採信。是卷附陳淯興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竟記載如附表編號二十四至三十五所示之疾病症狀及給藥紀錄,而與陳淯興證述上揭其看診過程及所領取之藥物不符,顯見如附表編號二十四至三十五所示之病歷及處方箋之內容係屬不實之事項。又被告甲○○據此向健保局詐得如附表編號二十四至三十五所示共計七千二百七十元之醫療費用,亦有健保局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健保稽字第0九三00六三七三九號函及附件在卷可憑。
㈦證人林環震於原審具結證稱:「(是否到過新莊民諾診所看
診?)有,差不多十次。(你都是持健保卡看診,有無自費?)都是拿健保卡。(為何到民諾診所看病?)我朋友賴建源在民諾診所當藥師。(你都何病到民諾診所?)感冒、咳嗽。(你有無濫用藥物或毒品?)沒有。(你本身在九十二年間有無痛風、心率不整、脊椎炎、關節炎、坐骨神經痛、失眠、濕疹的毛病?)濕疹有,其餘都沒有。(你剛說到民諾診所都因為感冒、咳嗽?)是的。還有一次是起疹子。‧‧‧(你是否有高血壓毛病?)我不曉得,應該是沒有。(拿藥時,賴建源或其他職員會不會要你在領藥文件上簽名?)不會。(你每次看完診健保卡是否收回來?)我曾經交給賴建源保管過,約保管幾天,因為開藥期間還沒有過,大部分都會當天拿回來。(每次到民諾診所拿幾天藥?)四天到壹個禮拜,沒有一次拿三十天的藥。(有無因為痛風、坐骨神經痛,在民諾或其他醫院看過病?)沒有。(你是否說實話?有無補充說明?)我那時候有去看病,我的健保卡是放在民諾診所那邊,陳淯興的健保卡也是放在民諾那裡。我第一次去看感冒。(為何第一次看診完,就把健保卡放在民諾診所?)因為賴建源說這樣比較方便。(為何陳淯興的健保卡也放在民諾?)賴建源告訴我說以後拿藥比較方便。(你和陳淯興的健保卡放在民諾診所,你和陳淯興各拿過幾次藥?)我自己拿過兩、三次,我幫陳淯興拿過一次。(你和陳淯興拿的藥都是感冒藥?)是的。(你有無去民諾拿過鎮定劑或治療非感冒藥品?)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三十七頁至第四十一頁),再對照前揭證人賴建源於原審具結證述林環震只到過民諾診所看痔瘡及感冒,林環震並未實際領取病歷上記載之藥物,其有需要時才拿,沒有需要時則未拿等語,堪認林環震僅因感冒、痔瘡或濕疹而向民諾診所拿藥,並無因其他病症至該診所看病。則林環震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除記載因感冒而引起之急性咽喉炎及慢性鼻炎尚難認定非林環震看診外,其餘與感冒無關之病症及給藥紀錄應屬虛假。然而,卷附林環震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竟記載如附表編號三十六至四十九所示之疾病症狀及給藥紀錄,而與林環震證述上揭其看診過程及所領取之藥物不符,顯見如附表編號三十六至四十九所示之病歷及處方箋之內容係屬不實之事項。又被告甲○○據此向健保局詐得如附表編號三十六至四十九所示共計七千五百六十八元之醫療費用,亦有健保局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健保稽字第0九三00六三七三九號函及附件在卷可憑。
㈧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乙○○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對於被告之辯解、有利或不利之證據不採納之理由:㈠訊據被告甲○○、乙○○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甲○○辯稱
:上開病患均曾至民諾診所看病,伊將病患之病情與診斷結果翔實記載於病歷及處方箋上,並無虛偽記載之情形,亦無以不實之看診紀錄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給付云云;被告乙○○辯稱:伊均係依據甲○○所開立之處方箋,交付藥物予病患,並無故意登載不實之行為,亦無以不實之看診紀錄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給付云云。惟查:
⒈證人陳嘉雄、彭佩貞、胡瑞彬、黃呈佳、陳淯興、林環震僅
係曾至民諾醫院看診之病患,與被告二人並無仇隙,且若係合法之醫療行為,則甚或病患因毒品成癮症狀尋求戒毒,法律尚設有鼓勵措施(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堪認證人等即無隱匿、或虛構事實而故意誣陷被告二人之必要,是以上開證人於原審審理時均具結證稱被告二人確有虛偽記載病症及給藥紀錄等語,自應堪採信。又被告甲○○雖於本院審理時復指稱:證人賴建源藉其管制藥品之業務之便,向病人私下出售藥物,經被告甲○○發現解職,乃勾串其熟識之病患林環震、陳淯興等人偽證云云,惟此乃被告甲○○臆測之詞,並未舉出相關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另參以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先係供稱:上開病患均曾至民諾診所看病,伊將病患之病情與診斷結果翔實記載於病歷及處方箋上,並無虛偽記載之情形云云;惟於本院審理時則供稱:病人都有看病,有時候病人趕時間不想等,會口述骨頭痛、失眠等症狀請賴藥師進來診間要求拿上一次的藥或開藥,我就開處方給他,只有二、三次而已,也只有林環震及陳淯興云云(本院95年12月12日審判程序筆錄),核與證人林環震、陳淯興上開證詞,即有若干相符之處。再者,證人陳嘉雄、彭佩貞、胡瑞彬在民諾診所病歷記錄已跨越賴建源、乙○○兩任藥師,卻均指證上開期間有虛偽記載病症及給藥紀錄等情,亦證並非單一個例,是被告甲○○所稱係受賴建源勾串誣陷云云,亦非可採。至被告選任辯護人雖曾具狀請求傳喚證人蔡文綺,以證明賴建源曾唆使不知情之護士修改領藥數量,本件給藥紀錄與病患實際領取數量不符,應係修改領藥數量所致云云,然本件虛偽記載病症及給藥紀錄並非單一個例,且跨越賴建源、乙○○兩任藥師,已如前述。又證人賴建源被訴業務侵占等罪,雖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2480號判決有罪,然觀核該原審判決附表,證人賴建源並無修改本件附表所示病患之領藥資料而予侵占之情,有上開判決書影本附於本院卷可稽,顯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其所請傳喚蔡文綺,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⒉又觀諸附表所示之病歷及處方箋記載,陳嘉雄、陳淯興、林
環震之看診時間非常密集,且領取之藥物種類繁多,彭佩貞與胡瑞彬於領取三十天之藥量後,均未及三十天即重覆領取相同或類似藥品,顯然有違常情事理。
⒊上開病患並無如附表所示之病症及領藥紀錄,已如前述,被
告甲○○竟於病歷及處方箋上虛偽記載病患之症狀及給藥紀錄,而被告乙○○係藥師,負責實際調製交付處方箋上之藥物予病患,其對處方箋上記載之給藥紀錄與實際交付病患之藥物種類及數量不符,應知之甚詳。且被告甲○○如此作法,其目的係向健保局詐領健保之醫療費用,亦顯而易見,被告乙○○不能諉為不知。是被告甲○○與乙○○就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堪認定。從而,被告甲○○、乙○○上揭所辯應係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被告二人選任辯護人以證人陳嘉雄、彭佩貞、胡瑞彬、黃呈
佳、林環震至民諾診所就診期間,曾以同樣或類似疾病症狀,至其他醫療院所就診並拿領同樣類似之藥物,可證明上開證人證詞不足採信,並請本院調閱相關醫療院所就診記錄,惟經本院調閱相關就診記錄(附於本院卷及外放證物袋內)予被告觀覽,被告甲○○雖指稱:從調到的大新診所及富國診所病歷,證明陳嘉雄九十二年七月至十一日確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到該二診所就診,可見他確於八月到十一月也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到民諾診所就診;彭佩貞則持健保卡到育豐中醫就其酸痛就診,可見她確因酸痛情形到民諾診所就診;黃呈佳因骨頭肌肉酸痛在中港診所就診,可見她也因相同症狀到被告診所就診云云(見本院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審判程序筆錄),惟被告甲○○未能指出其他證人究係何日(或相近之日)有相同病症至其他醫療院所看診之事實,即非無疑。又證人陳嘉雄係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三十一日因上呼吸道感染先後至大新及富國診所就診,有上開二診所函覆之病歷資料可佐,與民諾診所病歷上所載陳嘉雄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就診,時隔一月有餘,顯無從證明兩者相同或有延續性,而可確認證人陳嘉雄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確有上開病症。況本件並非推翻證人全部就診事實,部分乃係病歷上所登載給藥記錄,與實際取藥不符(例:病患並無拿取三十天之劑量),而觸犯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罪,故上開事證仍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法律之適用:㈠按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
日施行,而刑法施行法亦於95年 6月14日增訂第1條之1。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此條項規定,僅係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之宣示性指導原則,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 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一體之適用,不應一部分適用新法,一部分適用舊法(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 964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
⒈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業已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二人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法律適用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既未較有利於被告二人,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二人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連續犯。
⒉被告二人行為時之舊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主刑之種類
如左:五、罰金:1元以上。」,換算新臺幣後,為新臺幣3元以上。惟被告二人行為後新刑法第33條第5款係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 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最低刑度規定,自應以被告二人行為時之舊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⒊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除刑法第41條第 1項有所修正外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95年4月28日修正,並自同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再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第42條第 2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之規定,被告乙○○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百元、2百元、3百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百元、6百元、9百元折算1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另新修正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則刪除原第 2條之規定。是以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有利於被告乙○○。
⒋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
㈡按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且病歷應
記載診斷或病名及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又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藥名、劑量、數量、用法等事項,醫師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祗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藥師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病歷及處分箋係醫師、藥師執行醫療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被告甲○○明知如附表所示病患未實際就診或並無上開病症及開給藥物,竟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病歷及處方箋上記載不實之病症及給藥紀錄,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稽核民諾診所執行醫療業務之正確性及各該病患本人,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乙○○明知如附表編號五至九、十三、十四、十七至二十一所示病患並未實際就診或給藥,竟於業務上在處方箋上「藥師簽章」欄內蓋章,表示已如實發放該處方箋所列藥物之不實記載,亦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稽核民諾診所執行醫療業務之正確性及各該病患本人,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甲○○、乙○○根據上開不實之醫療紀錄(附表編號三除外),向健保局詐得健保之醫療費用,此部分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甲○○與乙○○間就附表編號五至九、十三、十四、十七至二十一所示之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與成年人賴建源就附表編號一至四、十至十二、十五、十六、二十二至二
十四、二十六至四十九所示之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犯行(附表編號三除外)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乙○○先後多次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甲○○(賴建源)如附表三十六至四十九所示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惟此部分與起訴之前揭論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甲○○、乙○○所犯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原審以被告二人犯罪事證明確,均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原審判決就民諾診所以病患陳嘉雄不實之醫療紀錄,向健保局申請全民健康保險所詐領之醫療費用部分,未予調查審認,僅以附表編號一至四項下稱詐得約數百元云云,自有未洽。⑵附表編號三部分,雖屬虛偽登載,然此未據被告甲○○向健保局申請費用,原審判決認此部分亦犯詐欺取財罪,亦有未合。被告二人上訴意旨均否認犯罪,及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二人開立美得眠等管制藥品幫助病患睡眠,是否符合病患當時之病症,應經醫療機構鑑定,以確認被告二人是否確無販賣第三級毒品FM 2之犯意云云(理由詳後),雖均為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被告甲○○、乙○○既有上開可議,仍屬不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乙○○之犯罪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詐得之金額雖非鉅,惟被告等此種行為已嚴重破壞全民健康保險制度,量刑仍不宜從輕,而甲○○為民諾診所之負責人係主犯,乙○○受僱於甲○○,且並未參與本件全部犯行,其犯罪情節較輕,惟其二人犯後均未坦承犯行,飾詞圖卸刑責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適度之刑,並就被告乙○○部分依修正前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乙節,查被告等之本件犯行已嚴重破壞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且犯後均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而被告甲○○尚執業醫師難認無再犯之虞,爰不予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⑴被告甲○○、乙○○除有上揭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犯行外,尚連續持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向健保局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費用而行使之,因認其二人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⑵被告甲○○、乙○○就病患蕭嘉慶、楊文璋、張冠堯、李龍力、陳明宜、汪海洲、朱錦炫、吳明遠、游智祥之病歷及處方箋,亦有業務上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犯行。⑶被告甲○○、乙○○與賴建源、林盈束、蔡文綺、鐘瑩琳均明知美得眠錠、伴舒眠錠均含有氟硝西泮(Flunitrazepa
m 成分,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四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利用執行醫療業務機會,在上開診所,連續向蕭嘉慶、彭佩貞、楊宏霖(使用楊文璋之健保卡)、吳青松(使用張冠堯之健保卡)、陳嘉雄、陳瑞麒等人,販賣上開第三級毒品,因認被告甲○○、乙○○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⑷被告乙○○與甲○○基於犯意之聯絡,共同在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上偽造病患「汪海洲」之署押,依其性質表示該患者本人領用上開藥物用意之證明,並向健保局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之門診醫療費,另認被告甲○○、乙○○共同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㈡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
,甲○○辯稱:伊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汪海洲之處方箋、病歷表之登載並無不實,亦無偽造汪海洲之署押;上開病患多為吸毒之患者,在戒癮過程中出現不適症狀才至民諾診所看病,伊開立上開管制藥品,係基於病患病情所需之正當醫療行為云云。乙○○辯稱:伊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亦無販賣上開第三級毒品之行為,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上之汪海洲署押並非偽造云云。
㈢經查:
⑴被告甲○○、乙○○固有如附表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
行,惟其登載不實之病歷及處方箋僅存放於民諾診所內,該診所向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無需檢附病歷及處方箋。
公訴人亦認被告甲○○係以電腦存檔資料向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此外,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甲○○、乙○○有行使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乙○○尚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云云,容有誤會。
⑵藥管局訪談紀錄表雖記載汪海洲陳稱:「本人從未至新莊市民諾診所就醫看診,亦未有服用安眠藥的習慣」云云。
惟此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而汪海洲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汪海洲之個人基本資料一紙在卷可稽(見九十三年核退偵字第二二四號偵卷第二一一號)。且證人汪慶祥(即汪海洲之子)於原審具結證稱:「(你父親有無到新莊診所看過病?)好像有去新莊益民或民諾診所看病。(你父親到新莊看病是因為什麼病?)因為無法入眠,這家診所原來是益民,後來改為民諾診所。(你如何知道你父親有於民諾看病?)我陪他去。(你父親前後去過那家診所幾次?)我不知道,我只陪他去過一次。(當時你父親向民諾診所人員如何表示病情?)不清楚。(你如何知道你父親因為失眠到這家診所看病?)我和我父親聊天才知道。(你父親當時拿的藥是什麼藥?有幾種?)我記得有一個包裝,裡面有很多顆藥物,藥物種類我不知道,是自費的,另外有一種白色的鎮定劑是健保給付的。(那種白色鎮定劑表面有無圖樣或字樣?)我不記得。(有無十字型、615 ?)好像有十字型。(當時拿鎮定劑,一次拿幾天份?有無超過壹個禮拜或十天藥量?)我忘記了。(記不記得在民諾診所有拿過三十天份的藥?)我不記得」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七十一頁至七十三頁),可見汪海洲曾因失眠至民諾診所看診,並領用管制藥品。則汪海洲於藥管局訪談時陳稱未曾至民諾診所就診云云,尚難憑信。從而,公訴人以無證據能力之上揭汪海洲之訪談紀錄表逕認定被告甲○○、乙○○所記載汪海洲之民諾診所病歷、處方箋內容不實,且於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上偽造汪海洲之署押,並向健保局詐領門診醫療費用云云,容有違誤。⑶證人蕭嘉慶雖曾於健保局人員訪談時陳稱:係因失眠至民
諾診所就診,以健保卡換領FM2及安眠藥云云。惟此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又證人蕭榮輝(即蕭嘉慶之子)於原審具結證稱:「(92年10月間有無到民諾診所看診?)有。我去看感冒。(有無曾經將你健保卡交予蕭嘉慶?)有,但時間記不得。(你父親向你借健保卡作何事?)我不知道」等語,蕭嘉慶向蕭榮輝借用健保卡後持向民諾診所掛號看診,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甲○○、乙○○等人知悉蕭嘉慶係冒用蕭榮輝之健保卡看病。
且證人蕭嘉慶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是我領病歷上的藥」等語(見九十三年核退偵字第二四四號偵卷第二三七頁),而未指稱其在民諾診所之病歷及處方箋有何不實之處。從而,公訴人以無證據能力之健保局訪談蕭嘉慶之訪問紀錄,欲證明被告甲○○、乙○○有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自不足採。
⑷證人李龍力雖於原審具結證稱:伊未曾於九十二年間至民
諾診所看診,亦未在民諾診所之病歷上填寫個人資料,伊申請健保卡後已收到該卡,但未將健保卡交予他人使用,健保卡亦未遺失云云(見原審卷㈠第一九三頁)。惟此經被告甲○○質疑李龍力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健保局人員訪談時係稱迄今未收到健保卡等情不符;又健保局並無李龍力之健保卡遺失而申請補發之紀錄,亦有健保局台北分局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健保北服字第0九四00七三六一三號函一紙附卷可考;再者,民諾診所留存之李龍力病歷資料上個人資料欄內之字跡,亦與李龍力於原審親筆所書字跡極為相似(見原審卷㈠第二0四頁);此外,依健保局之就醫紀錄記載,李龍力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曾至民諾診所看病十二次,之前曾於同年七月五日至全安牙醫診所看病一次,之後曾於同年十一月三日至日光眼科診所看病一次(見原審卷㈠第二五九頁),李龍力亦於原審陳稱伊曾至全安牙醫診所及日光眼科診所看病等情不諱(見原審卷㈠第一九五頁)。綜上所述,顯見李龍力上開陳稱:伊未曾至民諾診所看病云云,應不實在。從而,李龍力之證詞不足以證明被告甲○○、乙○○有業務上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犯行。
⑸藥管局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訪談紀錄表固記載朱錦炫
陳稱:「本人確實曾因失眠就診於民諾診所,在就醫過程曾經醫師告知有開安眠藥給我本人,安眠藥的外觀是橢圓長形(中央有凹線折痕線,可作為折成半粒的功用)白色錠」、「本人絕對沒有從民諾診所領過『 615』字樣之白色圓形錠」云云。惟此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又朱錦炫確實有失眠之症狀,且所領取之藥物均係白色錠狀,其對藥物之種類並不具有專業知識,是否能明確辨別其所服用之藥物種類,顯有可疑。朱錦炫經原審傳拘無著,自不能以無證據能力之上揭朱錦炫之訪談紀錄表逕認定被告甲○○、乙○○所記載朱錦炫之民諾診所病歷、處方箋之內容有不實之處。
⑹證人楊文璋於原審具結證稱:「(是否有將健保卡借給他
人使用?)有,借給我堂哥楊宏霖。(為何借你堂哥健保卡?)因為他有吸毒,要去診所拿藥戒毒,他沒有健保卡才借他」,楊宏霖係使用楊文璋之健保卡至民諾診所就診,客觀上被告甲○○、乙○○等人難以發覺楊宏霖係冒用楊文璋之名義就診。本件健保局及檢察官均未曾訊問楊宏霖,且楊宏霖經原審傳拘無著,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甲○○、乙○○等人故意於楊文璋之病歷及處方箋上為不實之記載。公訴人以證人楊文璋陳述其健保卡借予楊宏霖使用,即推斷被告甲○○、乙○○於楊文璋之病歷及處方箋上為不實之記載並詐領健保醫療費用,亦嫌速斷。
⑺證人張冠堯雖於健保局人員訪問時陳稱:伊將健保卡交給
朋友吳青松,由他幫伊去拿安眠藥及戒毒藥,伊本人沒有去過民諾診所云云,惟此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況且吳青松使用張冠堯之健保卡至民諾診所就診,客觀上被告甲○○、乙○○等人難以發覺吳青松係冒用張冠堯之名義就診。本件健保局及檢察官均未曾訊問吳青松,且吳青松經原審傳拘無著,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甲○○、乙○○等人故意於張冠堯之病歷及處方箋上為不實之記載。公訴人以證人張冠堯於健保局人員訪談時陳述將健保卡交由吳青松使用,即推斷被告甲○○、乙○○於張冠堯之病歷及處方箋上為不實之記載並詐領健保醫療費用,自不可採。
⑻證人吳明遠雖於健保局人員訪問時陳稱:伊於九十一年七
月二日因感冒至民諾診所就診,當日有給醫師看診,拿三日份藥,七月二十日、七月二十五日、八月二十五日就診,均是直接在櫃檯拿三日份藥,沒看醫師,九月六日係由伊太太幫忙前往該診所拿感冒藥云云,另證人陳明宜於健健保局人員訪問時陳稱:伊不曾至民諾診所就醫,亦未將健保卡借予他人使用云云,惟此均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本件檢察官未曾訊問吳明遠及陳明宜,且其二人經原審傳拘無著,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甲○○、乙○○等人故意於吳明遠、陳明宜之病歷及處方箋上為不實之記載。公訴人以無證據能力之吳明遠及陳明宜之健保局訪問紀錄,即認定被告甲○○、乙○○於其二人之病歷及處方箋上為不實之記載並詐領健保醫療費用,自不足採。
⑼證人游智祥雖於健保局人員訪問時陳稱:伊於九十二年間
均係因失眠至民諾診所就診,沒有看過其他疾病,每次就診均經醫師看診,給藥三日份或五日份,沒有領超過五日份藥云云,惟此均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且證人游智祥於原審具結證稱:伊於九十二年因感冒、發燒至民諾診所看病,由甲○○看診,均給三天到壹個禮拜的藥,伊已不記得有無一次給三十天的藥等語,並未指稱民諾診所之病歷及處方箋有何不實之處。從而,公訴人以無證據能力之游智祥宜之健保局訪問紀錄,即認定被告甲○○、乙○○於其二人之病歷及處方箋上為不實之記載並詐領健保醫療費用,亦有違誤。
⑽按美得眠錠、伴舒眠錠含有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 成
分,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惟亦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第三級管制藥品。又取得藥管局核發使用執照之醫師得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此觀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七條自明。本件被告甲○○係民諾診所之負責人兼醫師,具有醫師證書,而民諾診所係合法立案之醫療機構,且已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向藥管局申請核准登記,取得管制藥品登記證,得合法購買、使用、調劑管制藥品,此有甲○○之醫師證書、民諾診所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管制藥品登記證、被告甲○○之醫師證書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
又美得眠錠及伴舒眠錠之適應症均係失眠,具有催眠及鎮靜之作用,此有藥管局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管稽字第0九三0五一00一三號函所附上開二種藥物之說明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憑。長期使用嗎啡、海洛因等鴉片類藥物者,其戒斷症狀會出現失眠和顫抖等情形,其治療主要是症狀與支持療法,維持適當的體液及電解質平衡,並給予鎮靜劑以減輕焦慮,此有藥管局製作之「物質濫用」一書第九十七頁附卷可參。簡言之,被告甲○○於民諾診所執行醫療業務時,對於有失眠或濫用毒品等症狀之病患,得開立、交付系爭管制藥品予病患使用。查陳嘉雄於原審具結證稱:伊因濫用藥物成癮而至民諾診所就醫,服用民諾診所開立之藥物後比較容易入睡,流鼻涕的症狀有改善,且伊至民諾診所看病時前一、兩次有經過醫師看診,伊每次看病之症狀均相同,且曾在管制藥品文件上簽名等等(見原審卷㈠第一四四、一四七、一四八頁);證人彭佩貞於原審具結證稱:伊有憂鬱症及失眠毛病,並且告知民諾診所之醫師伊有睡不著的情形等語(見原審卷㈠第一九0頁);證人胡瑞彬於原審具結證稱:伊有施打海洛因之行為,因藥癮而至民諾診所看病等語(見原審卷㈡第六十頁);證人陳瑞麒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伊因憂鬱症及精神方面問題去民諾診所看診,甲○○開六一五的藥給伊,並表示可以幫助睡眠等語(見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二二四號第一五八、一五九頁);而楊宏霖亦有施用毒品之行為,且因戒毒而至民諾診所就診等情,亦經證人楊文璋(即楊宏霖之堂弟)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見九十三年核退偵字第二二四號偵卷第一九六頁及原審卷㈠第一九七頁);證人蕭嘉慶、張冠堯僅於健保局人員訪談時所為陳述,則均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綜上所述,可知上開病患等人均有濫用藥物、施用毒品或失眠等症狀,被告甲○○因此開立美得眠錠及伴舒眠錠以幫助上開病患睡眠,並未違背醫療之目的。從而,被告甲○○辯稱:上開病患係吸毒之患者,在戒癮過程中出現不適症狀才至民諾診所看病,伊開立上開管制藥品,係基於病患病情所需之正當醫療行為等語,尚堪採信。又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二人開立美得眠等管制藥品幫助病患睡眠,是否符合病患當時之病症,應經醫療機構鑑定,以確認被告二人是否確無販賣第三級毒品FM 2之犯意云云,惟此經本院函詢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有關「民諾診所於為病人彭佩貞等人診治時,開立Anxipan或Modipanol藥品(含有 Flunitrazepam),是否為必要之處方案?」,經該局函覆稱:「民諾診所於為彭佩貞‧‧‧診治時,開立Anxipan或Modipanol藥品,其疾病登載『其他失眠』或其『Can not Sleeping』,查Anxipan或Modipanol藥品之適應症均為『失眠』」等語,有該局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管稽字第0九六000二00六號函附於本院卷可稽,亦證被告二人並無對上開病患違法濫用藥物之行為。
⑪藥管局人員曾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會同台北縣政府衛
生局實地稽核民諾診所,當時該診所第三級管制藥品簿冊結存量與實存量相符,經以抽查方式查核該診所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其「領受人簽名」欄均有簽名,該診所關於管制藥品之保管設備、簿冊登載及相關管理事項、管制藥品之處方及使用、管制藥品之調劑、管制藥品證照之管理事項均無缺失,有藥管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管稽字第0九三00一二四四一號函及附件、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影本各一紙附卷可考,益徵被告二人並無非法販賣管制藥品之情事。
⑫扣案之美得眠錠一千五百十一顆、伴舒眠錠五百六十顆,
及偵查卷所附上揭藥管局檢驗成績書一份,僅證明被告甲○○、乙○○等人所開立之藥品係具有氟硝西泮成分之第三級管制藥品。惟被告甲○○、乙○○係基於正當醫療目的而交付病患上開管制藥品,已如前述,則扣案之上揭藥品及檢驗成績書自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
㈣綜上所述,由既有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甲○○、乙○○另涉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分別具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及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庸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41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壬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林 俊 益法 官 陳 春 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其餘不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家 敏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行為人│登載日期│病患姓名│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詐領之醫││號│ │ │ │名稱及其不實之記載 │療費用 │├─┼───┼────┼────┼──────────┼────┤│一│甲○○│92.8.27 │陳嘉雄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409元 ││ │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陳嘉雄領取│ ││ │ │ │ │「MODIPANOL TABLET │ ││ │ │ │ │2MG 」30顆及「STILNO│ ││ │ │ │ │X TAB 10MG」30顆(均│ ││ │ │ │ │係30天之份量)。 │ │├─┼───┼────┼────┼──────────┼────┤│二│甲○○│92.9.5 │陳嘉雄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346元 ││ │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陳嘉雄罹患│ ││ │ │ │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及領│ ││ │ │ │ │取「AMOXICILLIN │ ││ │ │ │ │CAPSULES 500MG」、「│ ││ │ │ │ │MEDICON-A 」、「 │ ││ │ │ │ │MUCOSOLVAN」、「 │ ││ │ │ │ │PRIPERAN」、「SCANOL│ ││ │ │ │ │」各9 顆、「PERIACTI│ ││ │ │ │ │N TABLETS 」、「CTM │ ││ │ │ │ │」各3顆。 │ │├─┼───┼────┼────┼──────────┼────┤│三│甲○○│92.9.5 │陳嘉雄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 0元 ││ │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陳嘉雄領取│ ││ │ │ │ │「KOCHANLIN 」、「 │ ││ │ │ │ │CATAPRES」、「TRAMED│ ││ │ │ │ │」各30顆(30天份量)│ ││ │ │ │ │、「EPILON TABLETS │ ││ │ │ │ │"YNG SHIN"」、「 │ ││ │ │ │ │GASGEL」、「 │ ││ │ │ │ │B-COMPLEX 」、「 │ ││ │ │ │ │PERIACTIN 」各15顆。│ │├─┼───┼────┼────┼──────────┼────┤│四│甲○○│92.9.12 │陳嘉雄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421元 ││ │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陳嘉雄罹患│ ││ │ │ │ │慢性鼻炎及領取「 │ ││ │ │ │ │ZIRTAC TABLETS 10MG │ ││ │ │ │ │」30顆(30天份量)。│ │├─┼───┼────┼────┼──────────┼────┤│五│甲○○│92.9.25 │陳嘉雄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136元 ││ │乙○○│ │ │上虛偽記載陳嘉雄領取│ ││ │ │ │ │「ANXIPAN-2 」30顆等│ ││ │ │ │ │藥物(30天份量)。 │ │├─┼───┼────┼────┼──────────┼────┤│六│甲○○│92.9.26 │陳嘉雄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136元 ││ │乙○○│ │ │上虛偽記載陳嘉雄罹患│ ││ │ │ │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及領│ ││ │ │ │ │取「AMOXICILLIN │ ││ │ │ │ │CAPSULES500MG 」、「│ ││ │ │ │ │MEDICON-A 」、「 │ ││ │ │ │ │MUCOSOLVAN」、「 │ ││ │ │ │ │PRIPERAN」、「SCANOL│ ││ │ │ │ │」各9 顆、「PERIACTI│ ││ │ │ │ │N TABLETS 」、「CTM │ ││ │ │ │ │」各3 顆。 │ │├─┼───┼────┼────┼──────────┼────┤│七│甲○○│92.10.9 │陳嘉雄 │同上。 │346元 ││ │乙○○│ │ │ │ │├─┼───┼────┼────┼──────────┼────┤│八│甲○○│92.11.4 │陳嘉雄 │同上。 │346元 ││ │乙○○│ │ │ │ │├─┼───┼────┼────┼──────────┼────┤│九│甲○○│92.11.7 │陳嘉雄 │同上。 │346元 ││ │乙○○│ │ │ │ │├─┼───┼────┼────┼──────────┼────┤│十│甲○○│92.8.15 │彭佩貞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388元 ││ │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彭佩貞領取│ ││ │ │ │ │「MODIPANOL TABLET │ ││ │ │ │ │2MG 」30顆及「IMOVAN│ ││ │ │ │ │E 7.5MG 」30顆(均30│ ││ │ │ │ │天之份量)。 │ │├─┼───┼────┼────┼──────────┼────┤│十│甲○○│92.8.29 │彭佩貞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49元 ││一│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彭佩貞罹患│ ││ │ │ │ │慢性鼻炎,及領取「 │ ││ │ │ │ │ZIRTAC TABLETS 10MG │ ││ │ │ │ │」30顆(30天份量)。│ │├─┼───┼────┼────┼──────────┼────┤│十│甲○○│92.9.3 │彭佩貞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206元 ││二│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彭佩貞領取│ ││ │ │ │ │「MODIPANOL TABLET │ ││ │ │ │ │2MG 」30顆及「STILNO│ ││ │ │ │ │X TAB 10MG」30顆(均│ ││ │ │ │ │30天份量)。 │ │├─┼───┼────┼────┼──────────┼────┤│十│甲○○│92.9.25 │彭佩貞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291元 ││三│乙○○│ │ │上虛偽記載彭佩貞罹患│ ││ │ │ │ │過敏性鼻炎,及領取「│ ││ │ │ │ │ZIRTAC TABLETS 10MG │ ││ │ │ │ │」30顆(30天份量)。│ │├─┼───┼────┼────┼──────────┼────┤│十│甲○○│92.10.25│彭佩貞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206元 ││四│乙○○│ │ │上虛偽記載彭佩貞領取│ ││ │ │ │ │「MODIPANOL TABLET │ ││ │ │ │ │2MG 」30顆等藥物(30│ ││ │ │ │ │天份量)。 │ │├─┼───┼────┼────┼──────────┼────┤│十│甲○○│92.7.19 │胡瑞彬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266元 ││五│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胡瑞彬領取│ ││ │ │ │ │「ANXIPAN-2 」30顆等│ ││ │ │ │ │藥物(30天份量)。 │ │├─┼───┼────┼────┼──────────┼────┤│十│甲○○│92.8.15 │胡瑞彬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266元 ││六│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胡瑞彬領取│ ││ │ │ │ │「MODIPANOL TABLET │ ││ │ │ │ │2MG 」30顆等藥物(30│ ││ │ │ │ │天份量)。 │ │├─┼───┼────┼────┼──────────┼────┤│十│甲○○│92.9.18 │胡瑞彬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206元 ││七│乙○○│ │ │上虛偽記載胡瑞彬領取│ ││ │ │ │ │「ANXIPAN-2 」30顆等│ ││ │ │ │ │藥物(30天份量)。 │ │├─┼───┼────┼────┼──────────┼────┤│十│甲○○│92.10.10│胡瑞彬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346元 ││八│乙○○│ │ │上虛偽記載胡瑞彬領取│ ││ │ │ │ │「MODIPANOL TABLET │ ││ │ │ │ │2MG 」30顆等藥物(30│ ││ │ │ │ │天份量)。 │ │├─┼───┼────┼────┼──────────┼────┤│十│甲○○│92.10.13│胡瑞彬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346元 ││九│乙○○│ │ │上虛偽記載胡瑞彬罹患│ ││ │ │ │ │便秘及領取「PRIPERAN│ ││ │ │ │ │」、「MGO TABLETS │ ││ │ │ │ │"KINGDOM"」、「 │ ││ │ │ │ │GASCON TABLETS │ ││ │ │ │ │40MG」、「DULCOLAX」│ ││ │ │ │ │各9顆。 │ │├─┼───┼────┼────┼──────────┼────┤│二│甲○○│92.10.22│胡瑞彬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01元 ││十│乙○○│ │ │上虛偽記載胡瑞彬領取│ ││ │ │ │ │「ZIRTAC TABLETS │ ││ │ │ │ │10MG」30顆(30天量,│ ││ │ │ │ │每天1顆)。 │ │├─┼───┼────┼────┼──────────┼────┤│二│甲○○│92.10.26│胡瑞彬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346元 ││十│乙○○│ │ │上虛偽記載胡瑞彬罹患│ ││一│ │ │ │便秘及領取「PRIPERAN│ ││ │ │ │ │」、「MGO │ ││ │ │ │ │TABLETS"KINGDOM"」、│ ││ │ │ │ │「GASCON TABLETS │ ││ │ │ │ │40MG」、「DULCOLAX」│ ││ │ │ │ │各9顆。 │ │├─┼───┼────┼────┼──────────┼────┤│二│甲○○│92.8.15 │黃呈佳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472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胡瑞彬領取│ ││二│ │ │ │「PIROXICAN 20MG」30│ ││ │ │ │ │顆(30天份量)。 │ │├─┼───┼────┼────┼──────────┼────┤│二│甲○○│92.8.21 │黃呈佳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409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黃呈佳罹患│ ││三│ │ │ │失眠及領取「MODIPANO│ ││ │ │ │ │L TABLET 2MG 」30顆 │ ││ │ │ │ │及「STILNOX TAB 10MG│ ││ │ │ │ │」30顆(均30天份量)│ │├─┼───┼────┼────┼──────────┼────┤│二│甲○○│92.2.6 │陳淯興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00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陳淯興罹患│ ││四│ │ │ │失眠及領取「IMOVANE │ ││ │ │ │ │7.5MG 」30顆(30天份│ ││ │ │ │ │量) │ │├─┼───┼────┼────┼──────────┼────┤│二│甲○○│92.2.11 │陳淯興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987元 ││十│ │ │ │上虛偽記載陳淯興罹患│ ││五│ │ │ │痛風及領取「 │ ││ │ │ │ │BENZBROMARONE 50MG」│ ││ │ │ │ │60顆(30天份量)。 │ │├─┼───┼────┼────┼──────────┼────┤│二│甲○○│92.5.5 │陳淯興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52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陳淯興罹患│ ││六│ │ │ │骨關節病及失眠暨領取│ ││ │ │ │ │「PIROXICAN 20MG」、│ ││ │ │ │ │「MODIPANOL TABLET │ ││ │ │ │ │2MG 」各30顆(30天份│ ││ │ │ │ │量)。 │ │├─┼───┼────┼────┼──────────┼────┤│二│甲○○│92.5.7 │陳淯興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80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陳淯興罹患│ ││七│ │ │ │痛風及領取「 │ ││ │ │ │ │BENZBROMARONE 50MG」│ ││ │ │ │ │60顆(30天份量)。 │ │├─┼───┼────┼────┼──────────┼────┤│二│甲○○│92.6.1 │陳淯興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52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陳淯興罹患│ ││八│ │ │ │骨關節病暨領取「 │ ││ │ │ │ │PIROXICAN 20MG」、「│ ││ │ │ │ │MODIPANOL TABLET 2MG│ ││ │ │ │ │」各30顆(均30天份量│ ││ │ │ │ │)。 │ │├─┼───┼────┼────┼──────────┼────┤│二│甲○○│92.6.3 │陳淯興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80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陳淯興罹患│ ││九│ │ │ │痛風及領取「 │ ││ │ │ │ │BENZBROMARONE 50MG」│ ││ │ │ │ │60顆(30天份量)。 │ │├─┼───┼────┼────┼──────────┼────┤│三│甲○○│92.6.7 │陳淯興 │同上。 │680元 ││十│賴建源│ │ │ │ │├─┼───┼────┼────┼──────────┼────┤│三│甲○○│92.7.3 │陳淯興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255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陳淯興罹患│ ││一│ │ │ │失眠及坐骨神經痛暨領│ ││ │ │ │ │取「PIROXICAN 20MG」│ ││ │ │ │ │、「ANXIPAN-2」各30 │ ││ │ │ │ │顆(30天份量)。 │ │├─┼───┼────┼────┼──────────┼────┤│三│甲○○│92.7.7 │陳淯興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80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陳淯興罹患│ ││二│ │ │ │痛風及領取「 │ ││ │ │ │ │BENZBROMARONE 50MG」│ ││ │ │ │ │60顆(30天份量)。 │ │├─┼───┼────┼────┼──────────┼────┤│三│甲○○│92.8.2 │陳淯興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52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陳淯興罹患│ ││三│ │ │ │坐骨神經痛及領取「 │ ││ │ │ │ │PIROXICAN 20MG」、「│ ││ │ │ │ │ANXIPAN-2 」各30 顆 │ ││ │ │ │ │(30天份量)。 │ │├─┼───┼────┼────┼──────────┼────┤│三│甲○○│92.8.16 │陳淯興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00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陳淯興罹患│ ││四│ │ │ │痛風及領取「 │ ││ │ │ │ │BENZBROMARONE 50MG」│ ││ │ │ │ │60顆(30天份量)。 │ │├─┼───┼────┼────┼──────────┼────┤│三│甲○○│92.9.3 │陳淯興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52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陳淯興罹患│ ││五│ │ │ │坐骨神經痛及領取「 │ ││ │ │ │ │PIROXICAN 20MG」、「│ ││ │ │ │ │ANXIPAN-2 」各30 顆 │ ││ │ │ │ │(30天份量)。 │ │├─┼───┼────┼────┼──────────┼────┤│三│甲○○│92.2.11 │林環震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704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林環震罹患│ ││六│ │ │ │自發性高血壓及領取「│ ││ │ │ │ │CAPORTEN TABLETS │ ││ │ │ │ │25MG」60顆(30天份量│ ││ │ │ │ │)。 │ │├─┼───┼────┼────┼──────────┼────┤│三│甲○○│92.3.1 │林環震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460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林環震罹患│ ││七│ │ │ │失眠及領取「STILOX │ ││ │ │ │ │ TAB.10MG」20顆(20 │ ││ │ │ │ │ 天份量)。 │ │├─┼───┼────┼────┼──────────┼────┤│三│甲○○│92.3.7 │林環震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47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林環震罹患│ ││八│ │ │ │骨關節病及領取「 │ ││ │ │ │ │PIROXICAN 20MG」30顆│ ││ │ │ │ │(30天份量)。 │ │├─┼───┼────┼────┼──────────┼────┤│三│甲○○│92.3.22 │林環震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24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林環震罹患│ ││九│ │ │ │自發性高血壓及領取「│ ││ │ │ │ │CAPORTEN TABLETS │ ││ │ │ │ │25MG」60顆(30天份量│ ││ │ │ │ │)。 │ │├─┼───┼────┼────┼──────────┼────┤│四│甲○○│92.4.2 │林環震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406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林環震罹患│ ││ │ │ │ │失眠及領取「IMOVANE │ ││ │ │ │ │7.5MG 」20顆(20天份│ ││ │ │ │ │量)。 │ │├─┼───┼────┼────┼──────────┼────┤│四│甲○○│92.4.16 │林環震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326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林環震罹患│ ││一│ │ │ │失眠及領取「EURODIN │ ││ │ │ │ │TABLETS 2MG 」30顆(│ ││ │ │ │ │30天份量)。 │ │├─┼───┼────┼────┼──────────┼────┤│四│甲○○│92.5.5 │林環震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346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林環震罹患│ ││二│ │ │ │失眠暨領取「 │ ││ │ │ │ │MODIPANOL TABLET 2MG│ ││ │ │ │ │」30顆(30天份量)。│ │├─┼───┼────┼────┼──────────┼────┤│四│甲○○│92.5.7 │林環震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62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林環震罹患│ ││三│ │ │ │自發性高血壓及領取「│ ││ │ │ │ │CAPORTEN TABLETS │ ││ │ │ │ │25MG」60顆(30天份量│ ││ │ │ │ │)。 │ │├─┼───┼────┼────┼──────────┼────┤│四│甲○○│92.5.11 │林環震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52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林環震罹患│ ││四│ │ │ │骨關節病及領取「 │ ││ │ │ │ │PIROXICAN 20MG」30顆│ ││ │ │ │ │(30天份量)。 │ │├─┼───┼────┼────┼──────────┼────┤│四│甲○○│92.6.3 │林環震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62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林環震罹患│ ││五│ │ │ │自發性高血壓及領取「│ ││ │ │ │ │CAPORTEN TABLETS │ ││ │ │ │ │25MG」60顆(30天份量│ ││ │ │ │ │)。 │ │├─┼───┼────┼────┼──────────┼────┤│四│甲○○│92.6.7 │林環震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03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林環震罹患│ ││六│ │ │ │骨關節病及領取「 │ ││ │ │ │ │PIROXICAN 20MG」及「│ ││ │ │ │ │HALCION TABLETS │ ││ │ │ │ │0.25MG」各30顆(30天│ ││ │ │ │ │份量)。 │ │├─┼───┼────┼────┼──────────┼────┤│四│甲○○│92.7.15 │林環震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472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林環震罹患│ ││七│ │ │ │坐骨神經痛及失眠暨領│ ││ │ │ │ │取「PIROXICAN 20MG」│ ││ │ │ │ │、「ANXIPAN-2 」各30│ ││ │ │ │ │顆(30天份量)。 │ │├─┼───┼────┼────┼──────────┼────┤│四│甲○○│92.8.2 │林環震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52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林環震罹患│ ││八│ │ │ │坐骨神經痛及失眠暨領│ ││ │ │ │ │取「PIROXICAN 20MG」│ ││ │ │ │ │、「ANXIPAN-2 」各30│ ││ │ │ │ │顆(30天份量)。 │ │├─┼───┼────┼────┼──────────┼────┤│四│甲○○│92.9.3 │林環震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52元 ││十│賴建源│ │ │上虛偽記載林環震罹患│ ││九│ │ │ │坐骨神經痛及領取「 │ ││ │ │ │ │PIROXICAN 20MG」、「│ ││ │ │ │ │ANXIPAN-2 」各30顆(│ ││ │ │ │ │30天份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