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9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 鐘烱錺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準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準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十一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段景榕法 官 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菊珍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